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水单位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来源:通州节水)
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核减用水指标。
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的工业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
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循环使用率不得低于98%。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纯净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今日普法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根据2010 年11 月27 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 号令第三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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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利用公共供水设施转售用水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供水;
- (二)擅自接装、改装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在水表井安装水管管线、穿插其他管道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三)将自备水源管道与公共供水设施接通或者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抽加压的,责令拆除,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四)擅自拆卸、挪动公共供水设施的,或者擅自动用消火栓,除发生火灾紧急需要外的,责令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 (五)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倾倒废渣废液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处责任单位3000元以下罚款;
- (六)在埋设公共供水设施的地面上及两侧安全间距内修建与公共供水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物、堆料的,限期拆除或者清除,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
- (七)施工造成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供水事故的,由责任单位依法赔偿损失。
来源:“北京节水执法”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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