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某小区多位业主信息遭泄露 物业经理将信息上传错Q群被发现……
到新楼盘登记看房后,被各楼盘销售人员电话“轰炸”;刚买房没多久,各装修公司频频致电……相信不少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近日,麻章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小区多位业主信息泄露的案件,让罔顾法律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案件回放
被告人肖某是湛江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尽可能多地承揽某小区业主的装修业务,联系到了在该小区的物业经理何某,要求向其提供新业主信息,并承诺若接单成功,便给予何某一定比例的提成。于是,何某将内存有该小区多条业主信息(包含姓名、住址、电话、门牌号、装修喜好等详细信息)的电子文档通过QQ发给被告人肖某。肖某收到该信息资料后,进入业主QQ群欲群发装修广告,却不慎将该文件上传至该小区业主QQ群。业主发现后随即到派出所报案。案发后,何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肖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扩散,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犯罪后投案自首,认罪悔过,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释法
今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为内部人员作案这一情况,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从重处罚,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即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若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够入罪条件。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非法牟利,还有不少网络运营者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着海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对设立网站、设立通讯群组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定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湛江日报,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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