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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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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芜政〔2011〕5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于2011年4月2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的步伐,进一步提升工业经济总量,调整优化工业结构,促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总则

(一)各级财政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政策的奖励或补助支出,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实行总量和预算管理。

(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是指符合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发展的产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能全面履行在我市的投资合同(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或相关服务机构,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鼓励建设多层工业生产厂房

(一)对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且引进生产项目符合我市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布局规划的多层标准化工业厂房,在投资建设企业持有经营期间,其年度建设占地亩均纳税额(年度纳税额按入驻企业纳税额合计计算)大于10万元的,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查补的税收不计入,下同)予以全额奖励投资建设企业;出租厂房形成的租金收入,前3年按其租金收入实际缴

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全额奖励投资建设企业,后2年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50%比例奖励投资建设企业。

(二)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新建或因扩大产能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新建或改(扩)建多层自用生产性用房(用于办公、仓储、研发的部分除外),经规划部门许可,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层高等规划指标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建设占地亩均年纳税额达到6万元以上的,对二层以上建筑面积予以补助,二层厂房按300元/平方米补助;三层厂房按400元/平方米补助;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厂房按500元/平方米补助。

三、鼓励企业上台阶

(一)企业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从次年起,连续5年,其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较上年增长且超过当年全市平均水平的,按该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扩大生产、研发投入和人才引进。

(二)企业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对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予以一次性奖励。以企业2010年实现的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为基准进行靠档计算,对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以100亿元为一个档次,每上一个档次,按企业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万分之一标准(整百万元计算)予以奖励。

四、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一)按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规划》和《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建立“承接产业转移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分别设立支柱产业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传统产业升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等项目。项目库的项目动态管理,及时调整,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的申报,经市相关部门共同筛选论证后,确定入选项目。凡列入项目库的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对列入项目库的各类建设项目,从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按申报补助期限内新购置的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生产设备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申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生产设备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申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生产设备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申报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其他

(一)上述政策中与入库税收无关的奖励补助资金,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由市与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比例承担。其中,市与县按2∶8的比例分别承担;市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的比例分别承担。属于市

属企业的,由市级全额承担。

上述政策中与入库税收关联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二)申报本政策所列各类奖励补助资金,市区范围的企业按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属市级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区级(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的由区级财政统一兑付,应由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区级财政部门;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应由市级承担的奖补资金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

(三)本政策所列各类奖励补助由企业按年度申报。企业申请上述政策的材料,由各县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初审后,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经信委窗口统一申报受理。对涉及年度经营指标须统计部门于次年统一公布的奖补事项,于次年2月下旬申报受理。材料审核由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科技、统计和税务等部门在2周内审结,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奖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或单位。

申报程序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四)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追回套取的奖补资金本息,3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各级各类财政奖励和补助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

江大桥开发区)、部门弄虚作假,套取市级补助资金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本政策所列各类奖励补助的兑付情况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弄虚作假、套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人员,一经核实,按套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10%-30%予以奖励。

(六)市监察部门会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奖励补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政策兑现、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凡属“一事一议”企业,政府已经给予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兑现,与本政策所列的各类奖励补助重复的,不重复享受。

(八)本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奖励补助标准执行期限暂定1年,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奖励或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以前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与本政策相重复的,可以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

(九)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产业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芜湖军分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40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05〕27号 印发《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了我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调研,完成了《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并颁发了《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粤府〔2005〕15号)、《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改版)》(粤府办〔2005〕15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业竞争力的意见》(粤发〔2005〕5号)。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市经贸局组织开展了我市工业八大支柱产业的调研。为了进一步将省、市调研成果加以消化吸收并转化应用,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业竞争力,推动东莞工业结构优化调整及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城三创五争先”的发展思路,围绕打造现代制造业名城的发展战略,树立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推进工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建立和形成基于市场机制的更高效率的产业资源配置结构、更为合理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协调发展的产业区域结构,大力培育和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优化以龙头企业为骨干,大、中、小型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结构,推进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工业产品、企业乃至整个工业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从制造业大市向制造业强市转变,从加工制造业基地向现代制造业名城转变。 二、基本思路 —2—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关于山东省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调查报告 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农民自愿组织发展起来的新型互助合作性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是促进农村地区生产力有效组合,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和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下,各地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迅猛发展。家乡安丘为发挥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对发展经济的重大作用,积极扶持各种类型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了解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现阶段的发展情况,特此对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作了专门的调查。 一、调查的具体目的和方法 (一)具体目的 1、了解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的基本情况 2、发现安丘市白芬子大姜协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大致分析 3、对安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情况进行大致分析 (二)调查方法 1、访谈法 与白芬子大姜协会及市场办公室人员和家乡人们进行半标准化和非标准化访谈2、文献法 搜集安丘市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情的相关资料以及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相关的资料 二、调查的内容 (一)调查时间 2011年1月10-20日 (二)调查地点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与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大黑埠村及周边地区 (三)调查对象 安丘市姜蒜批发市场办公室和白芬子大姜协会人员、附近百姓、市场周边的个体户、外来客户及蔬菜加工厂 (四)调查的内容 1、初步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所在地的地理位置、交通及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2、了解白芬子大姜协会的注册形式、发展演变、组织结构及功能、主要活动与成效等 三、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白芬子大姜协会成立的背景 家乡是隶属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县级市安丘市,安丘市是一个农业大市,种植业特别是各个地区的特色农业较为发达。通过了解我得知,近年来,在国家对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扶持下,加之自身进一步发展面临困境的背景下,安丘市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重要性因地制宜、不拘一格地培育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初步形成了村级组织领办型、专业大户带头型龙头企业创办型、依托批发市场组建型、特色产业链接型五型并进的发展格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 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4]12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8 【实施日期】201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18日

芜湖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第三条本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机关的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工作的机构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审核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 负责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机构应当配合审核机构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公文类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和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核的公文类信息不得公开。政府机关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应当按照《条例》要求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发[2013]37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5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构建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现代化绍兴。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攻坚克难,敢于开拓,勇于担当,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密切联系群众、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东莞市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府办〔2010〕142号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镇街在建项目经镇街政府审核后,市直单位在建项目经市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各镇街政府、市直各单位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

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3.保安、保洁、绿化等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服务外包开展工作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控制数核定范围;尚未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编外用工暂予保留,待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清理规范。 三、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市级机关事

(1+7文件)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东莞市委员会文件 东委发〔2009〕11号 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 (2009年5月22日)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市社会工作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战略任务 社会工作是一种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提供专业社会服务,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公正和谐的职业活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工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显著标志。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践证明,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福利制度、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极其显著的功效。党的

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国家有关部委提出到2020年要在全国基本建成社会工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建设文明东莞、和谐东莞的一项全局性战略任务。 (一)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迫切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成就。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格局的调整、思想观念的变化,一些高速发展过程中来不及解决的深层次矛盾逐渐凸显,尤其是随着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蔓延,就业困难、贫富悬殊、犯罪吸毒、诚信缺失、心理失衡以及流浪乞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问题不断涌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既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也迫切需要使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和专业方法,来协助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 (二)加快社会工作发展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不断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是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建设富强文明新东莞的重要保证。建立社会工作制度,加快社会工作发展,能够有效推动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形成政府调控机制与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管理力量与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有利于整合社会资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2018]3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10 【实施日期】2018.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芜政〔2018〕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8年2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结合《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进行了完善,现予以印发。 2018年7月10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重要议事决策制度。市政府常务会议贯彻市委决策部署,研究决定政府工作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市实际。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和高效。 第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邀请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主办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以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市政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东府办[2005]55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15 【实施日期】2005.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开办 “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纠风办《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关于开办“阳光热线”节目的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东莞市“阳光热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部门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政务环境,规范和推动“阳光热线”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阳光热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展示部门形象,加强群众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和谐发展”为宗旨,通过运用广播媒体独特的广泛覆盖和即时互动优势,借助现代通讯传播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联系,促使政府部门进一步了解社情民意,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不断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阳光热线”工作的目标内容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以建设和谐社会,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目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宣传参播单位的工作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制度等政务公开内容; (三)解疑释惑,受理和解答群众的投诉和反映;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承诺,并及时解决; (五)反馈群众投诉和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的实施方案

安丘市教育局文件 安教字〔2012〕9号 关于举办安丘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 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体质,深入推进学生体育健身活动和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富强、秀美、幸福新安丘建设,经研究决定,举办全市首届中小学生体育节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以“人人参加阳光体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

体育工作机制,充分保证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形成青少年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充分展现当代中小学生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全力打造敢于创新、充满活力、快乐幸福的特色校园,不断增强学生体质,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二、体育节主题 我运动、我健康;我参与、我快乐;我幸福、我向上。 三、活动时间 2012年2月-4月 四、活动形式 本届体育节,主要由市、校两级活动组成,校级活动由镇教管办和市直学校承办,市级活动由教育局承办。校级活动在组织开展的过程中,要结合单位实际,制订操作性强、内容详实的实施方案,要根据中小学生特点和学校时间安排,设计开展形式多样、利于师生身心健康、利于师生全员参与的活动,力求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形成校际间、班级间健身比赛氛围,进一步调动广大师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同时,各单位要举行隆重地活动启动仪式。 五、活动内容 (一)校级活动 各单位要突出主题,围绕开展竞技体育、趣味体育、益智体育和体育知识竞赛等内容,自行设计活动项目。要根据学校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芜湖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模式,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2013] 96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6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提供的一部分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一项经济活 动。 第三条市级政府购买服务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

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鼓励、支持由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形成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承接主体应当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各项条件。 第六条政府购买服务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服务职能制定购买服务 目录,每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内容,新增事项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原有事项应当逐步转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目录范围外属于政府服务职能的服务内容,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第八条市发改委要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财政局要牵头制定服务 目录,强化指导监督,发布相关政策信息,做好资金预算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市编办要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1〕168号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绍兴市区规范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 空间从事经营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区住改商和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市区内将住宅改为餐饮等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行政审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不得利用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或

其他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出租的,租赁双方应依法签订租赁协议,承租方应按协议约定的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居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拆除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房屋使用人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土地收益金。 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其中,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永久改变房屋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行政审批机关在办理住改商审批事项时,应依法审查经营性用房权属证明,如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应按前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公共优先、综合利用,质量第一、确保安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坚持合理有序地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八条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市建设、人防等部门加快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总体布局,建设用地性质,用途,开发强度、起止深度和层次要求等。 第九条对结合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干道、商业仓储设施和能源、通信、人防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其他地下工程设施,应按规定单独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9-10-28 第11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等1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继续执行。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 一、东莞市违法建设处罚规定(东府〔1998〕38号); 二、东莞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东府办〔1998〕81号); 三、关于加强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1〕85号); 四、关于调整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1995〕72号); 五、关于加强废旧物品收购管理的通知(东府办〔2002〕69号); 六、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4〕30号); 七、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5〕82号); 八、东莞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东府令第35号); 九、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东府〔2003〕60号); 十、东莞市培育发展自主技术企业实施细则(东府〔2005〕41号); 十一、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的试行办法(东府〔1995〕93号); 十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转机建制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东府〔1997〕30号); 十三、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府令第52号); 十四、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5〕166号); 十五、东莞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东府〔1989〕41号); 十六、关于限期拆除各类违法搭建物的通告(东府〔2005〕58号);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2015年)

关于公布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200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类:260元、280元、310元、340元、370元。各市分类标准见附表。最低工资的小时工资标准暂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公布,其标准应略高于按最低月工资折算的小时工资标准。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三、中央驻鲁企业(含驻鲁部队企业)、省属企业和外省市驻鲁企业执行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

7月1日起执行。鲁政发[1999]95号文件即行废止。 各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地区最低工 资标准 370 济南市:市中区、天桥区、历下区、槐 荫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 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含开发区)、临淄区 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莱州市、龙 口市、招远市、长岛县 潍坊市:潍城区、奎文区、寿光市 威海市 340 青岛市:各县级市 烟台市:福山区、牟平区、蓬莱市、莱 阳市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 城市、曲阜市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5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重点改革项目总体督察方案》(芜改组发〔2017〕8号)要求,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就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重点督查构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信息报送规定和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项目调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87号,以下简称《信息规定和项目调度办法》)和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芜考〔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 1.各县区、开发区成员单位。要全面对照文件报告围绕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开放大平台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工作建议,10月15日前起草完成自查报告,要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函告市发改委;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4]92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14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4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 意见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制定的《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和《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绍市委发〔2013〕53号)精神,加快推进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鼓励企业建立现代职工培训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学院和蓝领职工讲堂,帮助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养成培训。培训经费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为主,政府通过提供免费师资培训的形式给予资助,师资培训的补贴标准参照《绍兴市职业培训经费补贴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绍市财社〔2012〕1号)执行。 2.加快国际化技能人才培养。积极鼓励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国际化技能证书。探索引进国际技能人才认证机构和认证机制,加大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力度,为我市企业走出国门服务。按照我市产业实际需要,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和引进发展外向型经济所需的国际化技能人才认证项目,对参加培训并获得国际化技能水平资格认证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建立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晋升机制,以职业道德、理论素养、技能水平、工作业绩为基础,

国家环保政策

国家、省、市环保政策 一、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2号,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名录确定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环评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

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部委托审批的环评文件: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四、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鲁环发…2010?42号)规定了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 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的以外,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一)环境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 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116119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67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2 【实施日期】2017.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知 (芜政办秘〔2017〕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芜湖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研究解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管理、运行的重

大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贺懋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曹哨兵市委常委、副市长 汤德余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成员:黄锦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周晓梅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章世海市编办主任 汪斌市发改委(物价局)主任(局长) 王红月市教育局局长 杨少华市科技局局长 王志鹏市经信委主任 王一平市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 胡建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梁宝金市民政局局长 王芳市司法局局长 李家贵市财政局(国资委)局长(主任) 董萍市人社局局长 李新宇市环保局党组书记 许耀辉市住建委主任 徐晓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史高江市农委主任 夏传文市水务局局长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救助打捞 【发文字号】绍政发[2003]109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4 【实施日期】2003.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03〕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积极构筑覆盖城乡的区域性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困难群众长效帮扶机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因地制宜、保障合理,

城乡联动、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社会互助、临时帮困和送温暖活动为补充,系统考虑、整体推进、普遍提高、重点突破,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率先建立起组织网络化、管理制度化、服务社会化、救助保障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实施就业援助。 进一步明确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摸清低保对象,科学制定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保实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可能,不断完善政策,在做到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并确保“低保”资金的落实到位,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低保金”。加快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的衔接,对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继续深化落实对低保对象助医、助学、助困、法律援助、扶贫帮困送温暖等有关政策措施,政府为主举办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服务性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为低保对象和贫困家庭提供援助,对相关的费用予以减免或补助。 要把促进低保对象就业作为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点,积极依托街道社区开展再就业援助。通过岗位开发特别是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坚持和完善就业援助“绿色通道”,通过实施“4050”工程、开辟再就业援助专门窗口等,努力形成对低保对象的就业援助体系。对城镇低保对象,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就业统一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免费组织劳务培训和劳务输出,帮助有劳动愿望人员进城务工。对低保对象就业或务工后取得的收入,3个月内,可视作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继续给予享受原有保障金数额的照顾。对低保对象从事个体经营和低保对象之间的联合经营,参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3]2号文件的有关规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 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有关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细则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就业创业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经认定为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二)补贴标准:领军人才最高每月7000元、高端人才最高每月4000元、为期3年的生活补贴。 (三)申请材料 1、《芜湖市引进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资金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发放给引进人才逐月的工资表复印件; 3、引进人才个人的银行卡(账)号; 4、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四)办理程序 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认定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引进人才的生活补贴逐年审核发放。每年10月由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市、县区人社局在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后,按照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隶属关系向市、县区人才特区办申请并报同级财政审核确认,拨付当年度的生活补贴,从人才特区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吸纳引进生活补贴 (一)申报对象:自2013年起,对应届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即从2013年起在我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二)补贴标准:每人10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分2年补贴到位。(三)申请材料 1、《芜湖市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需验证原件,下同),《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证明,银行卡(账)号; 3、所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毕业生本人填写《芜湖市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市、县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人社局会财政局审核确认,补贴资金分2年等额拨付,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列支。 三、关于鼓励引导毕业生在我市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高职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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