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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 5月1日起施行 ■ 房屋空置优惠幅度、汽车停放费等有明确规定 ■ 物业服务企业8种行为将受罚
阅读量:4481 本文字数:1190本报讯(记者 曹雯雯 特约记者 李元峰) 从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到代办服务收费等,近日都有了明确收费标准。记者昨天从县发改委获悉,《如东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于本月起正式施行,服务双方在《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目前我县有物业服务企业30家,在管住宅项目 58个,面积约496.21万平方米。然而,由于物业收费缺乏有公信力的标准、透明度不高等,造成了目前物业、业主互相“扯皮”的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一难点,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台《细则》,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细则》明确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并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定价形式、成本构成、计费方式,以及停车收费管理、其他收费管理、罚则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五级,一、二、三、四、五级服务的收费标准基准价分别为每平方米每月0.3元、0.5元、1元、1.25元、1.6元,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房屋空置优惠幅度、优惠期限、汽车停放费是不少业主关注的热点。《细则》完善了房屋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措施,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或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事前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确认后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期限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据介绍,按照规定,室外地面车位汽车停放费每月每车位150元;室内业主租用车位汽车停放费为每月每车位50元,车位租金为每月每车位180元;室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车位汽车停放费为每月每车位50元;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为每月每车位50元,车位租金为每月每车位200元;访客等临时停车收费每次5元。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细则》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业主则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若存在以下8种行为将受处罚,即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时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益收支、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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