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被查封场所不能擅自使用!这家物业1人被拘!
被依法查封的地方是不能擅自开封使用的,这个就算小编不说相信大家也都知道。
但是,有的单位和个人却有自己的想法。
案例一:
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 物业1人被拘
8月6日,福田公安分局莲花派出所消防民警在对辖区进行例行消防检查时,发现宏威花园住宅区存在多处消防安全隐患。
为避免消防事故,防患于未然,8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警方依法对宏威花园首层(架空层)内设置的设备备用房存在违规住人、做饭、乱拉接电源线路、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房间内停放电动单车充电的严重火灾隐患问题进行查封,并对该小区的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罚款处理,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立即整改火灾隐患。
然而,8月18日上午,莲花派出所接到居民举报称,有人擅自使用被查封且未整改的房间住人、做饭。
民警赶到后调查发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罗某龙,擅自安排员工到被查封后还未完全整改好,且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解除查封决定的设备备用房居住。
此前,该物业管理公司向公安机关申请进入查封现场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同意该单位的申请,将查封场所、部位的封条拆除,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迅速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民警到现场复查合格,依法作出解除查封决定后,才能使用该场所、部位。
被查封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设备备用房与配电设备房一墙之隔,室内没有按规定安装独立式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没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具备住人条件,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警方依法对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的违法行为人罗某龙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案例二:
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 物业1人被拘
前段时间,巴城派出所和消防大队对巴城镇某修理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这个地点是集生产、储存、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缺少安全出囗,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对这个修理部四楼的宿舍区进行临时查封,督促对方要整改到位。
查封
→
警察蜀黍以为对方会积极整改
但万万没想到
数日后,民警再次对被查封的宿舍区进行检查,却发现该宿舍区405室被陈某某擅自使用并居住。
最终,陈某某因擅自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被处行政拘留。
普 法
又到了普法环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来源:物业管理资讯整理自昆山公安微警务、福田警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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