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破产原因的认定
“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的门槛,其高低直接影响破产率的高低和破产程序的多寡,直接影响了法律对利益的平衡与取舍”。[1]“破产原因是指表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法律事实,若想通过破产法律程序解决其债务清偿问题,都应该具有破产法上所规定的破产原因。”[2]因此,破产原因的认定是启动破产程序时必须厘清的先决问题,本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梳理对破产原因的认定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该条可知,我国企业法人破产的原因有两个:“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上两个破产原因均有两个要素合并构成,且两种原因中均包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要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涵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予以解释:“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1.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指的是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则上,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应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构成影响。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债务人以毫无理由和证据的异议拖延破产程序启动。此外,债务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于已经取得执行名义,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2.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履行期已经过的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不能视为不能清偿。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
3.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指的是,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涵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1. 考量标准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其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
通常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严重的造假情况,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同时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
2. 举证责任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从而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涵义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因此,“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发生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无法支付的情况。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破产法》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目的在于涵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外的其他情形,以适度缓和破产程序适用标准,弱化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不抵债的要求。
以上关于破产原因的分析可以简要概括为下图(图1:破产原因逻辑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