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广宇煤电难道你想隐瞒什么吗
几天来一直等忻州市环保局的电话回复,但一直没有等到,具体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的伙伴们在监测平台上发现了这个
随后我们向忻州市环保局的有关科室进行了了解,答复为平台在调试,不稳定。但据我们逐一测试,别的企业都正常,只有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没有上传自动数据,
但我们发现了这个
不是在停产吗?
继续深入
本期工程和一期共用灰场(已验收),部落灰场(平原灰场、干式贮灰渣),灰场底部及坝体全部铺设土工膜(400g/㎡土工布+0.5mm膜),上部铺设 0.5 米厚的黄土保护层。汽车将灰渣运至灰场,用推土机推摊铺平后碾压;灰渣分块堆放,堆至 1m 后转入下一区域,反复堆放。呵呵很好。
索引号: |
012555062/2017-00335 |
信息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忻环法〔2016〕013号) |
发布机构: |
忻州市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 |
2017年05月04日 |
忻环法〔2016〕0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4090075729679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忻州忻府区播明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裕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6年9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锅炉于2016年7月30日8:00-15:00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小时均值分别为151.42mg/m3、544.22mg/m3、475.69mg/m3、318mg/m3、424.9mg/m3、431.61mg/m3、392.22mg/m3、254.84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0.51、4.44、3.76、2.18、3.25、3.32、2.92、1.55);8月3日22: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小时均值为140.54mg/m3,超标倍数为0.41)。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我局于2016年9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16〕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柒拾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
忻环法〔2017〕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40900757296798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忻州忻府区播明镇符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裕祥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7年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1#机组脱硝出口于2016年10月23日17: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小时均值为322.51mg/m3 ,超标倍数为2.23);2016年11月18日1:00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小时均值为246.992mg/m3,超标倍数为0.23)。2、2#机组脱硝出口于2016年10月31日17:00-20:00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小时均值分别为433.351mg/m3、501.572mg/m3、492.781mg/m3、145.685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3.33、4.02、3.93、0.46);2016年10月31日17:00-19:00二氧化硫连续超标排放(小时均值分别为276.081mg/m3、534.705mg/m3、249.851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0.38、1.67、0.25);2016年11月5日4:00-5:00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小时均值分别为340.322mg/m3、320.378mg/m3,超标倍数分别为2.40、2.20)。2#机组脱硫出口于2016年11月9日12:00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小时均值为221.772mg/m3,超标倍数为0.11)。3、2#机组脱硝出口于2016年12月18日22:00-23:00氮氧化物连续超标排放(小时均值为419.35mg/m3、139.151mg/m3,超标倍数为3.19、0.39)。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该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我局于2017年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忻环法告〔2017〕0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环境保护部文件(环水体〔2016〕186号<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申请豁免机组启机时间段NOX超标的处罚。我局经过听证并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按照环水体〔2016〕186号文件决定豁免你公司该时间段NOX超标的处罚,对二氧化硫超标排放仍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以叁拾陆万元整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忻府区支行 户名:忻州市收费管理局
账号:0468000104000382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6万的处罚,对公众公开监测数据就这么难吗,明显发蓝的烟雾排放,你现在达标了吗,忻州市环保局,我们需要您对企业的监管能到位,尽快督促企业上传自动数据和规范灰场建设要求。
来源:山西老武环境调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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