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六期)。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区抽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十六期)
现将我局关于公布2022年区级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通告(第十六期)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扬州市邗江区得祥农贸市场陈曙红的豇豆、韭菜
(一)2022年5月30日抽检的豇豆、韭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二、扬州市邗江区美琪农贸市场李风彬的韭菜
(一)2022年5月31日抽检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承诺停止销售并主动召回。我局复查合格。
三、扬州市邗江区美琪农贸市场杜护兰的生姜
(一)2022年5月30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四、扬州市邗江区美琪农贸市场卢婷婷的生姜
(一)2022年5月31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五、扬州市邗江区美琪农贸市场金桂飞的生姜、韭菜
(一)2022年5月31日抽检的生姜、韭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六、扬州市邗江区美琪农贸市场潘秀兰的生姜
(一)2022年5月30日抽检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七、扬州市邗江区得祥农贸市场顾霞娥的韭菜
(一)2022年5月30日抽检的韭菜,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八、邗江区乐无忧生活超市的上海青、韭菜
(一)2022年5月30日抽检的上海青、韭菜,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经营户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九、扬州润熙商业有限公司的油麦菜
(一)2022年5月25日抽检的油麦菜,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我局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处罚。
(三)该经营户对不合格产品原因开展了整改。我局复查合格。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