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管理︱从严管理 畅通“出口”——解读《七一〇所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
近年来,结合中央对干部管理的要求和我所干部管理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党管干部、从严干部管理”的原则,所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干部管理相关配套的制度和操作办法,出台了干部管理办法、干部考核办法、干部竞聘办法、干部亲属在本单位从业任职管理办法等涵盖干部选用育留退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我所干部管理的各项工作,体现了党管干部领导和把关作用,同时对干部管理工作的风险、薄弱环节起到了有效的规避和监督作用。
随着我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干部队伍状况和干部工作所处环境、面临形势任务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营造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的良好氛围,提高我所中层领导干部的履职能力,形成完善的用人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为我所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根据上级精神及所发展实际,对《七一〇所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并经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修订后的《七一〇所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体现了新时期干部管理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我所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进行了改进完善,也是我所近几年干部管理工作的实践和总结,对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我所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进一步体现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二是坚持全面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将经过实践检验既满足规范要求又符合我所实际的好的做法写进制度,突出问题导向,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举措,完善了适用范围、任职条件、职数与任期、任职试用期、激励方法等,重点对干部退出和调整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三是坚持从严管理干部,在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退出和调整机制并强化责任追究,对党组织、领导干部和选拔对象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促使广大领导干部干事创业、勤政为民,把全部心思和精力投入到推动发展的具体工作中。
二、主要变化
(一)实现管理范围全覆盖
本次修订将由所推荐任职的控股、参股、代管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经审批纳入所中层干部管理的其它人员,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专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公司编制的控股公司其它高管人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职级相当人员)纳入所中层领导干部管理范围。
(二)从严管理干部新要求
增加初次提拔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要求,对于初次提拔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职前职级安排工作。对于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三年(一届任期)期满进行考核,考核优秀、业绩突出者可提拔任用。
(三)完善干部激励新观念
结合所实际增加对公司层非事业编制的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所管非事业编制的控股公司高管人员,在所和公司工作10年以上、连续任职满两届(6年)、任职期内每年考核档次均在称职及以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所党委会研究、所长办公会审定,可转入所事业编制。
(四)明确干部“出口”全过程。
干部“下”的6种渠道——1.到龄免职(解聘、退休);2.任期届满离任;3.问责处理;4.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5.健康原因调整;6.违纪违法免职。
“问责”新加入6类干部——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3.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4.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5.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6.落实所改革部署不坚决。
18类干部当心“乌纱帽”——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2.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纪律松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严重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的;6.工作能力不足,工作不适应、人岗不相适,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因主观原因未能实现任期目标或者连续三年达不到单位经营目标的主要领导、因工作不力连续三年未能完成个人分工任务的副职领导人员;7.不敢担当、不负责任,缺乏改革精神,庸懒无为,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8.工作不在状态,精神不振、不思进取、安于现状,不能有效履行职责,造成单位部门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9.工作庸散拖拉,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不作为、乱作为,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10.对抓班子带队伍要求不严、管理不力或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队伍中问题比较突出的;11.大局意识差,不讲团队协作,不顾所大局,片面追求单位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12.领导人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或一个任期内有两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13.新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及以上的;14.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15.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16.干部群众反映较多,经调查核实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17.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18.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
以上18类情形经考核或核实,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组织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后续,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集团及所有关政策及要求,持续完善干部管理各项制度,切实做好我所干部管理各项工作,为把我所建成“军民融合、技术领先、管理精益、业绩优良,具有行业领先优势的创新型研究所”提供强有力的干部队伍和组织保障。(肖青杨、袁小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