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分钟“上镜”!松阳新增23个智能抓拍设备
2023-05-31 10:23:21机动车乱停放
无照经营游商
店外经营
占道经营
针对市容管理中最具反复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运用智能视频AI技术,实现对机动车乱停放、无照经营游商、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等问题的智能识别、自动抓拍和预警分析,并生成问题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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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试
23个智能抓拍设备即将正式上岗
各位市民朋友
可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1.针对自产自销的流动摊贩一般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2.批发售卖的流动摊贩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不同情形,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各乡镇(街道)允许经营者临时经营的区域和时间、摊位数量、经营种类明细表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规定,已构成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行为。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 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针对不同情形,结合《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相应处罚。
来源:松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