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这样扣款是否合理?
案情简介
小张在某咨询公司工作的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2月,小张因在使用投影仪时操作不当,将价值10000元的投影仪摔坏。公司就此事与小张达成赔偿协议,按投影仪原价的8折即8000元为标准要求小张赔偿,每月从小张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费,直到扣满8000元。次月,公司从小张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作为赔偿费。小张认为公司每月扣得太多,与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返还多扣部分。
争议焦点
公司扣除赔偿费的行为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公司有权在小张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小张月工资收入的20%,即不得超过每月800元,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在次月就从小张的工资中扣除了2000元的赔偿费,超出了扣款限定,应当将超出部分1200元返还给小张。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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