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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层级:市级 发文系统:本级 发文日期:2022-04-09 所在行业:全部行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市发〔2022〕6号)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湘潭打下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市场主体总量显著增长。市场主体生命力、活跃度不断提升,总量持续增长。到2022年末,全市实有市场主体达到25万户,其中企业达到4.84万户;到2025年末,力争全市实有市场主体达到35万户,其中企业达到7.25万户。

——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发展,三次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三个高地”支撑更加有力。到2022年末,全市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340户,规模以上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达到220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25户,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684户;到2025年末,“四上”企业分别达到405户、235户、410户、800户。

——市场主体质量稳步提升。加快“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提档升级,加快市场主体综合实力、创新能力、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实现绿色化、有质量的增长。2022年新增“个转企”400户;到2025年末,“个转企”力争达到1500户。到2022年末,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7户;到2025年末,上市公司达到10户以上,力争达到15户。

——市场主体生态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面优化,土地、资本、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不断深化,产业配套能力持续提升,经营成本有效降低,行政服务水平和市场治理效能不断提升,企业办事简捷方便,发展生态更趋良好。

三、主要任务

(一)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挖掘市场主体潜力

1.实施先进制造业企业培育。大力推进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围绕10条工业优势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谋划、引进、建设一批工业项目,在培育新能源和汽车制造、精品钢材及新材料、军工、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生态绿色食品和槟榔制品等领域重点发力,每年新增制造业市场主体3000户以上。每年分别新增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户、30户、60户以上。到2025年末,力争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达到5户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2.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企业“登高”行动,抓好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实施“一对一”培育服务。不断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量。每年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户以上,到2025年末,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000户;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820户,到2025年末达到1100户。(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实施外资外贸企业培育。加大外资政策支持力度,开展产贸融合、重点外贸企业招引、创新“飞地”行动,建立健全覆盖大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综合服务机制,推动外贸企业提质增效。支持优势产业、优势企业、优势产品高水平“走出去”,形成对外合作新优势。到2022年末,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实绩企业分别达到640户、411户;到2025年末,分别达到676户、556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4.实施农业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农林牧渔等领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家庭农场、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小农户组建联合社和农业产业联合体,2022年新增农业市场主体3500户以上。到2022年末,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达到340户;到2025年末,达到405户。(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5.实施服务业市场主体培育。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现代产业集群,构建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大力培育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体验消费、共享消费、会展经济、养老托幼、医养健康等新热点,提升服务业水平。到2022年末,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325户;到2025年末,达到410户。(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6.实施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培育。挖掘消费潜力,大力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积极发展夜间经济、直播经济、周末经济,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消费品牌企业。发展直播电商、社区电商、乡村电商,促进实体零售业创新转型、跨界融合发展。鼓励发展基于仓储的供应链一体化服务模式,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培育一批现代流通龙头企业。到2022年末,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达到684户;到2025年末,达到800户。(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7.实施文化旅游领域市场主体培育。加快推进文化与科技、互联网、旅游深度融合,加强红色与传统文化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打造一批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新型旅游业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催生一批有特色、有吸引力的“农家乐”“民宿”等经营主体。到2025年末,规模以上文旅企业力争达到260户,旅游人次力争达到4500万。(牵头单位:市文旅广体局)

8.实施建筑工程领域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建筑业龙头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标准化、智慧化、优质化提升工程。发挥建筑、施工类国有企业带动效应,依托大项目培育壮大一批建筑施工企业,推进工程总承包。到2022年末,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达到220户;到2025年末,达到235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实施创业项目指导和引导。利用平台、创业园、孵化园新增一批市场主体。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育企业技术中心,每年培育2~3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3~5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鼓励高校毕业生来潭就业创业,开展创业素质培养、创业项目指导、开业指导,引导高校毕业生优先在潭就业,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确保每年新增市场主体1000户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聚焦市场主体转型提质,提升市场主体实力

10.推动“个转企”培育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和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的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建立“个转企”种子培育库,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转企后依法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保持“个转企”登记档案延续性、一致性,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其“个转企”企业名下。2022年新增“个转企”400户;到2025年末,“个转企”数量力争达到1500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推进“小升规”培育行动。充分挖掘规模以上企业新增量,建立入规企业培育库,加强对现有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服务,支持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稳定在库,支持小微企业扩大经营和服务,加大小微企业首贷培植力度,引导社会融资持续向小微企业倾斜,帮助和引导中小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提升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规改股”培育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改制工作指导和培训,鼓励成长性良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严格落实股改企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改制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股上市”培育行动。积极抢抓国家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政策机遇,鼓励引导企业上市融资,进一步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培育上市后备资源,梯度推进股改上市。到2025年末,上市公司数量达到10户以上,力争达到15户。(牵头单位:市经研金融办)

(三)聚焦商事制度改革,增强市场主体动力

14.开展新开办企业贴心服务。建立新开办企业贴心服务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办初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摸清现有服务资源底数,统筹整合服务职能,建立服务机构清单。聚焦新开办企业的准入准营、项目建设、投产达效等方面,编制高效简便、易于操作的服务手册。设立“企业服务专区”,集成准入准营、惠企服务、贷款融资、政策兑现、人才引进、科技创新、企业诉求办理、帮代办服务等功能于一体,提供精准推送服务、主动靠前服务、分类高效服务,提升线上服务水平,优化监管服务,做好定期回访服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15.优化审批服务。全面推行线下“一窗通办、跨省通办”、线上“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全面实行“证照分离”,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确保实现“领照即开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要引导市场主体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6.畅通退出机制。发挥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作用,简化材料要求,优化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间,加快推进注销便利化,持续推进简易注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推进数据共享。实现四级政务数据共享互通,完善四级政务体系权责清单和公共事务清单。推广电子签章、电子发票等应用,推动高频电子证照标准化和跨区域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四)聚焦助企纾困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8.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积极稳妥执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增值税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免征等减税降费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确保该减的税减到位,该降的费降到位。(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提高小微企业“首贷”、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涉农、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加强“银企”对接,充分发挥动产抵押登记、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缓解市场主体融资难问题。(牵头单位:市经研金融办)

20.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分级分类开展治理,重点加强电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政府工作部门下属机构、行业协会和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聚焦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市场服务能力

21.实现公平竞争审查全覆盖。营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均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坚决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规范检查监管。减少涉企检查,全面实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日常行政执法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坚持“计划外无检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3.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各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按程序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清单。慎重采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采取停产、限产措施。通过劝告、提醒、建议、协商等非强制方式,加强行政指导,给予帮扶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坚守安全底线,规范有序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推进机制”),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胡贺波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丁诚任副召集人,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研金融办、市税务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推进机制办公室设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彭文发、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赵波任办公室主任。推进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问题会商和信息通报,强化部门联动和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园区要把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地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各成员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和督促指导。

(二)注重宣传引导。加大支持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度,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站、公众号、抖音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为培育发展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

(三)强化调度考核。制定并实施《湘潭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定期调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统计分析和工作调度,推行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实行“月调度、季讲评、年考核”。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报送相关指标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四)严格督查问责。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并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对连续两个月任务完成情况排名均在后两位的单位,以及工作措施不实、组织推进不力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约谈问责。

附件:

1.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目标清单

2.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县市区、园区任务分解表

3.湘潭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3

湘潭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

为加强工作考核,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22〕2号,以下简称《意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潭政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48号,以下简称《十条措施》)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一)县市区、园区组(7个单位):湘潭县人民政府、湘乡市人民政府、韶山市人民政府、雨湖区人民政府、岳塘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管委会、湘潭经开区管委会。

(二)市直单位组

A类市直单位组(13个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研金融办、市税务局、市优化营商环境协调事务中心(市优化办)、市行政审批局。

B类市直单位组(26个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医保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供销合作总社、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市优化人居环境事务中心、市工商联、湘潭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韶山海关、市邮政管理局、国网湘潭供电公司、湘潭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二、考评组织实施主体

考评工作由市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推进工作机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园区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100分)

(一)基础工作(10分)

1.工作机制健全高效(5分)。各县市区、园区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力有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2.工作调度有力有序,信息报送高质高效(5分)。按要求进行月调度、季讲评、年考核,每月按时报送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发展指标(75分)

1.市场主体总量显著增长(35分)

(1)市场主体总量(7分)。实有市场主体数量完成本地区年度发展目标。

(2)企业总量(8分)。实有企业数量完成本地区年度发展目标。

(3)市场主体增量(5分)。县市区、园区实有市场主体增量在全市排名第一(5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4)企业增量(5分)。县市区、园区实有企业增量在全市排名第一(5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5)市场主体增速(5分)。县市区、园区实有市场主体增速在全市排名第一(5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6)企业增速(5分)。县市区、园区实有企业增速在全市排名第一(5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2.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22分)

(1)实有企业占比(7分)。县市区、园区实有市场主体中企业占比在全市排名第一(7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2)新增企业占比(7分)。县市区、园区新增市场主体中企业占比在全市排名第一(7分),以后名次依次递减0.5分。

(3)“个转企”任务目标(8分)。“个转企”完成本地区年度发展目标(4分),超额完成任务10%~20%(含10%,6分),完成20%~30%(含20%,7分),完成30%以上(含30%,8分)。

3.市场主体质量稳步提升(18分)。完成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实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项指标目标任务,每项得2分。

(三)重点任务(15分)

1.实施宏观政策精准高效(3分)。在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高助企纾困实效、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

2.深化“放管服”和商事制度改革落实落地(3分)。在持续优化市场准入、切实降低市场准营门槛、加快推进注销便利化改革等方面成效显著。

3.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成效明显(3分)。在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施“四上”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推动企业加快上市步伐等方面成效显著。

4.重点市场主体培育成效显著(3分)。在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优质企业、推动创新主体增量提质、促进外资外贸市场主体发展、加大农村市场主体培育力度等方面成效显著。

5.事中事后监管有力有效(3分)。在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机制等方面成效显著。

(四)加分项

1.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通报表扬,或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加5分;获国家部委或省委、省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加3分;有关经验做法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关简报刊发推介或通报表扬的,加2分;被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省级推进工作机制通报表扬的,加1分。同一项工作被多次肯定表扬的,按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计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2.本地企业新入选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每个加2分,同一企业不重复加分。该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四、A类市直单位组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100分)

(一)基础工作(40分)

1.工作机制健全高效(20分)。市直重点领域培育指标牵头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力有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加强对各自重点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工作的组织领导与业务指导,工作成效显著。

2.工作调度有力有序,信息报送高质高效(20分)。按要求进行月调度、季讲评、年考核,每月按时报送工作动态和进展情况,按时报送半年、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发展指标(60分)

1.既有省直部门下发给市州指标任务数,又有《实施意见》《十条措施》考核任务数的,完成市考核指标任务数的,计60分。

2.只有《实施意见》或《十条措施》考核任务数的,完成市考核指标任务数的,计60分。

3.只有省考核指标任务数的,完成省考核指标任务数的,计60分。

4.没有考核指标任务数的牵头部门,计分取整体平均分。

五、B类市直单位组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100分)

(一)组织领导(50分)

1.将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有力有效,工作成效显著(15分)。

2.按照工作机制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材料(20分)。

3.按要求参加相关工作会议及活动(15分)。

(二)协作配合(50分)

1.按时完成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及考核任务,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完成相关工作(25分)。

2.主动沟通协调,加强信息数据互通、工作交流(25分)。

(三)减分项目

在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和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中收到群众差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1次减2分。

六、结果运用

(一)按县市区、园区排名顺序向省人民政府推荐参评湖南省推进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区督查激励。

(二)在省有关评比中获得表彰的优先推荐为先进集体,对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推荐为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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