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半女童遭亲妈虐待致死!尸检报告让人忍不住落泪….
为了让2岁半的小女儿圆圆得到更好的教育
只有小学文化的母亲王某将她从老家接到杭州
没想到……
在家里等待圆圆的
却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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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毒不食子,世间最亲密的关系莫过于父母与孩子。而6月19日上午,在浙江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却有些反自然反人伦。亲生母亲把2岁半女儿虐待致死。
案发经过
被亲妈塞进油漆桶里 2岁女孩屡遭殴打致死
本案被告人王某是个34岁的妈妈,她和丈夫曹师傅都是湖北人。曹师傅在杭州做水电安装,每天起早贪黑。为了照顾丈夫的起居饮食,王某从老家来到杭州。去年2月29日,受害人圆圆(2岁)离开湖北老家的爷爷奶奶,来到杭州和爸爸妈妈姐姐(6岁,已读幼儿园)一起生活,一家四口住在一间出租房里。
父母的本意是要接圆圆来杭州读幼儿园,接受更好的教育。没想到,圆圆一从老家来到杭州,就遭到了母亲的虐待。王某常以圆圆弄脏衣裤、爱哭、打瞌睡等理由,斥骂、甩耳光、拧嘴巴、用衣架殴打身体等方式虐待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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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4日,圆圆把大便拉在裤子上,王某就打圆圆的头,小孩子站立不稳,头部撞到了边上的空调机。随后,王某强拉圆圆到卫生间清洗,将女儿塞进平时用来接水的塑料油漆桶内,强行按住圆圆的肩部,打开自来水用冷水从圆圆头部开始淋。
△王某用来虐待女儿的油漆桶
冷水的冲洗下,圆圆激烈反抗,结果仰面连桶带人倒地,手臂、背部、头部均受伤。但王某非但没有给圆圆穿衣服保暖,反而罚已经瑟瑟发抖的女儿蹲马步,长达十余分钟。
2016年6月27日下午,王某又因圆圆吃棒棒糖弄脏衣物,大声训斥,用牙齿狠咬圆圆的嘴唇,导致圆圆嘴唇受伤。
2016年6月28日上午,因圆圆打瞌睡、弄脏衣裤,王某扇了女儿耳光。当天中午,王某发现女儿滚落到床下,似乎没了生命气息,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圆圆终因伤势过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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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管教”为名虐待女儿 尸检报告看哭公诉人
在抢救过程中,急诊室医生发现,小女孩头面部、胸部、身上等多处有外伤,不像是普通的意外,疑似受到虐待,于是向警方报了案。
经过司法鉴定,基本排除圆圆是从床上摔下后导致的死亡,判断是因为多处长期外伤导致的死亡。
“我数了数,尸检报告上显示, 圆圆的外伤就有30多处!块状的、条状的……” 法庭上,公诉人说,当初在卷宗中看到圆圆的照片时,难过得掩卷而泣。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死亡,应当以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指控,王某回答:“我只是想着她快要读幼儿园了,想好好管教她。”
此外,公诉人还出具证人证言,证实大女儿也遭王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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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一个月前身体出现异常 母亲却没发现
庭审中,检察官念道:“照片上,她胖嘟嘟的小脸,闭着的眼睛上盖着长长的睫毛,她的模样像极了你(指被告席上的母亲),像极了,但是现在她小小的遍布伤痕的身体却躺在冰冷的解剖台上……”旁听席无不为之动容。
△被害人家属失声痛哭
值得一提的是,孩子的爸爸在笔录中说,孩子在死亡前一个月爱打瞌睡,经常翻白眼。被告人王某在庭上说,孩子爱打瞌睡,而这也是她动手的原因之一。
对此,为圆圆做尸检的法医周莉红说,孩子因钝性外力致多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属颅内出血)致死,且这种外力是反复的多次的。而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症状之一就是嗜睡。“如孩子在刚出现症状的时候及时送医,一般都能救回来的。”
但这些症状,与圆圆24小时呆在一起的王某却没有察觉,“看电视玩的时候打瞌睡。和她姐姐玩的时候就不会了。”王某称,圆圆看起来并没有什么异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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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实刑还是缓刑?专家关注大女儿心理问题
到杭州仅四个月的时间,可怜的圆圆就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公诉人认为,正是王某长时间高压力态势下的虐待,导致体弱的圆圆最终死亡。这属于监护侵害案件,应当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原则,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2年至7年之间。
王某的辩护律师则表示,王某自己也承受了丧女之痛。事情的发生,她有很大的过错,这与她小学文化,农村地区传统文化有一定关系。从出发点看,她也是为了矫正孩子恶劣习惯,主观恶性不大,与一般的犯罪行为有明显区别,建议缓刑。
同时,这起案件也引发了不少教育界人士的关注。杭州师范大学的陈东恩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她说,王某触犯了法律的底线,应该受到惩罚,但在这个事情中,另一个受害者是王某的大女儿。事发至今已经一年多了,陈东恩建议应该尽早介入大女儿的心理干预。另外,王某如果被判缓刑或者他日刑满出狱,相关部门最好也能够介入,培养她教育女儿的能力。
昨日,法院没有对该案当庭判决。
每个旁观者都应反思
整个事件让人唏嘘,对两岁女儿惋惜的同时,也深深怜悯这位母亲。
随着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全国范围内都掀起了一股“反家暴”的热潮,但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关注的较少,主要原因在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文化传统以及未成年人自身不懂得如何自我救济等。
就如本事件中的女孩,才两岁,根本什么都不懂的年纪,即使母亲一次次殴打、残害,她也根本无力也无意识反抗,再加上其父亲每天早出晚归的工作,无法顾及到女儿的身心健康,女儿受到母亲暴力相向时,往往父亲都不在场,根本无法及时阻止。
悲剧发生了,我们每个人作为旁观者,都需要在悲剧中反思。
哪些人有义务报警?
哪些人在发现家庭暴力发生时,是有义务要报警的“旁观者”?
在未成年子女本身自我救济的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哪些机构部门以及人士应当在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时勇敢站出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如果您目睹了家暴,请及时拨打:
110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及时报案并协助配合。
当未成年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上述机构部门及人士不积极报案协助,怎么办?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当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时,不再是一个小家庭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都有义务去关注、去协助配合的事情。
2岁女童亲妈虐待致死心理分析
“施暴因素”可能来自原生家庭
小时候受棍棒管教长大,会习惯以此模式“教育”子女。这位母亲的施暴行为可能源于原生家庭的潜意识心理。
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物
传统观念中父母在家庭中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掌握着子女的生杀大权。父母把子女当成自己的私有物品,当成自己生命的延续。因此这位母亲教育女儿完全按照自己的观念进行,在教育过程中进行打骂认为属于私人空间,他人无权干预。
脱离实际的“望子成龙”
这位母亲对孩子的期望值明显超过了孩子的能力范围,明显缺乏对幼儿身心发展的常识,以成年人角度看待孩子面对的问题,哪里都是错。
除了母亲层面的心理问题,这个家庭在教育中父亲角色的缺失,母亲本身可能存在抑郁问题等,也是造成这起悲剧的原因之一。
爱的本质
是关怀、尊重、克制,
暴力的本质
是不平等对待,是失控。
悲剧之下,我们都不能再做沉默的旁观者!
愿每个孩子都能被温柔对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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