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临渭区双创基地办公楼装修工程未招标
主管干部竟说按法律基层什么事也办不成
摘要:渭南市临渭区政府出资的装修工程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办公楼已投入使用一年,未依法进行装修工程招投标,记者采访临渭区住建局,主管干部竟说按法律基层什么事也办不成。
未依法进行装修项目招投标程序的渭南市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办公楼
本网讯 近日,记者接群众实名举报称,渭南市临渭区住建局下属单位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装修的临渭区双创基地办公大楼已投入使用一年,该工程是政府出资项目,但从开始至今未进行装修工程招投标,涉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及暗箱操作。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领导将装修项目给自己的哥们干,且哥们又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上级主管行政监督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包庇纵容,查处不力。
3月初记者到渭南市采访。
6日上午11时许,记者在临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见到了建筑业管理股雷华锋股长。雷股长对记者说,双创基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以前一直没有办招投标手续,现在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来补办,出现有人告状,我们暂停了。标的是多少我不知道,那个工地现场我没有去过,不知道投入使用了没有。双创基地办公楼立项了,用的是政府的钱。超过100万元的政府项目必须招投标,这个项目肯定应该办招投标手续;政府目前给没给拨款,这事我弄不清;临渭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是我局的二级单位,以前在车雷小区那里办公,现在在哪里我不知道;双创基地办公楼装修项目没有招投标在我们这里很正常,违法的事基层很多,数都数不清,依法办事什么事都办不成!
临渭区双创基地办公楼远景
记者随后到临渭区住建局办公室给安局长留下了便条,希望近期安排接受采访,至今未见回音。
11时40分,记者到位于塬上的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采访。见到了这座外观宏伟的8层办公楼。招商部的一位女同志告诉记者,办公大楼已投入使用一年了。
从一份电子资料上记者看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2012年2月启动,2013年1月雏形,2013年6月被省政府批准为省级重点县域工业集中区,现在入驻企业20余家,意向40余家”。
下午3时许,记者在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见到了该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何红喜。何总经理告诉记者,这个项目以前是一家公司的烂尾楼,我公司买下了,原来准备的是别的用途,后来区政府要改造成双创基地办公楼,我们就分次装修改造了,现在还没有给我们拨款,政府准备用土地给我们顶账,我们还没有谈好,没有正式实施。按政府的要求我们逐步装修改造的,总装修费用达不到100万元。我们与市第四建筑公司有合同,把装修活包给市第四建筑公司了,市四建找的王小伟,王小伟与杨欣欣个人签的合同,装修工程是杨欣欣承包的,与王卫平没有关系。王卫平到市、区纪委和区住建局都闹过,他要的钱太多了,不符合干活的实际情况。
临渭区双创基地办公楼内景
这个装修项目已使用半年多,的确没有按国家要求搞招投标,政府至今没有给拨款;王小伟借给王卫平的100万元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搞来的。
据王卫平反映,王小伟是何红喜妹夫的同学,2014年因帮助何红喜打架用刀捅伤了3人,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5年徒刑,是正在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王小伟因为与何红喜个人关系好,没有通过任何招投标程序就搞到了临渭区政府双创基地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并且转包给同乡王卫平,王卫平又叫来杨欣欣施工,至今产生经济纠纷。这个装修工程标的远远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行事前招投标,而实际上并没有依法执行,这里面是否存在违法乱纪、暗箱操作?是否存在主管部门不作为?
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何红喜对记者承诺在两三天内将临渭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渭南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及王小伟与杨欣欣的装修工程合同给记者送来,记者截止发稿未见到以上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明确指出:“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严重问题,一些部门和地方违反《招投标法》,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的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弄虚作假和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在中标后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现象,一些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临渭区创新创业基地办公楼装修工程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涉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当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此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包避纵容、监管不力问题,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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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邢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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