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18日,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件。
1.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区彭氏大米零售店无证生产食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案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1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其在仓库内正在对大米称量装入印有“翔发好日子”包装袋中,地上摆放有包装好的“翔发好日子”“九七香”大米。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及未获得“翔发好日子”“九七香”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大米加工成“翔发好日子”和“九七香”预包装大米出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广西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构成无证生产食品(大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罚款17.5万元。
2.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柳州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22年3月30日至31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的小区17台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区有8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28日开始负责管理使用该小区17台电梯,并承认因其工作疏忽导致上述8台电梯未能按时申请定期检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
3.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防城港市蓝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的冲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显示溴酸盐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复检,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当事人生产的冲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的溴酸盐项目仍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冲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共80件,已售28件,案发后召回15件,涉案货值768元,违法所得为2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4元;2.没收抽检不合格的冲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67件;3.罚款3万元。
4.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西京珠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2月17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广西京珠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防城港市港口区金海湾小区B1、C2组团48台电梯进行专项监督抽查,发现1台电梯底坑有大量垃圾。经查明,该电梯维保记录中勾选了电梯底坑环境维保项目,维保人员承认2022年2月4日对该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时未对该电梯底坑进行清扫。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5.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港口区蓝茶奶茶店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2年4月24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防城港市港口区蓝茶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预包装食品中有6种超过保质期和店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2名从业人员未能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2022年4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材料。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构成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
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食品;3.罚款5000元。
6.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思县头彩化妆品经营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案
2022年4月8日,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思县头彩化妆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摆放的美甲甲油胶等26种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化妆品进货单据。经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广州莱奈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26种涉案化妆品,共计496瓶,货值277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防城港市上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化妆品496瓶;2.罚款3000元。
7.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港口区许记珠宝金行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电子天平案
2022年4月14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对防城港市港口区许记珠宝金行进行检查,发现有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强检计量器具电子天平未见贴有计量器具检定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证书及检定标志。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就将强检计量器具电子天平称重销售黄金,进行贸易结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
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300元。
(来源:广西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