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于家务回族乡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通州区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通房补组〔2012〕1号)(以下简称“通房补组〔2012〕1号”)等文件规定,我乡按照要求已将2011年12月31日前住房补贴发放完成。结合通州区住房补贴发放领导小组要求,现启动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特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于家务回族乡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乡党委书记王德松同志任组长;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古剑同志、乡党委副书记葛静同志任常务副组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主管财政副乡长任副组长;乡党建办组织科、财政科、纪委监察办、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我乡2012年至今的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丛莉芸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张永萍担任,办公室设在乡党建办组织科。
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组织科:负责政策宣传解释以及涉及住房补贴人员的身份、职务、工龄、工资等相关信息核定工作;负责住房补贴的核算工作;负责与区住保办、区人保局的联系沟通工作。
财政科:负责工资数据的查找、复印工作;负责发放的具体事宜;
乡纪委监察办:负责处理住房补贴工作中涉及相关的信访件的核查工作;负责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工作;负责对此项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工作;
办公室:负责相关会议的通知、准备工作。
二、发放对象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于家务回族乡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含2012年1月1日后退休)职工。
(二)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本方案涉及的未达标职工指原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
三、计发时间及方式
(一)计发起止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方式发放。月补贴额=职工当月基本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职工当月基本工资以机关事业单位上人事(劳资)部门确认的职工个人档案中记载的工资标准为依据。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32。
(三)原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可享受一次性发放的级差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
×级差面积。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614元;年度工龄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0元。
对于已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后,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四)职工基本工资结构如下:
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机关普通工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规范):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事业单位工人:职务工资、岗位工资;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按照文件要求,我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乡级财政负担。
五、住房补贴申请审批程序(2019年2月--2019年4月)
(一)个人申请
1.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二),并经配偶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上交。
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职工本人在《申请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内说明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2. 2012年1月1日后新增住房补贴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人及其配偶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两份(租住公有住宅户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注:已通过2012年前住房补贴审计的职工只需提供材料(1)。
3.在职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对其住房面积进行核定、测算及住房补贴的发放。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其上级单位进行核定及发放。
(二)审核公示
由负责住房补贴的具体工作人员将审核无误后的职工信息录入“职工住房补贴管理系统”并将职工住房补贴相关信息进行为期10天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进一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领取住房补贴资格;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意见上报通州区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
(三)资金发放方式
待审核、复核全部完成后将按照区住房补贴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将住房补贴资金发放至职工个人账户。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每名干部职工要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咨询。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冒领取住房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乡住房补贴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确保退休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顺利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核定退休及在职职工人员的身份、职务、工龄、工资等相关信息,认真核算住房补贴额度。在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的退休及在职工作人员,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可能发生咨询和上访的职工,要做好政策解答工作。
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随工资发放。补贴标准及计算方式根据区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精神执行。
(二)遗留问题
如有符合通房补组〔2012〕1号文件住房补贴发放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有未报、漏报的职工,按照通房补组〔2012〕1号文件要求和程序及于政发【2014】18号《于家务回族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进行补报。
(三)通房补组〔2012〕1号文件及于政发【2014】18号《于家务回族乡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继续有效,与本方案有冲突的以本方案为主。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制定补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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