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奖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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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 告
一、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13405232435(每天9:00-17:00),0512-57153610(工作日9:00—17:00);0512-57153338(公安,工作日9:00—17:00)
(二)互联网举报:13405232435@139.com;
(三)来信举报: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215300;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昆山市前进东路1288号(昆山市公安局)1号楼803室。
二、市纪委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512-57306090
(二)来信举报:昆山市水秀路1333号,纪委信访室,邮编:215300。
三、市组织部举报方式
(一)举报电话:0512-57310830
(二)互联网举报:kszzbzzk@163.com
(三)来信举报:昆山市前进中路108号,组织部组织科,邮编:215300。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对相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线索经查证属实,按《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昆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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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扫黑办、财政局,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人民群众参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积极性,鼓励公民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各县级市和吴江区参照实施。
举报奖励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专项拨款。
第三条举报奖励以有功必奖为原则,凡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有实际贡献的实名举报人,一律予以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为举报苏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负有防范和打击处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举报涉黑涉恶组织、人员非法活动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举报:
(一)举报电话:0512-65235212
(二)举报材料邮寄信箱:苏州市邮政19001信箱,邮编:215000
(三)网络举报邮箱:szshce2018@163.com
(四)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38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五)其他举报途径:向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第六条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线索、涉黑涉恶类案件在逃人员线索等。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范围为: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一)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详实反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线索举报奖励认定标准如下: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掌握;
(三)举报内容须经公安机关或相关单位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五)对多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实行一案一奖,对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总和不得超过每案奖励金额上限;
(六)对多人先后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或者对侦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对侦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查证属实后,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20000-50000元奖励;
(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法院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视案情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10000-20000元奖励;
(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其它涉恶犯罪,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0~5000元的奖励;
(五)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一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3000元的奖励;
(六)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2000元的奖励;
(七)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骨干成员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3000元的奖励;抓获一般参加者的,每一名给予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
(八)提供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挖出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的,视案情程度,给予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奖励(保护伞的认定以纪委等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
本办法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政法机关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保障举报人的绝对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政法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中,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有功的举报人,由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根据奖励标准填写《苏州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申请表》,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确认属实的附相关法律文书,经法院审判定罪的附法院《刑事判决书》,报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的10日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苏州市扫黑除恶领导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奖励发放时应填写《苏州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并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备案存档。逾期不领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市扫黑除恶工作专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奖励资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同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束。
附:1、《苏州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
2、《苏州市扫黑除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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