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才引进政策(详细版)
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津人〔2000〕19号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0〕19号
申请需要准备材料:
申请人及随迁配偶、子女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学历、职称证书(学历毕业证书认证须在教育部学信网下载打印;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须经我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出生医学证明》;
《结婚证》;
申请落户地集体户口首页;
男方携带的非婚生子女随迁的及出生医学证明造假的,须到司法许可的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落户本人或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近亲属关系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依据、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和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随迁配偶、子女的须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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