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果起诉开发商要求返还多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其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周到君日前从上海青浦法院就了解到了这样一则案例……
案情回顾
在房价迅猛飙升之际,陶先生一家用省吃俭用攒到的钱款购置了一套学区房,本应满怀喜悦装修入住。然而,一次无意间的查询却让陶先生一家原本愉悦、期待的心情荡然无存。原来开发商在房价非理性上涨期间,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以远远高于政府备案价格出售房屋,致使自己平白无故多支付了许多房款。为此,陶先生起诉至法院,认为商品房属于国计民生的商品,其定价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房屋,违反了价格法规定,应当退还多收取的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商品房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陶先生作为成年人,理应对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清楚、明了,并以签订合同的方式予以认可。开发商的行为并未违反价格法规定,不同意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然商品房并未列入上述定价目录,其价格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开发商以超过市场备案价格出售房屋的行为并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因而陶先生以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价格备案制度属于政府行政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调价周期、幅度应当符合已备案的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销售价格超出备案范围的,应当再次报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备案。
本案中,开发商调高销售价格出售房屋未予以重新备案的行为违反的是上述行政措施,相关部门已经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但开发商与小业主签订预售合同为民事行为,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小业主未能举证证明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下,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退还差价。因此,提醒业主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当向市场做全面了解,谨慎购房。
总之,买房不易,需谨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