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怎么做?
工程结算审计的步骤:
(1)收集计价依据及相关基础数据。
(2)熟悉资料,有针对性踏勘现场,进行必要的实测实量。
(3)进行工程量的计算与校核。
(4)进行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的审核。
(5)对提供资料中的疑点,竣工图与实际踏勘现场不符等写出书面报告交被审单位征求意见。
(6)将有争议问题提交讨论。
(7)完成初步审核结果,组织与施工方核对,调整结果(初稿),并对其中不确定的造价作对比分析,拿出审核意见。
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经济文件。工程建设周期长,耗用资金数大,为使建筑安装企业在施工中耗用的资金及时得到补偿,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中间结算(进度款结算)、年终结算,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进行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费用计算有什么规定?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费用计算按比例收取,以沧州市为例,根据《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计费办法》
第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按下列方式计费:
(一)计费方法:
审计费金额=基本付费金额×专业工程调整系数+审减奖励金额
基本付费金额=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基本付费率
审减奖励金额=审减工程造价金额×审减付费率
工程造价审计费低于1500元按1500元计费,超出1500元的按本办法计费。
多个建设项目打包委托时,按照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计算审计费。
(二)基本付费金额以工程结算送审金额为计费基数,采取分段累进方法计算。
(三)基本付费率标准:
1、 工程结算送审金额200万元(含)以下,基本付费率为2.7‰;
2、工程结算送审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为2.4‰;
3、工程结算送审金额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基本付费率为2.1‰;
4、工程结算送审金额2000万元至1亿元(含),基本付费率为1.8‰;
5、工程结算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基本付费率为1.5‰。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计费办法》
(四)审减奖励金额以审减工程造价金额为计费基数,审减付费率根据审减率,采取分段递增方式计算:
1、审减率在10%(含)以下的,审减付费率为1.5%;
2、审减率在10%-15%(含)的,审减付费率为2%;
3、审减率在15%-25%(含)的,审减付费率为2.5%;
4、审减率在25%以上的,审减付费率为3%。
参考资料来源:沧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计费办法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国家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计划和有关文件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第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建设项目计划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的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抄送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下列国家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一)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审计的;
(三)其他需要审计的。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资质的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本级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工作。
审计机关有权就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前期立项文件、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
(二)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造价书、施工图、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计量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有关会议纪要等;
(三)银行开户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第三章 内容和程序第十九条 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四)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五)建设成本核算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拆危拆旧不复垦项目需要工程结算审计吗?
一、工程结算审计概念
工程结算审计是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或年度终了时,与建设单位所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是对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是促进企业加强审计监督,真实反映工程造价,保证资金合理使用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建设投资的重要手段。工程结算审计是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堵塞漏洞、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有效途径。
二、2020年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审价(或审核)是指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其审计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