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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第一种收费方式(适用于建设单位有审计、需要提供收费依据或需要走财政审批程序):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版)计取标准勘察费作为基数分段计费:

1万以下只收800元;

10万以下费率6.5%;

10万以上分两段计费,10万以下取费率为6.5%,10万以上部分费率为5%。

第二种收费方式如建设单位要求按勘察进尺延米收取审查费,单价按以下表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审查机构应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文件,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桂价费字〔2002〕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一、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总则 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关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9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1.0.10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1年4月25日川发改价格〔2011〕323号 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市、州及扩权强县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将贯彻意见和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我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设计图审查费按投资额的1.6‰;其余的施工图审查费,均按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收取审查费:20万(含2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8元/平方米收取;20以上-50万(含50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5元/平方米收取;5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按1.2元/平方米收取。 二、其余事项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 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等专项 工程,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结合本 市建设规模认定本市审查机构及其审查人员,对本市施工图审查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行政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

第六条审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 从事勘察文件审查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一类机构和主 城区内的二类机构审查人员必须全部为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分类标准要求的专职人员;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二 类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 的50%。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的专职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前述分类标准要求审查人员总数的50%。 第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施工图审 查的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应当设立施工图审查专门机构,其人员、财务等应当单独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审查机构认 定书和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 据建设规模和各机构运行情况,对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和调整。 第三章审查人员 第十条审查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认定。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专职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期 间不得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35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C1999)1283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超过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2%—25%计收。 第八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合同中约定。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详细讲解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目录 1.总则 2.工程测量 3.岩土工程勘察 4.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 5.水文地质勘察 6.工程水文气象勘察 7.工程物探 8.室内试验 9.煤炭工程勘察 10.水利水电工程勘察 11.电力工程勘察 12.长输管道工程勘察 13.铁路工程勘察 14.公路工程勘察 15.通信工程勘察 16.海洋工程勘察 1 总则

1.0.1 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0.3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土浮动幅度值) 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浮动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

(完整word版)闽价服〔2012〕237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12〕2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收费行为,维护建设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施工图审查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要求,结合《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闽价房[2009]168号)执行情况,现对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取得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施工图审查收费应当按照自愿有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委托人支付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三、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基数,按规定标准分档累进计收;居住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分项工程(幕墙、装修、轻钢、智能化、岩土、桩基础、人防工程等)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以建设单位一次性送审项目的概算额为基数,按照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其中,单个项目计算的施工图审查(不含勘察文件)收费金额低于1500元的按1500元计;单个项目计算的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 本收费标准仅限于房屋建筑(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服务,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四、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60%收取;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等)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70%收取。 五、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须进行局部设计整改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施工图总量60%以上须进行设计整改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 六、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复查费用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50%收取。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负责完善,不得再加收审查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施工图审查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开收费文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相关手续,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2006]191号)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

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审查机构应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文件,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桂价费字〔2002〕31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完整版)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价格渝价文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3年12月31日渝价〔2013〕4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发改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所收取的审查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市颁布的相关行业法规,提供值价相符的服务。重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监督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收费行为。 四、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

江苏省图纸审查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收费标准仍按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和苏价服[2005]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各有关执行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政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5]146号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行政审批改为行业自律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改为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经研究决定,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 二、现行执行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不变。鉴于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应先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增加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项目,标准为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 上述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 江苏省物价局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04]26号苏财综[2004]11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勘察设计取费标准2002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2002年1月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4]12号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单位),受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二、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图文件均须进行审查(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除外)。 1

三、施工图审查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委托单位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图审查收费按工程概(预)算投资额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基准标准附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根据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难易程度,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的规定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单个项目收费超过12万元的,按12万元收取。 施工图审查为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建设单位(业主)不得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审查为不合格的项目,其审查经费由建设单位(业主)从该项目的设计费中扣除。 建设单位(业主)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单位)作出的审查结论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业主)或设计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审费用由委托复审的单位承担,复审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审费用由原审查机构(单位)承担。复审费用收取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标准的60%执行。 四、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概(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2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页脚内容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桂价费[2006]191号)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审查机构应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文件,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规定自2006年7月20日起执行,桂价费字〔2002〕310号文件同时废止。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序号工程概(预)算M(万元) 施工图审查收取勘察设计费的α(%) 1 M<500 α?10% 2 500?M<1000 α?9% 3 1000?M<5000 α?7% 4 5000?M<10000 α?6% 5 10000?M<30000 α?5% 6 30000?M<80000 α?4% 7 80000?M<200000 α?3% 8 200000?M α?1% 注: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收费标准。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以国家规定的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额为计费基数分档计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及条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及条件 一、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勘察文件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 2、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对确认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工程勘察文件审查通过意见; 3、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施工图审查报审表,与具备相应认定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施工图审查委托合同后,向审查机构报送符合审查条件规定涉及的批件、资料、图纸及证明材料(其中节能设计应报送建筑热工计算书、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4、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的条件 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之前,申报工程勘察文件审查: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手续;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了工程勘察发包,签订了工程勘察合同; (四)取得了附有坐标及地形的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 (五)明确了建筑物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可能采取的基础型式、尺寸、预计埋置深度,对地基基础设计的特殊要求等; (六)岩土工程勘察已全部完成。 三、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申报其他专业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项目管理要求,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或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 (二)已取得相应规划手续并依法通过了专业部门的审查或审批;

(三)已按有关规定完成设计发包,签订了设计合同; (四)工程勘察文件已经审查通过; (五)除符合分段审查条件的特殊项目外,施工图已全部完成。 (摘自:苏建科【2005】11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附件)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湘价服〔2008〕94号

湘价服〔2008〕94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 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的通知 二○○八年六月六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现就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及范围。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指具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资质,且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扩建和改建工程),均属审查范畴。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房项目不属审查收费的范围。 二、施工图审查应坚持自愿选择委托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备审查资质和收费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 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接受委托,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履行协议载明的职责后,方可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审查服务费。无委托协议或不履行协议职责的不得收费。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为防止结构设计安全系数过大造成的设计浪费,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设计方案被采纳后,可向建设单位收取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协议中明确。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

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除不得收取审查服务费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五、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分歧时,由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符合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复查。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一致,复查费按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50%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 收取;如复查意见与原审查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复查意见为准,复查费由原审查机构负担。 六、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省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的监管。凡不具备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机构, 一律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收费。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和各市州物价局确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标准收费或降低审查质量压价竞争,并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八、本通知自2008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施工图审查服务收费标准 2:建筑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完整版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完整 版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 《关于重新确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公众利益和国家现行强制性规范等进行审查时,可按本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仅限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时收取,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不得参照执行。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在最高限价内由双方协商确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须进行修改设计的,再次送审不得另行收费;如属建设单位重新变更设计,再次送审的,则收费由双方视审查工作量、技术难易等另行协商确定。 三、对国家和自治区的重点工程,由国家投资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幼儿院、医院以及福利机构(不含学校、医院、福利机构的职工宿舍、经营性用房)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实行优惠政策,按最高不超过该工程项目同档次设计文件审查费的70%收取。农村农民建房不得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为被审查单位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审查机构接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审查机构应出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文件,并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范围、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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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
  • 施工图审查费收费标准
  • 勘察收费标准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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