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港门春丰农资店,该店销售不合格肥料。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港门春丰农资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1UEGM0T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执一处罚〔2023〕1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涉案的不合格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从广东时代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其中1吨是2022年12月份购进,另1吨是2023年2月16日购进,上述涉案的不合格复合肥料系同一批次,购进数量为2吨共40袋,进货价215元/袋,销售价为240元/袋,货值金额9600元。当事人已售出上述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34袋,剩余6袋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所得共为8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肥料中总养分和钾含量均低于高标准浓度及声称值要求,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依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农质发[2023]2号)“二、严打农资违法犯罪行为4.开展专项行动。将打击假劣化肥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铁拳行动”方案,组织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化肥产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从重处罚如下:1、罚款28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50元;3、没收6袋安徽华联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复合肥料。 | ||||
罚款金额(万元) | 2.8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8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09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09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