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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1-07-08 16:43 互联网

摘要: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立以京津冀为核心、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为两翼的环渤海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大格局,形成我国经济第三增长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新阶段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前  言

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建立以京津冀为核心、以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为两翼的环渤海区域经济共同发展大格局,形成我国经济第三增长极,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世纪新阶段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统筹协调滨海新区土地利用,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的要求和天津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规范新区土地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纲领性文件,是指导城乡建设、落实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指导思想... 1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

第三条  规划依据... 2

第四条  规划范围... 3

第五条  规划期限... 4

第六条  法律效力... 4

第二章 区域发展形势. 5

第一节 机遇与挑战... 5

第七条  发展定位... 5

第八条  面临机遇与挑战... 5

第九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6

第二节 土地利用现状... 6

第十条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6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 6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特征... 7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 9

第一节 区域发展方向... 9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目标... 9

第十四条     产业布局与人口集聚... 9

第十五条     城市形态... 10

第二节 人地和谐土地利用战略... 10

第十六条        战略目标... 10

第十七条        时空部署... 10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模式... 11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2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12

第二十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12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13

第二十二条   生态用地规划目标... 14

第二十三条   填海区域土地利用目标... 14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5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5

第二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15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6

第二十六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7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8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布局... 18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布局... 18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20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20

第二十九条   区域划分... 20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20

第三十一条   一般农地区... 20

第三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 21

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21

第三十四条   独立工矿区... 21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21

第三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22

第二节 分区管制规则... 22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22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23

第三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23

第四十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24

第四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25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25

第四十三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25

第六章 坚持农用地长期保护. 27

第一节 长期保护农用地... 27

第四十四条   统筹安排农用地布局... 27

第四十五条   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27

第四十六条   大力提高农用地效益... 27

第二节 科学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28

第四十七条   科学划定,坚持基本农田严格保护... 28

第四十八条   注重引导,有效控制耕地流失... 28

第四十九条   科技推动,不断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29

第五十条        理念更新,创新耕地保护模式... 29

第七章 合理规划、科学管制建设用地. 31

第一节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1

第五十一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布局,拓展新空间... 31

第五十二条   推进城乡统筹,优化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32

第二节 科学规划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 33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用地合理增长... 33

第五十四条   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35

第五十五条   综合利用盐田... 36

第三节 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36

第五十六条   区域划分... 36

第五十七条   允许建设区... 36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建设区... 37

第五十九条   限制建设区... 38

第六十条        禁止建设区... 39

第八章 生态用地管护体系构建. 40

第一节 重要生态功能用地有效保护... 40

第六十一条   强化土地生态载体功能... 40

第六十二条   提高农用地的生态价值... 40

第六十三条   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41

第二节 组织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生态用地格局... 41

第六十四条   重点保护,构建和维护生态用地格局... 41

第六十五条   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42

第三节 生态用地的管控与综合利用措施... 43

第六十六条   重点生态用地管控... 43

第六十七条   实现生态用地多重服务功能... 43

第九章 近期规划与建设. 45

第一节 近期规划目标... 45

第六十八条   各类用地规模控制... 45

第六十九条   各类用地规模结构调整... 45

第二节 近期重点建设项目... 46

第七十条        城镇建设项目... 46

第七十一条   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6

第七十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 47

第七十三条   现代农业项目... 47

第十章 加强规划实施监控与保障力度. 49

第一节 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执行力... 49

第七十四条   健全规划体系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规划严肃性... 49

第七十五条   加大耕地经济保障力度,确保耕地保护责任有效落实... 49

第七十六条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49

第七十七条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市场... 50

第二节 加大规划实施监控力度,推进实施绩效评估... 51

第七十八条   加强土地计划管理,稳步推进规划实施... 51

第七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实行规划目标问责制... 51

第八十条        强化规划实施技术支撑,建立规划动态监测体系... 52

第八十一条   加强项目批后监管,防范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52

附 表.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坚持科学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城乡发展,创新土地管理方式,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高效配置,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滨海新区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的保障作用。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坚持区域统筹发展。全面落实滨海新区总体发展战略,立足形成土地利用新格局,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产业、人口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科学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统筹农用地合理布局,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用地效益,创新耕地保护模式,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长期有效保护。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充分利用、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4)坚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规划理念,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保护,严格控制对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并结合滨海新区滩涂、水域以及农用地等生态用地的布局,科学合理地搭建生态网络,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滨海新区,努力构建宜居生态型滨海新区。

(5)坚持发挥土地利用宏观调控作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总体要求,创新土地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引导和实施管控,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国务院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

(6)《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

(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

(1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1-2009);

(12)《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1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14)《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16)《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

(17)《天津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8)《天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为滨海新区行政区及东丽、津南部分功能区,以及规划填海造陆区域,其中陆域面积[1]约为2270平方公里。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六条           法律效力

本规划经批准后,作为滨海新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二章 区域发展形势

第一节 机遇与挑战

第七条           发展定位

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西北、华北、东北地区、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第八条           面临机遇与挑战

随着世界经济增长重心的转移,中国成为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之一。环渤海地区成为继“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之后我国经济的第三增长极,环渤海核心城市在区域协作等方面将呈现日益紧密的关系。

天津作为区域经济中心城市应充分发挥地缘优势,进一步提高与周边主要城市的联动合作能力,作为“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和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的地位日益显现。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此基础上,国家批复滨海新区建设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滨海新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随着进一步开发开放,滨海新区将成为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的新引擎,在国家振兴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中的辐射带动作用应逐步提升。

第九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规划期内,滨海新区经济职能向高级化、区域化不断演变,为滨海新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土地资产价值、创新土地管理机制提供了重大机遇。同时,滨海新区各项建设的用地需求快速增长,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增大。新时期、新形势、新发展,对土地资源的支撑和保障能力、集约高效利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管理方式变革与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条           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2005年,滨海新区地区生产总值为1623.26亿元。第一产业比重为0.4%,第二产业比重为67.7%,第三产业比重为31.9%。常住人口为140万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251.5平方米,每平方公里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生产总值6.12亿元。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规模与结构2005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农用地面积84708.7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总面积的37.3%,其中耕地33004.3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总面积的14.5%。

建设用地面积116157.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51.2%,包括城乡建设用地48474.9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67682.2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20192.2公顷,独立建设用地15017.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13265.7公顷。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中,交通用地及水利设施用地28273.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39408.6公顷。

未利用地面积26153.3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总面积的11.5%,其中水域面积17613.5公顷、自然保留地8539.8公顷。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特征

(1)耕地质量不高,后备资源有限

滨海新区耕地受灌溉水资源短缺、耕地盐渍化、土壤污染等因素的影响,耕地整体质量不高,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可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约8550.0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8%,耕地后备资源有限。

(2)建设用地结构不合理,集约利用程度不均衡

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较高,占城乡建设用地的27.4%;交通用地占建设用地比例偏低,仅占建设用地的4.1%,滨海新区建设用地结构有待调整。

滨海新区不同区域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差异大。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盐田产出效益低,地区差异较大。

(3)湿地面积大,湿地资源有待整合

滨海新区现状湿地资源面积大,分布广,不仅沿海地区分布着广阔的海滩涂,陆域范围内的滩涂、河流水面、水库等湿地面积也达到了70360.2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1.0%。由于水资源短缺,湿地呈现萎缩态势,生态功能逐步退化,需综合治理与修复北塘水库、黄港一库、黄港二库、北大港水库、钱圈水库湿地保护与生态建设区等重点湿地保护区域,建立连续、完整的生态用地格局,有效整合湿地资源。

第三章 土地利用战略

第一节 区域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金融业,建设区域金融聚集区,适应滨海新区和区域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和创新,带动北方金融中心的建设。大力发展物流、中介服务和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壮大第三产业规模。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制造业及研发转化基地。深化农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科技进步。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GDP)达到15000亿元,其中第一产业比重为0.4%左右,第二产业比重保持在57.6%左右,第三产业比重超过42.0%。

第十四条              产业布局与人口集聚

遵循城市产业演化规律,推动以产业价值链为纽带的产业体系重构,形成航空航天、石油化工、汽车制造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冶金、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等主导产业,发展海港物流区、中心商务区、先进制造业产业区、滨海高新区、临空产业区、南港工业区、临港经济区、南港轻纺经济区、滨海旅游区、中新生态城等十大产业功能区。

以产业发展带动城市化,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区、功能区集聚,推进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加强新市镇建设。2020年,滨海新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左右,城镇化率98.0%。城镇人口主要分布在滨海新区核心区、汉沽新城、大港新城以及若干功能组团内。

第十五条              城市形态

以交通轴为导向,促进城区改造提升、小城镇适度集中。形成以城市组团为中心,以主要交通干线为发展轴,以生态绿地为间隔的组团式城市形态。

第二节 人地和谐土地利用战略

第十六条              战略目标

发挥农用地的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加强土地综合整治,统筹城乡土地利用,集约高效用地,提升土地资产价值,构建人与自然充分融合、相得益彰的生态管护体系,形成“一城双港三片区”组团发展、“一带四区七廊道”生态隔离的土地利用战略格局,实现人地和谐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第十七条              时空部署

按照多点带动、轴线贯通、区域协调的发展思路,优化发展时序,合理确定各时期用地规模。以滨海新区核心区为中心,汉沽新城、大港新城为次中心,多点联动;以主要交通干道为发展轴线,南北调控,西联东拓,组团发展,生态隔离。

近期,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与内涵挖潜并重,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确保新建项目集约用地;远期,注重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模式

构建可持续利用、集约高效、生态和谐、机制协调的创新型土地利用模式。

(1)实现持续利用。充分论证,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加强盐田、油田的开发利用,适度实施填海造陆,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积极探索各种可拓展空间,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土地资源对滨海新区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能力。

(2)保证集约高效。有效调控新增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必要的用地需求,强化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构建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3)确保生态和谐。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以人地和谐土地利用战略为指导,倡导规划建设美好家园的理念,建设环境友好型的宜居城区。

(4)强化机制协调。创新土地管理机制,统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顺应滨海新区发展阶段,区分近、远期土地需求,探索管理方式革新,强化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用地审批、批后监管等各项工作对土地开发利用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提升土地资产价值。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科学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之间的关系,科学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重点针对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部分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集中优化调整,积极建设、保护土地生态,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条              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以科学保护耕地为前提,全面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统筹安排农用地。重视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活、生态、间隔等多重功能,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调整农用地结构与布局。

规划至2010年,确保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939.4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12.7公顷。

规划至2020年,确保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784.7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598.0公顷。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40.1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79.0公顷。

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耕地数量,作为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其后,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用地中,异地补充耕地的相应调整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目标

以集约高效利用建设用地为重点,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相结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利用时序,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综合开发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产业用地合理需求,优化调整产业用地布局,科学规划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6181.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7247.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52170.8公顷以内。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3636.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745.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3750.8公顷以内。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46497.6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1766.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0908.7公顷以内。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27488.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884.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48151.0公顷以内。

第二十二条    生态用地规划目标

构建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滩涂及水域等地类组成的生态用地管护体系,统筹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的关系。严格保护基础性生态用地,结合城市发展,整合零散生态用地,将生态用地集中化,充分发挥生态用地的景观、隔离功能,制定针对不同区域的生态用地政策和调控措施,因地制宜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生态用地面积维持在113203.6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49.9%。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生态用地面积维持在102882.9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45.3%。

第二十三条    填海区域土地利用目标

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缓解滨海新区快速发展带来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为目标,科学规划滨海新区海岸沿线,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特色,提高滨海新区都市景观水平。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和《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合理控制填海造陆用地规模,严格遵守“先填后建,填建分离”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填海造陆,并有步骤地转化为建设用地。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严格落实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稳定农用地规模。规划期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农用地由2005年的84708.7公顷,调整至2020年的63004.3公顷。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低于24939.4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1.0%,比2005年减少8064.9公顷。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低于20784.7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低于17598.0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9.2%,比2005年减少12219.6公顷。

规划至201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3828.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7%,比2005年减少2015.0公顷;林地面积调整为5456.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4%,比2005年增加3657.9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36160.2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5.9%,比2005年减少7907.1公顷。

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2792.8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2%,比2005年减少3045.0公顷;林地面积调整为7354.0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2%,比2005年增加5581.9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32072.9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4.2%,比2005年减少12021.6公顷。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6157.1公顷,根据市级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结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统筹城乡之间、各部门之间用地需求,对现有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合理、有序地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36181.9公顷;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46497.6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7247.2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745.0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5.2%,比2005年净增加8772.4公顷。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1766.2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48884.2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7.2%,比2005年净增加13291.3公顷。规划期内将按照“撤并零散村、建设中心村、发展小城镇”的思路,通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与优化。

(2)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

以合理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为前提,继续强化交通设施建设,加强重点水利设施项目建设。2005年,滨海新区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67682.2公顷,占全区陆域面积的29.8%。

规划至201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78934.7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74891.0公顷),调整后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4.8%,比2005年净增11252.4公顷。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84731.4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调整为78604.6公顷),调整后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7.3%,比2005年净增17049.3公顷。

第二十六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加强对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滩涂等生态敏感地区的保护。根据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因地制宜调整未利用地规模。2005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未利用地面积为26153.3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1.5%。其中,水域面积17613.5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7.8%;自然保留地8539.8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8%。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20454.7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9.0%,比2005年减少5694.3公顷。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7519.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7.7%,比2005年减少8634.2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二十七条    农用地布局

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耕地主要分布在汉沽区域北部和大港区域西南部。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汉沽区域西北部、塘沽区域北部和中部城市规划绿化带沿线、大港区域西南部。

园地主要集中分布在汉沽区域西部和塘沽区域西南部。林地多沿道路、河流呈带状分布,主要分布在长深高速公路、津塘高速公路、津晋高速公路等高等级公路两侧以及蓟运河部分河段两侧,以及官港森林公园。其他农用地基本上均匀分布于塘沽区域和汉沽区域西部以及大港区域。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滨海新区确定“一城双港三片九区”的城市空间结构,规划建设用地集中分布于汉沽区域东南部、塘沽区域东部及大港区域东北部。

(1)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合理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规划期末滨海新区农村居民点用地主要分布于大港区域西部和南部。规划城镇工矿用地重点布局在滨海核心区及九大产业功能区内。

(2)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原则,优化各类交通用地规模与布局,建设沿滨海新区主要发展轴和发展带的复合交通走廊,优化以快速路和快速轨道为骨架的城市交通网络,构建与新区用地布局协调的道路运行系统,引导城市土地开发、空间结构调整和功能布局优化。规划期末基本形成以“七横四纵”为主体的公路交通网络,强化滨海新区贯彻国家交通发展战略和提升环渤海地区的交通优势。

滨海新区规划期内优先保障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输配水工程用地,统筹安排大沽排污河、蓟运河、永定新河等跨区域河道治理和水环境治理工程用地。

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九条    区域划分

按照土地主导用途和土地保护、限制、管理措施的相对一致性,结合土地资源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将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具有相似利用方向的土地划入同一分区。规划将滨海新区陆域部分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和风景旅游用地区。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域,主要是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稳产高产、不在城镇工矿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耕地,主要分布在汉沽区域西北部、塘沽区域北部和中部、大港区域西南部,总面积为22022.3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9.7%,区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6140.1公顷。

第三十一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分布在汉沽区域、大港区域中部和东部,总面积35344.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5.6%。

第三十二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官港湖周边的绿化带以及滨海新区内道路、河流两侧的绿化隔离带,总面积7209.4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3.2%。

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指为控制并引导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功能区、镇和村的建设用地,总面积为52278.4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3.0%。

第三十四条    独立工矿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指独立于城镇村之外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包括工矿用地和盐田,总面积为9159.1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0.5%。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指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区域,主要包括水库水面、古海岸贝壳堤核心区与缓冲区、二级以上河道及两侧滩涂等,总面积为33181.3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4.6%。

第三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将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提供需要的土地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主要指东丽湖旅游度假区,位于东丽功能区华明街东部和军粮城街北部,总面积为725.7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0.3%。

第二节 分区管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一般耕地、园地、林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耕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占用的,收取耕地开垦费,并补充相应数量的耕地,达到占补平衡,保障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3)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沙、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并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5)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油气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6)根据规划安排,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的耕地面积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按一般耕地报批,按基本农田补偿。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保护环境需要可转为林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等活动;

(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项目除外。

第四十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5)区内土地可根据用地条件及需要用于城市油田建设。

第四十一条    独立工矿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2)现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3)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周边村庄的搬迁,采矿、村庄用地的复垦,恢复区内生态环境建设;

(4)对本区进行严密监测,全面实施畜禽禁养,全面开展截污治污,确保水质不恶化。

第四十三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区内土地利用应遵循如下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2)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3)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适度的风景旅游设施建设和保护性开发建设;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六章 坚持农用地长期保护

第一节 长期保护农用地

第四十四条    统筹安排农用地布局

以滨海新区生态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坚持保护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稳定农用地规模,结合生态屏障系统布设,协调安排农用地。规划在组团之间长期保留连片、成规模的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穿插布局,以农用地疏解城乡建设用地的过度集聚,充分发挥农用地生态功能,形成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第四十五条    积极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前提下,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产出效益为重点,大力发展特色种植业、先进园艺业、高效水产业、生态旅游观光型都市农业等高附加值农业。

鼓励利用非耕地和在不改变耕地种植用途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禁在农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破坏耕地耕作层。

第四十六条    大力提高农用地效益

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设优势果产品基地,维护和提升汉沽茶淀葡萄、大港冬枣等优势品牌,促进滨海新区农产品品种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

做好设施农业调查与规划,引导设施农业合理布局与规模化经营。严禁设施农业用地中的附属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占补平衡。鼓励利用废弃地、边角地和其他非农地,因地制宜发展设施农业。加快沿海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养殖示范园,大力提高农用地综合产出效益。

第二节 科学保护耕地、基本农田

第四十七条    科学划定,坚持基本农田严格保护

落实市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据滨海新区耕地质量和空间布局特点,将集中连片、排灌条件良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完善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严格保护。

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予以公告,与各管委会、乡镇政府及土地权利人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采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等多种手段,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

第四十八条    注重引导,有效控制耕地流失

杜绝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禁止违规新设和扩大开发区占用耕地,禁止建设项目以“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手段非法占用耕地。加大对耕地灾毁的防治力度,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耕灾毁耕地,积极治理退化耕地。

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房整治工程,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积极进行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适宜性,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

切实履行建设占用补充耕地义务,全面推行项目建设先补后占,在滨海新区内积极补充耕地,并积极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新途径、新方式。

第四十九条    科技推动,不断提高耕地生产能力

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技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引进先进技术,因地制宜地治理盐渍化和受污染土壤,提高土壤肥力,改善种植环境。引入信息技术,倡导精确配方施肥、定点施药,确保耕地有效投入,降低生产成本,避免资源浪费,减少环境污染。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应当用于新补充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五十条      理念更新,创新耕地保护模式

从经济可行性角度积极探索科学保护耕地机制,稳定耕地粮食生产能力,发掘利用耕地生态功能,科学开发耕地的生态、景观、文化功能,通过开展农业科普、青少年实践教育、周末休闲、田园采摘、农家乐等多种形式,将无形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充分发挥耕地的多重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收,提高土地权利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实现耕地的长期有效保护。

第七章 合理规划、科学管制建设用地第一节 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一条    优化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布局,拓展新空间

依据滨海新区功能定位,与产业结构相适应,与人口规模相配套,合理确定滨海新区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范围内城镇工矿用地48884.2公顷;每平方公里城镇工矿用地生产总值实现24.53亿元;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02.9平方米。

根据“一城双港三片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优化整合各级城镇和功能区用地,引导人口向核心区、新城和新市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形成南重化、北旅游、西高新、中部综合港城的城镇工矿用地布局。

“一城”是指滨海新区核心区,是滨海新区综合服务功能区、外向型经济和新兴产业的聚集区,包括塘沽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海洋高新区、海港物流区、临港经济和塘沽盐场北部区域。核心区内逐步实施“退二进三”,整合零散工业企业,明晰工业区和居住区界线,促进化工、冶金、散货物流等产业向南港工业区转移,食品加工等产业向天津其他区县转移,保留工业向研发转化、总部经济等服务环节延伸;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促进交通、居住、商服等用地项目向空中发展,合理利用城市地上空间;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积极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发挥地下空间利用节地优势,有效疏散地面交通、停车、防灾抗灾、仓储等功能,适度发展地下商服业,实现土地立体式集约高效利用;保护现有环卫(含生活垃圾处理等)、园林设施,前瞻性地优先储备和安排公益性的环卫、园林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进一步改善城市居住环境,促进区域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利用河道、生态廊道、城市绿带等有效隔离城市组团,美化城市生产生活环境,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合理调控各级组团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除去滨海新区核心区及三个片区外,滨海新区其他城镇工矿用地包括大田、茶淀、太平、小王庄镇区,以及大港民营经济园、北塘北公园、大港水库开发等用地。

第五十二条    推进城乡统筹,优化整合农村建设用地

依据滨海新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小城镇建设、村庄迁并和整体撤村,制定滨海新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确定建新、拆旧项目区的范围和用地规模,有序推进农村撤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遵循“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实行先拆后建。建新区的规划建设应注重土地集约、设施配套和生态平衡,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按照“田平、路直、渠配套”的要求,积极开展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循序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现代农业发展相结合,按照用途适宜、经济可行的要求,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促进农用地集中连片和规模化生产,切实归还建新占用的耕地面积指标。

重点在东丽区军粮城街,津南区葛沽镇,塘沽区域新塘组团,汉沽区域茶淀镇、大田镇、杨家泊镇,大港区域太平镇部署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857.5公顷。

第二节 科学规划交通、水利及其它用地

第五十三条    交通运输用地合理增长

(1)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强化以两港和机场为依托的对外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完善以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骨架的通达腹地的综合运输通道,满足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市域各区县之间,以及城市与港口之间协调发展的需求,形成布局优化、节约集约、通达便捷的新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交通用地19011.0公顷,新增14216.0公顷。

(2)拓展港口用地新空间

按照南、北两港区的发展定位、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通过填海造陆方式,集中在北部港区的东疆港区、北疆港区、南疆港区、北塘港区(滨海旅游区)、中心渔港,统筹安排港口用地。实现天津港年货物吞吐量7亿吨以上,集装箱吞吐量2800万标准箱。

(3)有效保障机场用地

充分发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作为国内主要干线机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的区域带动作用,统筹协调、合理布局机场用地。重点保障机场第二跑道用地,预留第三跑道用地,全面提升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作为北方航空物流中心和大型门户枢纽机场的功能。2020年实现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客运量25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110万吨。

(4)合理保障铁路发展用地

为提升环渤海地区的交通优势,实现便捷、快速、通达的国内主要经济体交通建设目标,按照科学规划、节约集约、统筹协调的要求,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用地标准,合理保障铁路用地规模,优化铁路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疏港安全。

重点保障高速铁路用地。近期保障津保高速铁路、津秦高速铁路、京津城际铁路延伸至于家堡用地,远期确保环渤海城际铁路用地。优先保障疏港铁路用地,即进港三线、临港支线、南港一线和南港二线铁路用地。适时保障普通铁路用地,即滨海新区-霸州-保定-太原-中卫铁路用地、黄万铁路复线和津蓟铁路北延线用地。合理安排四条市域线、八条城区线轨道交通用地,形成层次齐全、功能完善、规模合理的轨道交通网络。

(5)重点保障干线公路及轨道交通用地

优先保障以主要对外通道为核心的网络化疏港交通用地,促进港城交通协调;重点保障滨海新区连通中心城区及各区县的交通设施用地,重点保证轨道交通用地,加快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与各区县交通一体化发展进程;积极培育客流走廊和换乘枢纽,适时满足两者用地需求,引导组团功能优化和土地利用集约化。

重点保障高速公路用地,即京津高速、京港高速、京津塘高速、津晋高速、滨石高速、津宁高速、南港高速、滨保高速、长深高速、荣乌高速、塘承高速、津港高速和海滨大道用地。满足快速路用地需求,即蓟汕高速、津滨高速、津塘二线快速路、天津大道、津港高速、机场大道、西中环及其延长线、塘汉快速路、汉港路、海滨大道城区段以及汉沽外环、大港西外环用地。

(6)确保管道用地需求

发挥港口对西部经济腹地的辐射作用,支撑天津港尤其是南疆港区液体散货运输的需要,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用地需求。近期确保南疆港南延至天津石化、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库管廊用地,由南疆港至大港石化基地的管廊用地,沿滨石高速延长线预留南港管廊用地。

重点强化管道运输系统与国家干线管网的衔接。配合大炼油、大乙烯、LNG上岸工程建设,远期完善自天津连接北京、沧州、任丘、石家庄、济南、洛阳等地的管道网络建设,确保用地需求。

第五十四条    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按照水资源节约与可持续利用的要求,以建设现代化节约型、生态型的和谐滨海新区为目标,优先保障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输配水工程用地,提高滨海新区水资源保障能力。统筹安排大沽排污河、蓟运河、永定新河等跨区域河道治理和水环境治理工程用地,提高滨海新区抵御灾害能力。规划至202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水利设施用地27089.8公顷

第五十五条    综合利用盐田

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塘沽区域、汉沽区域内部分盐田实行分阶段开发,作为滨海新区城镇建设新空间。

围绕制盐业、海水淡化等核心产业,完善产业链,综合开发利用盐田,提高盐田生产效率,保障盐业生产能力。规划至2020年,保留盐田37274.5公顷。

第三节 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第五十六条    区域划分

为加强滨海新区土地利用空间管制,协调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以及其他生态用地的关系,根据管理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并依据区域土地利用主导方向,将滨海新区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五十七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主要是指滨海新区范围内现状保留和规划确定的滨海新区核心区、新城、功能区、建制镇等城乡建设用地。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允许建设区面积为64465.9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28.4%。该区为城、镇、采矿、独立建设用地发展空间,土地利用安排应符合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在控制指标约束下,允许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区域,是城乡建设用地根据发展战略布局的需要,可能选择建设的区域。有条件建设区包括允许建设区外、扩展边界以内的一般耕地、园地、林地、盐田及部分水域等。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34918.7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5.4%。

在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安排用于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农村居民点缩并的新增建设用地。

区内土地可用于允许建设区的布局调整,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并报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五十九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以及水域等。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限制建设区面积为94298.2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41.5%。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双重约束,禁止城、镇、村新增建设占用,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单独选址建设新增用地。

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因地制宜,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或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须由规划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

第六十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滨海新区范围内严格保护的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以及地质灾害高危险区域,包括主干河流、湿地、水库、水源保护地等。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区面积为33337.4公顷,占滨海新区陆域面积的14.7%。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用地,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论证,从严把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区边界不得调整。

第八章 生态用地管护体系构建

第一节 重要生态功能用地有效保护

第六十一条    强化土地生态载体功能

从生态服务角度提升各类土地的生态载体功能,用辩证的思想重新界定滨海新区生态用地类型,将耕地、园地、林地及未利用地纳入生态用地范畴。严格保护并控制对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区域及周边控制范围内各类用地的生态建设。规划至2020年,生态用地总规模达到102882.9公顷,保护河口等生态岸线长度81公里。

第六十二条    提高农用地的生态价值

规划期内,滨海新区第一产业增加值在三产中的比重稳定在较低水平,在保证农用地生产功能的同时,科学合理的调整农用地布局,凸显其生态功能。将耕地作为生态绿地、开敞空间,充分发挥其景观功能与间隔功能,与城市绿地共同实现滨海新区绿地景观的构建;将园地、生产林地、防护林地、保育林地作为完整的林木系统,注重林木系统的景观构造、生态防护功能和植被的生物多样性。

长期坚持农用地保护,把农用地保护任务作为确保生态安全的重要基准线。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复耕和归并零散农田,提高耕地生态服务价值;合理安排设施农业和养殖业用地,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降低农业生产环境污染水平;建立完善的农田灌排水系统,控制地下水位,实施生态治理,改良盐渍化土地,改善农用地生态功能。

第六十三条    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性

土地利用体现生物多样性保护诉求,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避让:建设应避让重点保护区域以及重点保护物种生境,严格划定水源保护地和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保护区的保护范围,控制自然灾害及其防治区、填海建设用地区的建设范围。

(2)生境重构:重视土地整理复垦及废弃工矿用地的生态修复,构建满足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次生生态环境。

(3)指标控制:注重维护滨海新区生态用地的生物多样性,协调各类生态用地结构比例。规划实施过程中对总体用地结构平衡程度、重点生态用地比重、土地变更强度、景观破碎程度等控制指标进行评价。

(4)布局优化:促进耕地集中连片,维持农地生态系统的物种繁殖;搭建滨海新区生态网络,为生物提供迁徙廊道;重视水域、滩涂等未利用地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节 组织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生态用地格局

第六十四条    重点保护,构建和维护生态用地格局

滨海新区生态总体格局构建目标为:以自然生态廊道和人工生态廊道搭建生态网络,以典型生态片区为重点保护范围,形成环抱滨海新区的生态保护带,实现向渤海和向天津市中心城区两方向上的生态流通,全力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区。

建设“一带四区七廊道”生态用地总体格局。其中“一带”指滨海新区生态环抱带;“四区”指北部重点湿地保护区(北塘水库、黄港一库、黄港二库)、南部重点湿地保护区(天津大港水库自然保护区、钱圈水库湿地保护与生态建设区)、大港耕地(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和汉沽农用地集中连片区;“七廊道”指东西方向的永定新河生态廊道、海河生态廊道、独流减河生态廊道和南北方向的滨海生态廊道、海滨大道生态廊道、城市组团间的两条生态廊道。

第六十五条    科学规划,统筹安排生态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安排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整体生态格局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重点维护绿地系统格局(将农用地体系、城郊防护绿地与城市绿地系统相结合)、水体系统格局的连续性、完整性。规划期内水体系统格局建设重点包括:连通黑潴河、中心桥北干渠、东环河、马厂减河等河道;结合塘沽盐场利用,规划开挖河道、湖泊;实现北三河与南部独流减河、大港水库、东丽湖、官港湖、黄港水库和七里海湿地水体之间的连通。

保护和恢复北大港古泄湖湿地、钱圈水库湿地、黄港水库湿地保护区;维护和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降低水泥护底使用率,为生物适当预留迁徙通道;大力保护古海岸贝壳堤;在保证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生态格局的对外开放度。

第三节 生态用地的管控与综合利用措施

第六十六条    重点生态用地管控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严格禁止建设,加强外围缓冲区绿化,限制周边高层建筑的建设,严格控制区域内污染物的排放。区内影响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用途,允许不破坏保护区整体生态功能的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以生态工程为技术依托,对退化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整治、恢复与重建;完善沿海防护林体系及滨海林业建设,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防护林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严格限制建设占用优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耕地生态质量总体水平不降低。

第六十七条    实现生态用地多重服务功能

充分发挥生态用地隔离作用,为建设环境友好型城区提供重要保障。利用生态廊道削弱临空和石化产业用地对周边区域的负外部性;隔离北部旅游区,保持旅游景观的相对独立性;隔离滨海新区核心区与外围城市组团,防止城市“摊大饼”式扩张;隔离填海建设用地区与内陆区域,保持不同生态基质的相对完整性。

以保护促发展。利用优质农业生态条件扶植特色种植业和特色渔业,利用丰富的生态用地资源支持环保产业发展,利用优美环境建设生态城,结合官港森林公园、农田林网、防护林带建设,依托湿地资源,适度开展科普教育、旅游观光活动。

第九章 近期规划与建设

第一节 近期规划目标

第六十八条    各类用地规模控制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耕地保有量24939.4公顷,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6140.1公顷。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36181.9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7247.2公顷以内,其中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52170.9公顷以内。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生态用地面积达到113203.6公顷。

第六十九条    各类用地规模结构调整

农用地面积减少14324.9公顷。其中,耕地面积减少8064.9公顷,园地面积减少2009.7公顷,林地面积增加3684.1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减少7934.3公顷。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新增24219.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面积5490.6公顷。

规划至2010年,滨海新区陆域范围内未利用地调整为20454.7公顷,减少5698.6公顷。

第二节 近期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城镇建设项目

滨海新区核心区:重点推进滨海新区核心城区、于家堡和响螺湾、北塘片区、东疆保税港区等规划建设。

南部石化生态片区:同步推进、大港新城、大港民营经济园、油田生活区、小王庄镇区、太平镇区等建设。

北部宜居旅游片区:加快推进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旅游区、中心渔港、汉沽新城及大田、茶淀等镇区建设等。

西部临空高新片区:重点保障临空产业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西区等开发建设。

第七十一条    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交通建设项目:扩建滨海国际机场;扩建天津港,新建南港区;重点建设津秦、津保等高速铁路和京津延伸线等城际铁路,津滨轻轨北延、进港三线、南港铁路和蓟港复线等铁路项目。重点建设滨保高速、津汕高速、塘承高速、海滨大道、津宁高速、津港高速、机场大道、京港高速、南港高速、滨石高速、蓟汕联络线和西外环高速等高速公路,改扩建京津塘高速、唐津高速、津滨高速等高速公路;新建塘汉快速路、津汉快速路、中央大道、天津大道、西中环及其延长线等快速路。推进南疆港南延至南港工业区、天津石化、国家石油战略储备库、南疆港至大港石化基地等管道建设。

能源设施项目:重点建设大港二站、北疆热电厂、南疆热电厂、北塘热电厂等发电供热项目项目,实现北疆电厂一期并网发电,启动建设北疆电厂二期,改扩建大港电厂、军粮城热电厂、南港工业区一体化公用工程岛项目。

水利设施:保障对海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蓟运河、大沽排污河等河流水系治理;建设海堤加固项目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引江输配水工程。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重点保障天津科技大学泰达校区、滨海博物馆等教育文体医疗卫生事业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优化和调整滨海新区环卫设施布局,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工艺,新建续建汉沽垃圾焚烧发电厂、大港垃圾焚烧厂、汉沽垃圾填埋场二期工程等,不断提高滨海新区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新建续建南港工业区淡化水厂、北疆海水淡化厂、临港工业区水厂;满足拟规划建设在滨海新区的看守所项目的建设需求。

第七十二条    土地整理复垦项目

重点实施大港区域中塘镇土地综合整理复垦项目,加快推进塘沽区域新塘组团,东丽区军粮城街,津南区葛沽镇,汉沽区域茶淀镇、大港区域太平镇和小王庄镇等挂钩试点整理复垦项目。

第七十三条    现代农业项目

积极引进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项目,重点建设天津市金水海洋食品项目、天津滨海茶淀葡萄科技园区、天津滨海观赏鱼科技园区、天津滨海东丽农业科技园区选、天津滨海耐盐碱植物科技园区核心区、天津滨海生态农业科技园区、滨海新区水产养殖科技园区等。

第十章 加强规划实施监控与保障力度

第一节 落实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规划执行力

第七十四条    健全规划体系和规章制度,切实维护规划严肃性

编制滨海新区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储备规划、土地整理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健全规划体系,严格落实本规划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审定各行业规划用地规模、结构、布局与实施时序,各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和总体布局。依法查处违反总体规划批地和用地行为,维护规划严肃性。

第七十五条    加大耕地经济保障力度,确保耕地保护责任有效落实

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实施经济激励保护机制,建立以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主的耕地补充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建立和完善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机制,在滨海新区范围内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相挂钩。按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统筹好滨海新区重度盐渍化耕地的退耕,按照耕地补充标准,建立易地占补平衡机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有效落实。

第七十六条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

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执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引导建设多层厂房,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探索在滨海新区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所有权流转后的土地登记办法。

第七十七条    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有效调控土地市场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结构、布局。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土地储备制度。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调控功能,真正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开发、统一出让”。

实行“征转分离、转用与出让同步”,依据滨海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征收范围,由市政府批准组织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相对分离,将计划指标与项目挂钩,实行额度管理、统一调控。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尝试留地安置、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安置模式。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根据市场合理需求,采用“先储备、后投放”的方式构建规范、有序的土地供应机制,同时注重发挥土地储备的市场调控作用。

探索围海造地“填建分离”的政策措施,稳步推进填海造陆工作,把填海范围逐步纳入土地储备规划。

加强规划宣传,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增强规划编制、调整及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公众对科学用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明晰规划编制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接受公众监督,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通过集思广益,准确反应社会需求,以调整土地利用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

第二节 加大规划实施监控力度,推进实施绩效评估

第七十八条    加强土地计划管理,稳步推进规划实施

试行在滨海新区建设用地总规模范围内按照供地量“前期集中下达,阶段时序调整”的方式安排土地计划指标制度。对滨海新区土地利用年度指标予以单列,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土地利用计划共同编制、共同监督执行机制,按照前期适当集中、后期相应调整的方式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实行额度管理,统一调配,稳步推进规划实施。

建立滨海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对报批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及时、全面登记和统计分析,跟踪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核减和核销管理,加强土地计划管理,稳步推进规划实施,作为计划执行监督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实行规划目标问责制

试行滨海新区规划两年一次评估调整、五年一次滚动修编的规划管理机制,对规划中确定的功能定位、指标控制、空间管制、制度改革等目标进行全面评价。根据滨海新区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措施,充分发挥规划管理的宏观调控功能,保障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

各行政区、各功能区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到本区的用地指标、布局、管控措施、制度建设等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实行规划目标问责制。滨海新区国土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定期评价,及时反映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八十条      强化规划实施技术支撑,建立规划动态监测体系

深化落实规划调控指标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和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长远目标,建立滨海新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经审批的规划成果为工作依据、以统一规范的土地数据为工作基础,实现对有关土地开发利用行为的审查、分析和研究;开展土地利用变化动态监测,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整合各类经济社会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对土地利用管理的决策分析辅助支撑。

第八十一条    加强项目批后监管,防范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建立土地调查、监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执法巡查长效机制。加大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力度,严把土地供应“闸门”,防止土地闲置、低效利用,对建设项目征地、供应、现场验收三个环节进行批后监管。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的全程监测体系,以日常巡查、卫片检查、遥感监测、变更调查等多种技术手段,完善规划实施监控措施。加大规划的土地监督执法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的结果抄送其他审批部门,联动查处,从城市管理的角度形成高效衔接的审批体系,充分保障规划实施。

附 表

1  滨海新区陆域部分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指标名称

2005

2010

2020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

  耕地保有量

33004.3

24939.4

20784.7

约束性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23100.0

16140.1

约束性

  园地规模

5837.8

3828.1

2792.8

预期性

  林地规模

1772.1

5456.1

7354.0 

预期性

  建设用地总规模

116157.1

136181.9 

146497.6

预期性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48474.9

57247.2

61766.2

约束性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35209.2

52170.8

60908.7

预期性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13265.7

5076.3

857.5

预期性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67682.2

78934.7

84731.4

预期性

增量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24219.0

预期性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5490.6

约束性

效率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人)

251.5

-

102.9

约束性

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及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为市级规划下达给塘沽、汉沽、大港管委会的指标。                                                                     


2  滨海新区陆域部分2006-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类别名称

2005

2010

2020

规划期内面积变化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面积

比重

农用地

小计

84708.7 

37.3.

70383.8 

31.0

63004.3  

27.8

-21704.4 

耕地

33004.3 

14.5

24939.4 

11.0

20784.7 

9.2

-12219.6 

园地

5837.8 

2.6

3828.1 

1.7

2792.8 

1.2

-3045.0 

林地

1772.1 

0.8

5456.1 

2.4

7354.0 

3.2

5581.9 

其他农用地

44094.5 

19.4

36160.2 

16.0

32072.9 

14.2

-12021.6 

建设用地

小计

116157.1 

51.2

136181.9 

60.0

146497.6 

64.5

30340.6 

城乡建设用地

48474.9 

21.4

57247.2 

25.2

61766.2 

27.2

13291.3 

其中

城镇工矿用地

35209.2 

15.5

52170.8 

23.0

60908.7 

26.8

25699.5 

农村居民点用地

13265.7 

5.8

5076.3 

2.2

857.5 

0.4

-12408.2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67682.2 

29.8

78934.7 

34.8

84731.4 

37.3

17049.3 

未利用地

26153.3 

11.5

20454.7 

9.0

17519.1 

7.7

-8634.2 

3  滨海新区陆域部分 各街镇土地用途分区面积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称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般农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独立工矿区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

北塘街

740.7 

4940.1 

3942.0 

32.0 

4223.5 

0.0 

722.1 

渤海石油街

0.0 

237.0 

1027.7 

5.5 

2.7 

0.0 

12.5 

茶淀镇

978.4 

1728.1 

835.8 

146.2 

497.2 

0.0 

47.3 

大港水库

0.4 

334.5 

0.0 

0.2 

11427.5 

0.0 

0.0 

大沽街

0.0 

50.8 

1117.5 

17.0 

180.9 

0.0 

188.3 

大田镇

0.0 

785.3 

205.4 

1.7 

234.2 

0.0 

16.9 

独流减河

0.1 

4.3 

0.0 

0.0 

7923.5 

0.0 

0.0 

港西街

1216.5 

1828.3 

491.2 

1716.2 

837.2 

0.0 

542.9 

古林街

0.0 

1614.9 

3763.1 

48.7 

1735.1 

0.0 

1185.8 

海滨街

0.0 

201.4 

1065.0 

6760.9 

412.5 

0.0 

376.2 

胡家园街

511.8 

1296.7 

2831.2 

1.2 

247.2 

0.0 

500.9 

胜利街

0.0 

28.8 

1734.2 

0.0 

0.0 

0.0 

391.3 

太平镇

5483.7 

6775.5 

1972.9 

186.4 

3194.5 

0.0 

36.4 

天津市汉沽区城区

0.0 

90.0 

1767.2 

39.4 

261.2 

0.0 

14.9 

小王庄镇

6703.8 

3901.3 

790.5 

21.8 

944.4 

0.0 

107.4 

新城镇

314.2 

458.4 

1201.2 

1.7 

188.7 

0.0 

170.9 

新港街

0.0 

0.0 

6884.9 

0.0 

277.3 

0.0 

204.5 

新河街

70.1 

158.2 

2264.2 

0.0 

27.6 

0.0 

307.8 

杨家泊镇

1009.8 

3689.9 

1124.4 

16.2 

0.0 

0.0 

14.9 

迎宾街

0.0 

0.0 

1744.9 

1.2 

0.0 

0.0 

252.0 

营城镇

0.0 

194.7 

2646.8 

139.5 

348.2 

0.0 

6.7 

中塘镇

2545.1 

3909.7 

1986.2 

23.3 

3.6 

0.0 

76.1 

东丽、津南功能区

2447.7 

3116.2 

12882.1 

0.0 

214.3 

725.7 

2033.6 

总计

22022.3 

35344.1 

52278.4 

9159.1 

33181.3 

725.7 

7209.4 

4  滨海新区陆域部分2020年各街镇主要控制指标表

  单位:公顷

行政区名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耕地保有量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北塘街

538.9

599.5

8411.3

3973.9

3973.9

渤海石油街

0

16.6

1245.3

1033.2

1033.2

茶淀镇

771.9

782.9

1531

967.3

967.3

大港水库

0

52.7

15366.2

0.2

0.2

大沽街

0

0

24300.3

1134.5

1134.5

大田镇

0

214.6

341.4

207.1

207.1

独流减河

0

0.4

103.4

0

0

港西街

964.7

982.1

3592.2

2335.9

2213.4

古林街

0

59.8

7085

3811.8

3751.5

海滨街

0

0

8466.6

7825.9

7825.9

胡家园街

353.8

801.3

3696.8

2832.4

2832.4

胜利街

0

0

2003.1

1734.2

1734.2

太平镇

4180.7

4896.7

6259.5

2374.7

2026

天津市汉沽区城区

0

0

2109.3

1806.5

1806.6

小王庄镇

5071.1

5014.7

2067.2

812.1

760.3

新城镇

178.5

275.3

1833.1

1202.9

1202.9

新港街

0

0

9700.8

6884.9

6884.9

新河街

48.9

67.5

3184.3

2264.2

2264.2

杨家泊镇

825.4

1373.3

1439.9

1140.6

1140.6

迎宾街

0

0

1990.8

1746.1

1746.1

营城镇

0

0.7

20353.4

2786.2

2786.2

中塘镇

1855.1

2459.9

2407.9

2009.5

1859.6

东丽、津南功能区

1561.1

3186.7

19008.9

12882.1

12757.7

总计

16350.1

20784.7

146497.6

61766.2

60908.7

注:滨海新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市规划下达16140.1公顷,其中滨海新区行政区14579.0公顷,多划210.0公顷,为滨海新区内不可预见的项目预留。

5  滨海新区陆域部分2006-2020年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

                                                  单位:公顷

 

基期耕地

规划期间补充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减少耕地面积

规划期间净增减(+、-)

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

面积

增加合计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

减少合计

建设占用

灾毁

其他

 2020年

33004.3

5612.3

1638.0

3128.4

845.9

17831.8 

8319.1 

200.0 

9312.8 

-12219.6

20784.7

年均增减

374.2

109.2

208.6

56.4

1188.8 

554.6 

13.3 

620.9 



[1]本规划重点对滨海新区行政区陆域部分的各类用地进行总体安排,贯彻落实市级规划下达的各项指标,东丽区、津南区部分的土地利用纳入东丽区、津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形态、规模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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