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字[2020]212号。因广州钎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变更登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9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 |||
有变更情形: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0]212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钎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58413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邹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法》: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罚款金额:6.000000万元人民币,没收金额: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09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0]212号
当事人名称:广州钎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584135 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5号1420房 法定代表人:邹星
因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进行变更登记,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于2020年6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资料申请变更登记,经我局向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协查,查明天河路375号1420房没有办理房租租赁登记备案,当事人提交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为虚假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邹星、股东王小花做的询问笔录;证实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证据三:我局对当事人注册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不在注册地经营。
证据四:我局于2020年5月28日寄给办理登记手续时的委托人“雷爱民”的询问通知书及快递单。上述人员均没在指定时间到达我局接受询问。
证据五:我局于2020年6月30日向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发的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核实当事人于2017年2月7日提供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真实性;
证据六: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于2020年7月13日给我局关于协助调查事项的复函,表示经核查该局系统,该地址没有办理房租租赁登记备案;
证据七:我局存档的当事人于2017年2月7日提交的内档资料。
本局于2020年9月1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林和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进行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及《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