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由习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习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习水县检察院首次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形式,提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例,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2020年3月,被告人李某宽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生猪养殖,邀约童某梅、周某等人以现金、土地等形式入股专业合作社。同年4月20日,李某宽在未获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对习水县某某镇某某组的地块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非法占用大量农用设施用地和林地。经鉴定,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修建养殖设施过程中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10.69亩。
习水县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中认为,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被告毁坏原有森林植被资源,属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危害后果、法律责任与《民法典》相关法条精神对被告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让被告充分认识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其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的不良影响。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宽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单位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李某宽、宽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缴纳惩罚性赔偿金和制作警示牌的方式公开道歉。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习水县检察院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据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保护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积极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新模式,切实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下一步,习水县检察院将以此为契机,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当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