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城镇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庋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苏价工(2018107号)和《关于建立健全盐城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盐发改〔2020〕44号)要求,现就建立健全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我县范围内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纳入用水定额(计划)管理,对用水量超过核定定额(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其中,对已公布行业用水定额并完成用水核查或审计的用户实施定额用水管理,对暂无定额标准、尚不具备实行超定额管理条件的用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同一用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执行居民水价的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我县水资源状况,综合考虑用户生产、经营、生活等需要,以及近三年的实际用水量,核定计费周期内的综合定额用水量计划用水量。
用水户因用水规模、行业性质等发生变化,需调整本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村料、重新核定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水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水定额用水计划进行修订、补充或者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定额(计划)内用水按照现行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除按规定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按以下标准征收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第一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5%(含5%)不足1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应分类的基本水价1倍加收;
第二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10%(含10%)不足2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应分类的基本水价2倍加收;
第三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20%(含20%)不足30%的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应分类的基本水价3倍加收;
第四档:超定额超计划使用30%(含30%)的部分,使用自每立方米按相应分类的基本水价5倍加收。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两高一剩”行业,超定额超计划使用的加价标准按以上各档标准1.5倍征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四、计费周期和方式
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以一年为周期,核定用水户计费周期内的定额(计划)用水量,对超过定额(计划)部分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委托供水企业收取;使用自备水用户的超计划累进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五、征收程序
(一)用水户应根据国家、省定额标准,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类似企业、类似规模确定该用户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新建用水户在用水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核定年度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并在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水户和供水企业。用水户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量存在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供水企业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户核定的用水定额用水计划,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户按规定标准收取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自备水的超计划用水户按规定标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