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通讯费及餐费补贴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差旅费、通讯费及餐费补贴的报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差旅费系指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市内交通费等其他开支。
第三条乘坐交通工具费按职务级别规定限额标准;住宿费按职务级别规定单房日均限额标准;出差时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
其他费用凭据据实报销。具体执行标准见下表:
对上表进行说明及补充规定如下:
1、公司领导是指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在职董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正、副经理包括行政上享受部门副职待遇的人员。
2、连续乘坐火车超过6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卧铺票;乘坐其他交通
工具不含长途出租车。
4、自备车辆出差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5、员工事先经批准,趁出差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非因公办事的,其绕
道的费用个人自理。
第四条公司高层领导公务化私人小车费用凭有效发票按实报支,报支费用包括:停车、过路、过境、过桥和油料费等。
第五条移动电话费实行按职务级别确定限额标准并凭有效发票报销。具体限额标准为:
第六条餐费补贴标准为外地住人员每人每月300元,本地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第七条差旅费、通讯费和餐费实际费用支出不足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报支,超过上述标准的费用自负。经董事长准许的不受此限制。
第八条上述报销标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适时调整,由行政部提出定额标准,报公司经理会议通过。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