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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闲置十多年的市郊土地“新生记”
开栏的话
从春天出发
今年以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精主业、强服务、创一流,注重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方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全力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策划系列报道,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及涌现的先进典型等。今天推出第一期《闲置十多年的市郊土地“新生记”》。
3月20日下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案件,既妥善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又为当地乡村振兴铺平了道路。
2008年12月25日,原告湖南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雨湖区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鱼塘租赁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将其所属的连片鱼塘六口租赁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45年10月31日止。双方约定:前五年每年的租金为1.5万元,考虑到该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前四年不交租金,从第五年起(即2009年11月1日)上交租金。后期租金,原告向被告每五年按照20%的递增比例标准交纳。2013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约70亩鱼塘和周边40亩土地流转给原告公司创办企业进行土地开发,流转时间为70年,流转价格为129000元/亩。原告向被告转账20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载明款项为土地流转款。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协议书》系以农民集体土地为标的的流转协议,且约定的用途为创办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属于非农业建设。由于土地性质无法改变,湖南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作实质开发,闲置至今十多年。原告要求被告返回200万元土地流转款及占用利息。
(调解中)
承办法官向兴礼、法官助理刘俊峰了解到该土地地处市郊,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未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法官多次走访调查,与双方当事人交流沟通,最终促使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某村村委会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湖南某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流转款158万元。该村支部书记说:“非常感谢中院调解成功,我们下一步将完善配套项目,全力推进当地集体经济发展。”
(拿到调解书,双方满意)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闲置十多年的市郊土地“新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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