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在风景名胜区内可以建设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体育设施等项目。
(2)其他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项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
(2)建设项目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二、办理依据
《云南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制和建设项目许可制。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的准予批准条件:
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5.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未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未取得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5)未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
2.风景名胜区规划调整;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改;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因风景名胜区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用地性质的;
(2)《云南风景名胜区条例》中禁止建设项目。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人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未登记产权和未进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证明;
2.应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曾经办理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仍在抵押或已登记产权;
(2)未在市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5.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满足注销“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注销。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投资服务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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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
变更
|
补证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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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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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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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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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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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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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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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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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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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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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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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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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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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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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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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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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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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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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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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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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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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单体立面彩色效果图或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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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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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施工图纸或单体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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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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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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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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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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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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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办《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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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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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或项目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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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补证申请及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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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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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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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纸质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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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刊登遗失启示的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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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纸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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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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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前置审批
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准予批准条件材料手续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投资服务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5 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 项目投资服务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建设项目一年内未开工建设,该证自行失效。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