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聚焦】景点乱收费?车站遇“天价”商品?这项条例向您征求建议!
你有过这样的经历吗?
在旅游景点或火车站等人流聚集地碰到高价商品。
没有定价说明,店主蛮横却投诉无门。
现在有办法了,因为↓↓↓
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重点围绕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等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草案)》中针对一系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了行为准则。其中包括: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大型展览区、学校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的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定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网上店铺或者播放购物节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义务:
(一)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或者形式作出规定或者要求的;
(二)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的;
(三)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的。
●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
(二)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三)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
(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
(五)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对方费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公平价格行为。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排除、限制竞争。
征求意见时间至6月13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fzhch@163.com。
来源:安徽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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