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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疫情捐款捐物可以全额扣除!详细解答12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爱心企业成为积极支援的主要力量,大力捐款捐物。根据最新财税优惠政策规定,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捐赠支出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那么,具体政策如何规定?怎样捐赠才能更好地支援一线,又能在事后得到应有的政策优惠呢?为此整理相关问题解答,方便大家一看就懂。

Q:1.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为疫情防控纷纷捐款捐物,听说疫情防控捐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是这样吗?

A:是的。这次出台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Q:2.企业享受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留存备查什么资料?

A: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要求对方开具捐赠接收函。企业取得以上票据、接收函等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Q:3.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我公司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捐赠了一批方便食品,按照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你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证明已捐赠的相关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Q4:2月初,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口罩、消毒酒精等医用物资,通过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用于防控疫情,按照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红十字会给我公司开了一张接受捐赠票据,请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A: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的票据留存好,以备查验。

Q5:我公司是武汉市的一家企业,直接将自产的一批防护服送到了武汉市金银潭医院,无偿捐赠给他们用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按照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A: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取得的武汉金银潭医院加盖公章的接受捐赠说明,能够证明你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请你公司将接受捐赠说明留存好,以备查验。

Q6: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发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你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Q7:我公司是一家汽车厂,近日拟向湖北省几家疫情防治定点医院捐赠一批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请问如何享受消费税优惠?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自主进行消费税申报,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无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如你公司向定点医院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自主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税优惠,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应将捐赠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防疫的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好,以备查验。

Q8:我公司是白酒生产企业,生产了一批75度酒精,通过武汉红十字会无偿捐赠给湖北,用于消毒防疫,同时购买了一批医用酒精、消毒液等医用物资,直接进行了捐赠火山神医院,请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吗?应保存什么资料?

A:武汉红十字会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火山神医院属于“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间接捐赠,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直接捐赠,医院会开具捐赠接收函;票据和接收函均由企业妥善保管、自行留存。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酒精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你公司生产的酒精无论是无偿捐赠还是对外销售都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Q9:前期,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A: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你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Q10:我公司外购酒精进行分装,然后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并且制作了宣传横幅。请问,酒精分装费和制作宣传横幅的费用能否按照财税2020年第9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A:酒精分装与宣传横幅所发生的费用,凡包含在捐赠物价值内的,可以作为捐赠全额扣除。不能计入捐赠物价值的,则应计入企业相关费用,按照税法规定处理。但不能重复扣除。

Q11:我公司是一家石化企业,为支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今年1月底向市慈善总会捐赠了一批汽油,用于防疫车辆使用,2月5日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消费税,请问后续应该如何处理?

A:《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有关捐赠税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 在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因此,你公司1月份捐赠汽油是可以享受消费税免税优惠的。如果在2月纳税申报期已按照征税销售数量申报了消费税,可以选择在2月纳税申报期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如果应予免征的消费税税款已缴纳,你公司可以申请办理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需要提醒的是,你公司进行消费税免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Q12: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A: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

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附:疫情防控企业捐赠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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