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公告
辽市监审公告〔2021〕1号
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利害关系人金卫东等三人委托律师送来的《关于恢复股东登记的申请》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再21号,以下简称“再21号裁定”),要求我局依法撤销2017年9月30日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依法按该变更前持股比例恢复金卫东、吴可、刘素芬三人的股东登记。
经查,2017年9月30日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你公司提交的“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01644号判决”)及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29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为“1292号判决”)”和股东决定等申请材料,对你公司登记事项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
2020年12月3日“再21号裁定”裁定如下:1、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1民终1292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2、驳回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1月7日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因“01644号判决”和“1292号判决”被“再21号裁定”裁定撤销,向我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我局对金卫东、刘素芬、吴可恢复股东身份的申请认真审核并依据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及法律法规作出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撤销原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对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为,恢复到该次登记前的登记状态。
2.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01794958)作废,请你公司派人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你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到我局审批窗口领取新换发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撤销决定持有异议,可自收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辽宁国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决定》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沈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