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内贸进出口货物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说明:
1、本费率表的收费标准以《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8号)为基础,结合本港实际和港口市场制定。
2、本费率表适用于广州港集团内港片以外的港口码头外贸进/出口货物的港口收费。自2007年1月1日零时开始装/卸的船舶货物起实施,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开始装/卸的船舶货物。
3、入库是指货物从船上卸至库、场(经理货),分类堆存到装至客户提货的汽车、火车、驳船(煤炭类、矿砂类货物卸船经皮带廊直接装至客户提货工具或输送到港外堆场均视为入库)。
不入库是指将货物从船上直接卸到客户提货工具(经理货)的全过程(含使用流动机械经码头直接装至客户提货工具);
4、沿海粮食、饲料:
(1)粮食指:小麦、面粉、稻谷、玉米、大米
(2)饲料指:豆粕、麸皮、淀粉、豆类、蛋白粉、纤维渣、大麦
5、上述货物(除出口豆粨、出口散装植物油、出口包装化肥外)的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应予征收的其它规费,例如
港口建设费。上述规费,按国家规定据实计收。
6、超期堆存保管费按《内贸货物超期堆存保管费率表》计收
7、煤炭类、焦炭类、钢材类、木材类、粮食类、饲料类、包装化肥、包装水泥、散装盐、出口豆粨等货物,在上表港口作业方式中需装货出库进行一次衡重的,不另行增加港口作业包干费。
除上述货物外,其他类货物在上表港口作业方式中需装货出库进行一次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2.00元/计费吨。
8、(1)煤炭类货物:若客户要求卸船入库场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3.50元/吨。
对已进入库场堆存的货物需单独进行过磅衡重又运回港口堆场的,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和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6.20元/吨;若由客户负责水平运输,港方负责装卸、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5.00元/吨。
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但不需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4.50元/吨;
(2)精矿类货物:若客户要求卸船入库场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5.00元/吨。
对已进入库场堆存的货物需单独进行过磅衡重又运回港口堆场的,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和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7.70元/吨;若由客户负责水平运输,港方负责装卸、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6.50元/吨。
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但不需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6.00元/吨;
(3)除煤炭类、精矿类以外的其他货物,若客户要求卸船入库场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3.50元/吨。
对已进入库场堆存的货物需单独进行过磅衡重又运回港口堆场的,若由港方负责装卸、水平运输和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9.15元/吨;若由客户负责水平运输,港方负责装卸、过磅衡重的,则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6.20元/吨。
(4)对内贸进口原木的重量有异议而过磅衡重的,当过磅数量大于运单数量时,相应港口作业包干费增加5.10元/计费吨,计费数量以过磅数量为准;其他情况,则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对外计收港口作业包干费,不再另行增加港口作业包干费。
9、若货物(除煤炭类货物外)需在锚地减载驳运作业的,则有关包干费根据相应的作业锚地另行增加。具体增加包干费用标准按《港口作业锚地减载作业包干费费率表》。
10、若货物装火车离港,需委托港方进行铁路监装的,则监装劳务费分别如下:
(1)散装固体:1.50元/计费吨。
(2)件杂货:2.00-4.00元/计费吨。
11、货物经汽车、火车进港堆存后再由汽车、火车、驳船中转提运出港的,港口作业包干费由各作业公司参照上述标准与客户协商定价后报备生产业务部。
12、若上述货类超出上述作业方式的,则另行协商约定并报生产业务部核准后再执行。
13、本表无列名的其他内贸出口货物,可参照上表中内贸进口货物的作业方式和标准。
14、本费率表由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业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