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海南出台意见要求:新建小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小区建成了,
入住孩子没书读,
买菜要跑几公里,
配套服务设施跟不上
是市民买房最忧心的问题之一。
近日,海南省正式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新建小区建设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未履行承诺建设配套设施的小区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验收,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调整学校数量和规模
《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意见》指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网络配图
配套设施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建设单位应按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与其签订的土地出让补充协议约定,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及有线电视设施按照国家光纤到户、有线电视相关标准建设,实现光纤及有线电视到户。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应与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意见》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权归属、产权移交方式,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协议约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进行建设,必须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对建设单位擅自缩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擅自调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规定建设时序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处理。房产管理部门会协助执法部门监督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度,通过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保证建设资金的落实。建设单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的不良行为会进行记录和监管。
对于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不按要求建设和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县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验收,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在申请预售或现售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要在销售现场公示,并要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还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等相关内容。
交付使用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2、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接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实施供电抄表到户。地势低洼、易积水的住宅小区配电设施用房应建在地面以上,不得建在地下室。
3、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住宅室内与客厅相连的阳台,应设置供洗衣机污水排放的专用污水管道。
4、附近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镶接;住宅小区附近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依据小区燃气设计方案进行设施建设、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及有线电视设施按照国家光纤到户、有线电视相关标准建设,实现光纤及有线电视到户。
6、积极推广智能电表、水表、气表等智能化设施,提升住宅小区智能化水平。
7、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8、配建的公共交通站点暂未开通公共交通线路,且住宅小区与已开通的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站点距离均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共汽车或轨道交通站点。
9、配建的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10、按照标准要求完成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11、完成小区内的绿化建设。
12、新建居住区和社区室内的配建全民健身设施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
13、分期建设的,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14、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区或小区标准的,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商报全媒体 椰网/海拔APP记者 段然
编辑:HY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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