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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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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第九条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1125号)转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申报设备及办理固定资产相关事宜时参照使用。 2.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备配置 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市级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标准进行完善、调整和修订;负责对规定范围内的固定资产配置事项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固定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对市级单位固定资产实施调剂。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资产的调入调出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配置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协助市财政局制定行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 市级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具体的资产配置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级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包括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二)勤俭节约、绿色环保的原则;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资产配置与财力可能、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级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总结我局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技术,进一步推动工程局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中建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企业级(三级)工法的编制与管理,以及省部级(二级)工法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归口管理 第六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工法的领导工作。 局属法人单位、局属区域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法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局科技部负责工程局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归口管理。具体负责企业级

(三级)工法的年度编写指标下达、评审组织、审定发布、推广应用、及表彰奖励;以及从企业级(三级)工法中择优申报省级(部)级工法(主要指申报总公司级工法)。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年度工法编写计划,组织并指导编写工作,并对编写的工法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单位总工批准推荐申报企业级(三级)工法;并负责本单位中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制订的年度工法编写计划中,应明确工法编制人、编制时间、完成时间。由项目组织实施。 第九条项目部具体负责工法的编写工作,以及工法在项目的具体推广应用。 第十条局属各单位年度工法开发与编写计划应在每年年初报局科技部,科技部每季度对工法的编写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 第十一条工法应反映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应用和推广水平及效果。它不同于规程、标准等,内容上具有新颖、适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保证工程安全等特点,在编制时,应符合如下条件: (1)工法中的关键技术经过鉴定,达到工程局先进水平,且技术难度较大(附技术鉴定证书); (2)经过工程实际应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附证明材料); (3)整体技术和装备对指导施工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工法的编写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格式进行编制。工法中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二)特点:说明本工法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五)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六)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处理方法、外观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行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核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按规定标准配置固定资产,安排购置资金;按照规定和权限审批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逐步建立固定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单位固定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六)研究建立单位固定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单位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省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所属机构,是指与财政部门存在经费领拨关系的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培训费实行预算管理。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于每年3月1日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推动技术创新,提高行业施工技术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以下简称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b5E2RGbC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以下简称水利工法)的评审和管理,以及工程协会对水利企业工法的开发、应用和备案管理。p1EanqFD 第三条水利工法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DXDiTa9E 水利工法按专业划分为土建工程、机电与金结工程、其他工程3 个类别。 第四条水利工法按层级分为水利企业工法和水利行业工法。 (一)水利企业工法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立了企业工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工程特点、通过工程实际应用开发的水利水电施工方法,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报工程协会备案。RTCrpUDG 二)水利行业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工程协会组织评 审和公布,报水利部备案。

(三)水利行业工法可优中选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工法。第五条工程协会每年定期对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备案管理。水利行业工法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法完成企业有完备的工法管理制度,开发、编制、评审和公布均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工法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三)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水利水电行业有所创新; (四)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并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5PCzVD7H 第七条工程协会对申请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备案和不予备案的结论。 第八条水利企业工法备案有效期为十年。 第九条通过备案的水利企业工法,在申报水利行业工法时,不得变更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但可以补充工法应用证明、关键性技术评价(鉴定)报告等资料。jLBHrnAI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水利行业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是指北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201190号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总公司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及总公司优秀工法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本办法制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工法管理办法》(铁建设【2008】156号)。 第二章工法等级 第六条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总公司优秀工法是总公司推荐铁路建设工程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二级(省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

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三级(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三章工法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编写原则: 1.工法必须是经过工程实践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方法。未经工程实践检验的科研成果,不属工法的范畴。 2.工法编写应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3.工法的编写顺序是工法特点、工艺原理在前,最后引用一些典型工程实例加以说明。 第八条工法的选题分类 1.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2.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3.对类似现有的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九条工法的编写内容及顺序 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 1.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意义。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意见、查新结论、专利、标准、工法应用及获奖情况。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指南

目录 目录 (1)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1) 2数据初始 (2) 2.1基础数据初始 (2) 3配置管理 (5) 3.1资产卡片录入 (5) 3.1.1卡片过滤 (6) 3.1.2增加卡片 (6) 3.1.3删除卡片 (7) 3.1.4 修改卡片 (8) 3.1.5卡片批量 (8) 3.1.6 卡片打印 (9) 4 使用管理 (9) 4.1资产自用管理 (9) 4.1.1资产信息变动 (9) 4.1.2卡片拆分 (12) 5 处置记录 (13) 5.1资产处置记录 (13) 5.2已处置资产查询 (15) 5.3资产处置审批(主管) (15) 6资产报表 (15) 6.1行政单位2011资产清查表报查询 (16) 7系统管理 (16) 7.1系统参数管理 (16) 7.1.1常用资产分类设置 (16) 8查询功能 (17) 8.1资产历史状态查询 (19) 8.2资产汇总查询 (20) 8.3资产增减明细查询 (20) 8.4专项查询 (21) 8.5固定资产变动查询 (22)

1登录资产管理系统 在首页界面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等信息,点击【登录】后可登录到财政综合办公平台。登陆后可在界面中找到【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操作时单击该模块,即进入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 为了您更方便登录资产管理系统,请将本站点收藏。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收藏夹”---“添加到收藏夹”,添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到收藏夹。下次登录只需在浏览器的“收藏夹”选择已收藏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即可,无需重新输入网址。 请将本站点设置为“可信站点”,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IE浏览器工具栏“工具”--->“Internet 选项”,弹出界面: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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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医院培训费管理使用办法.docx

医院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卫计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院相关科室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培训经费预算由医院实行总量控制。各科室应遵 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者超预算安排支出。年度终了,培训经费结余一律注销。 第四条各科室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节约培训资源,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各科室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实行先审批、后培训。各科室制订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各科室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业务主管科室审核,由院班子会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不得调整。因工作需 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主管科室和院班子会审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 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单位在核定培训班经费预算时,人数含参训人员、工作人员和聘请的授课老师等。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若培训要求食宿自理的,培训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条参训人员赴外地参加培训,往返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除上级部门及项目支持的有明确标准以外,培训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各科室应在综合定

什么是施工工法

施工工法专业分类建筑市场标题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份发布文号建建[1996]163号发文日期 1996-03-22 失效日期生效日期发文部门建设部城市发布说明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1996]1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进步。为进一步推动工法开发、编写与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应用实例。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第三章工法的审定与公布第八条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审定工法时,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合理使用培训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培训经费的管理。 1.3 管理职责 1.3.1 在制定年度计划时,由人资行政部分别确定各项培训所需的具体费用,并汇总为年度的培训预算,并对专项费用进行分配与监管,培训费用预算纳入人力资源部门年度费用预算中。 1.3.2 费用分配把握以下原则:知识、技能培训是重点;业务部门、设计部门的培训优先于服务部门、事务性部门;管理干部、专业技术骨干培训重于一般员工培训;上年度关键绩效领域发生重大不良事件且有能力不足因素的,应当首先满足该项目的培训 1.3.3 财务部负责培训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2 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2.1 公派外出培训(进修)的学费、资料费。 2.2 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3 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非公派学历教育费用。 2.4 教材开发、购置及印刷费用。 2.5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2.6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2.7 教学场地租赁费。 2.8 考试费。 2.9 其他与培训密切相关的费用等,如外派学习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财务报销标准执行) 3 培训经费使用办法 3.1 外出培训费用:指参加由社会组织的短期培训班、研修班(中期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长期培训班)发生地所有费用。 3.2 本单位内部培训费用:指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培训,包括聘请外部讲师、内部兼职讲师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培训设施、用品等的费用。 3.3 培训过程中如需产生费用的,由公司培训管理人员填写培训费用申请单 4 培训经费支出使用程序 4.1 公派外出培训 公司统一安排外派的课程,参加外训的人员需先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书》。签订后从参加该课程的人员中选举一名组长统一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借款借据》办理课程费用的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组长到人资行政部拿《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到财务报销,报销标准按照财务的具体标准执行。 4.2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 4.2.1 个人自行参加的外出培训需由本人提前填写好《外出培训申请表》,获批并且签订《培训协议书》后到财务办理课程费用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课程结束后,凭《外出培训申请表》及填写好的《费用报销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4]10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16日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组织省(部)级工法评审,将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 对海淀区会计、审计定点服务的承诺书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招标结果区县共享的原则,以及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BGPC-G14173)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要求,我方自愿成为海淀区政府采购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单位,并在海淀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审计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海淀区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方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准则和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全面履行投标文件的承诺,认真做好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到诚实、守信。圆满完成各采购人的会计、审计定点服务工作,确保服务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我方保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5-2016年度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框架协议》、我方的《投标文件》等文件及承诺有效期内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对我方承诺和实际提供的价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及服务平台维护等与本次北京市会计、审计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和管理。 四、我方同意海淀区财政局建立的退出递补机制,退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内容,退出后空出的名额将按中标备选人得分排名,复核后递补入围。

五、海淀区财政局为我方提供海淀区财政局网站及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用以实现网上公告、展示、查询、统计、分析、竞价等功能,并负责该系统的管理。 六、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对我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我方未按协议价格收费或提供服务,海淀区财政局将依据本承诺书追究我方违约责任。 七、如采购人对我方提供的服务质量问题向海淀区财政局投诉,海淀区财政局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我方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八、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对我方考核、监督检查及我方履行承诺的情况。海淀区财政局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九、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示我方为海淀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审计服务业绩的统计情况,并作为下一届海淀区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单位确定的参考依据。 十、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在其网站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媒体上公布我方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及被终止本承诺的信息。 十一、在承诺期内,海淀区财政局有权尝试引入谈判、议价、竞价等方式采购我方提供的会计、审计服务,并有权制定谈判、议价、竞价规则,我方保证如参与谈判、议价、竞价,应当遵守该规则。 十二、海淀区财政局不在本承诺书中明确具体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具体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各采购人在承诺有效期内与我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三、我方保证根据与采购人签署的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提供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内的会计、审计服务。如采购人提出超出投标文件承诺、本承诺书及合同要求范围的服务,如虚开发票等,我方有权拒绝;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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