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离职员工删除公司文件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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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沪0109刑初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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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被告人为发泄对所在单位不满,利用岗位职权删除公司电子数据并导致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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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8年8月,杨某到上海一家内衣店应聘设计师的岗位。面试非常顺利,让杨某第二天就到公司上班。第二天,杨某去公司报到,并向她的部门经理提交了第一份设计作品。没想到,令她感到自信满满的作品却被部门经理退回。杨某自觉从未受过这样的委屈,和部门经理大吵一架后,一怒之下辞职回家。回到家,杨某始终咽不下这口气。她发现自己虽然辞职,但公司并未将她的网络账户权限关闭,决定报复公司:她登录公司的淘宝及天猫网店后台,更换了公司网店的头像及主页,随机删除了部分商品的图片及产品分类。第二天,公司发现网店无法继续照常运作,影响了正常经营。为修复网站,公司花费了近3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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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杨某为泄私愤,以删除、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虹口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杨某提起公诉。虹口法院审理后,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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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此则案例,结合此前常见的“病假入刑”,进一步体现了劳动争议领域的刑事保护倾向。
此外,笔者总结了相关离职恶意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文件的案例,涉及三类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违约或侵权损害赔偿
案例一:财务主管不满离职删除公司文件造成7000元损失
《新闻晚报》报道,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经济损失7006元。
行政责任——承受行政处罚的风险
案例二:女员工辞职遭拒绝 恶意删除公司数据被拘留7日
《北京晨报》报道,工作仅20多天的女排版员杨某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内部四台电脑中的大多数电子数据删除。记者从丰台警方获悉,杨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刑事责任——接受刑法制裁的后果
案例三:一职员辞职时为泄愤乱删电脑文件招来牢狱之灾
黄某在离职前夕删改了自己使用的电脑中的一些文件,被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长达近半年的调查和多次开庭、激烈辩论,企业还请来佛山市公安局网络科进行鉴定。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们,尤其是年轻的员工,离职不能太任性,删除文件要小心,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文件千万不能删,否则将可能承担多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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