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分别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及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1分/千瓦时。其中,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4月1日起执行,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要按照1分/千瓦时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2.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下调至0.3分/千瓦时,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下调至0.12分/千瓦时。由此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疏导我区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将另文通知。
附件:1、宁夏电网销售电价表
2、宁夏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
3、宁夏多级扬水和深井提灌电价表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