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要求,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知识,能独立承担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高级专业人才。
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注册要求
公司法规定证券类公司有以下注册资本要求:1、包含以下业务范围的证券公司更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
3. 证券公司从事下列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经纪人; 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
4. 经营下列业务之一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经营两个以上项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证券承销和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
5.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6.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承销与保荐;
(2)证券自营;
(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
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该条例规定,未经 *** 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现在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的更低要求限制,且公司设立也无须实缴资本,可以改为认缴制,但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以证券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是不低的,想注册成立证券公司也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实力才可以进行证券公司注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之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之一百二十条之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二: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排名
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获得融资并上市交易。在这个过程中,IPO咨询顾问公司可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尽职调查、IPO定价、发行方案设计、路演、发行与承销等。以下是IPO咨询顾问公司排名前三的介绍:
1、中信证券
中信证券是中国更大的证券公司之一,其IPO咨询顾问业务在业内享有很高的声誉。中信证券的优势在于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IPO咨询服务。此外,中信证券还在承销业务方面表现出色,曾多次担任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主承销商。
2、海通证券
海通证券是中国著名的证券公司,其IPO咨询顾问业务也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海通证券的优势在于其强大的承销实力和专业的咨询服务团队,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IPO服务。海通证券还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3、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是中国的一家大型证券公司,其IPO咨询顾问业务也在业内有着很高的声誉。中信建投证券的优势在于其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在IPO过程中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此外,中信建投证券还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方面有着广泛的经验和良好的业绩。
这些公司都在IPO咨询顾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团队,能够提供全方位的IPO服务。选择哪个公司取决于客户的需求和具体情况。
三: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员工可以炒股吗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 *** 、传真、电脑 *** 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 *** 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 *** 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种形式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 *** 及其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证管办( *** ))负责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第六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四)有公司章程;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备中国 *** 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八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 *** 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未经中国 *** 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 *** 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 )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 *** )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 *** ,经中国 *** 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 *** );
(三)中国 *** 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第九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 *** 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五)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 *** 和传真机号码;
(七)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八)中国 *** 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 *** )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地方证管办( *** )申请办理年检。办理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申请报告;
(二)年度业务报告;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地方证管办( *** )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年检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同意的,上报中国 *** 审批。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逾期未提交年检报告或者经审核未通过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三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七)通过中国 *** 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八)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 *** 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未经中国 *** 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 *** 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 *** )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 *** )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 *** ,经中国 *** 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资格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 *** )。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国 *** 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学历证书;
(四)参加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成绩单;
(五)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六)中国 *** 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的,由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所在地地方证管办( *** )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 *** )审核同意后,报中国 *** 审批;准予执业的,由中国 *** 颁发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第四章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
第二十一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 *** 和联系人姓名。
第二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 *** )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
第二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 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二)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三)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四)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五)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六)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
具有自营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时,就同一问题向社会公众和其自营部门提供的咨询意见应当一致,不得为自营业务获利的需要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期货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
经中国 *** 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 *** 和地方证管办( *** )有权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
中国 *** 和地方证管办( *** )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应当注意保护。
第二十八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证管办( *** )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投资咨询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向地方证管办( *** )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证管办(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中国 *** 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未经中国 *** 许可,擅自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 *** )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 *** )应当向中国 *** 报告,由中国 *** 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四)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干扰、阻碍地方证管办( *** )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第三十四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 *** )应当向中国 *** 报告,由中国 *** 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 *** )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 *** )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 *** )应当向中国 *** 报告,由中国 *** 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国 *** 和地方证管办( *** )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是干嘛的
如果要做理财,当然还是自己多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和决策服务或进行证券信用等级评估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