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 申报登记和标志发放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2019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沪府规〔2019〕23号),规定本市外环线(含)以内区域自2019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外环线以外区域自2020年10月1日起,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前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本区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和标志发放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范围
装配有柴油机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使用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 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筑和市政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土方工程机械(推土机、铲运机、多斗挖掘机、装载机、平碾压路机、打夯机、平板式振动器等)、钢筋混凝土工程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混凝土喷射机、混凝土振动器、钢筋加工机械)、起重机械(桅杆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和塔式起重机)、桩工机械(钻孔机、柴油打桩机、振动打桩机、破碎锤等)、装修(饰)机械(灰浆制备机械、灰浆喷涂机械、喷料喷刷机械、地面修整机械等)、功率大于37千瓦的非备用发电机等。
场(厂)内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平台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叉车(平衡重式、前移式、插腿式、侧面式等)、托盘堆垛车、平台堆垛车、操作台可起升的车辆、跨车、托盘搬运车、平台搬运车、非堆垛跨车、拣选车等。
绿化市容机械包括不限于:功率大于19千瓦的草坪机、油锯、割灌机、割草机、链锯、割边机、修边机、绿篱机、梳草机、高枝机、吸叶机等。
二、申报主体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是本次申报工作的主体。
三、申报流程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可选择线上申报或线下申报任一方式进行申报。
1.网上申报流程
(1)搜索微信小程序“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平台”或可扫描如下二维码:
(2)登录操作
2、线下申请流程
携带相关材料至普陀区铜川路1321号2号楼613室(污染防治科)办理,申报时间为周一和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2:00-4:00。
申报材料如下:
(1)申报登记表:《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1)。
(2)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机械证明材料:机械照片(前方、后方、侧面共3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详见附件2)、机械环保代码、环保信息标签(详见附件2)。
四、申报截至时间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登记工作。
五、其它规定
1.领取识别标志后,由机械所有者将其固定于机械显著位置(原则上固定于机身外侧靠近驾驶室位置),信息采集卡随机械携带。
2.识别标志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我局申请补办。
3.已完成申报登记的机械如发生变更(转让、改装、报废等),机械所有者应在10日内向我局申请信息变更或注销。
4.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发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码编制规则》指导意见,需对具有唯一号码的机械进行环保编号,无任何信息的机械暂不纳入环保编号范围,无法进行申报登记、无法领取识别标志。
5.2019年10月1日起,我局将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要求粘贴识别标志的,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规定,处每台一千元的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1.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表
2.环保信息标签、发动机铭牌
上海市普陀区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14日
附件1: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登记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 |||||||||||||||||||||||
所有单位名称/ 所有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法人代表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 |||||||||||||||||||||
详细地址 | 省 市 区 街道(镇) 路 门牌号 | ||||||||||||||||||||||
使用场所 | 区 街道(镇) 路 门牌号 | ||||||||||||||||||||||
申报机械信息 | |||||||||||||||||||||||
序号 | 机械自身属性 | 发动机主机信息 | 发动机辅机信息 | 活动 属性 | |||||||||||||||||||
机械名称 | 机械类型 | 规格型号 | 生产厂家 | 出厂 日期 | 出厂编号/PIN码 | 制造商 | 出厂日期 | 出厂编号 | 功率 | 排放阶段 | 制造商 | 出厂日期 | 出厂编号 | 功率 | 排放阶段 | ||||||||
填表说明:
1. 本表应根据每台机械逐张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加页填报。
2. 本表的填报对象为机械所有者,所有权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及对应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所有权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 使用场所:使用场所相对固定需要填写具体地址,否则填“/”。
4. 机械类型:应填写“建筑与市政工程机械”、“港作机械”、“企业厂(场)内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绿化园林机械”。
5. 机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参照机械铭牌填写。
6. 发动机制造商、出厂日期、出厂编号、功率:参照发动机铭牌填写。
7. 发动机辅机信息:没有辅机的填“/”。
8. 排放阶段:指机械出厂时应满足的排放限值阶段(如“国1”、“国2”、“国3” 、“国4”等,不明确或未达到任何排放标准的填为“国1及以前”)。有“环保信息标签”或“型式核准号”的,识别后填写。无法判别的,参照《上海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和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填写。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
9. 活动属性:选填“固定使用”、“流动使用”。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