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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新《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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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总计修订42条,本篇介绍7-24条,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强了各参与主体在安全生产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提出“安全事故公益诉讼”,为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人员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餐饮等行业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针对餐饮等行业燃气用户存在的安全隐,以及安全生产相关的报警设备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气体控制报警装置
推进“互联网+应急管理”
新安法提出“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推行网上安全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安全生产法新修改
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违法处罚力度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具体而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出现的安全生产新情况,以及一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也增加了相关规定。
另外,针对事故罚款翻倍,最高可以处罚一个亿。针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增加10%~20%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在原来的基础上翻倍,并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责任制”。这次修改新增了全员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就是要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从而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的水平。
二是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次修改又增加了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的规定。高危行业领域主要包括八大类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
三是强化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此次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修改为“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准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拒不改正可以连续处罚。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将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更加注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是将《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行为增加到新安法中。二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二是新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表述。提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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