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解读》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27 10:39:09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要求,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采购效率和群众满意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授权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并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黑财采〔202125号,以下简称《目录》)。为贯彻落实《目录》要求,现将《目录》解读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1927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解读


 

一、关于《目录》的主要变化和重要意义。与《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相比,《目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一)实现了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统一

1.统一了全省各级必须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29个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

2.统一了省本级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将省本级《目录》内所有29个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0至50万元不等的7个标准,统一调整为60万元1个标准,6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6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3.统一了省本级《目录》外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将《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和60万元2个标准,统一调整为60万元1个标准。6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提倡通过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采购。

4.统一了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将货物、服务、工程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元和400万元两个标准统一调整为400万元1个标准。

(二)进一步优化了政府采购程序。开发完善了网上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程序。同时,决定开发网上竞价(或服务工程超市,下同)等简易采购程序,允许采购人通过网上简易方式开展小额零星服务、工程项目采购,以满足广大预算单位采购小额零星项目便利化需要。

《目录》广泛征求了多方政府采购当事人意见,按照“依法依规、适度放权、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了《目录》内、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是省财政厅党组推进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放管服”政策要求、“学党史、办实事”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成果。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种形式。部门集中采购包括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和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两种形式。采购限额是指单个项目或同一年度同一预算品目下批量项目的采购资金总额。《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即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有特殊需求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完成代理采购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未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区可委托市(地)、邻县、区或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由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及分散采购可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市(地)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无法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具体情形包括: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论证,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示大于等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附专家论证意见、专家承诺、公示截图),经批准后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2015年财政部向山西省财政厅回复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经专家论证,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于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六)协议供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信创)产品、公务用车、被服装具等项目(品目)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原则上,适用协议供货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优先选择协议供货方式。协议供货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七)电子卖场。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通过电子卖场采购。具体方式:申报电子卖场采购计划后(对于无需经过国库支付采购资金的项目可不申报采购计划),通过直购、比价或反拍方式采购。未上架电子卖场的货物,可由采购人发起“采购需求”,由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的供应商(含已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和未入驻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由采购人在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中选择成交供应商。电子卖场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八)定点采购。扩大定点采购实施范围。在现有会议(培训)场所、机动车保险、云计算项目基础上,省财政厅拟会同哈尔滨市财政局陆续将保安、机动车维修和保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工程勘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资产评估、法律、审计、会计、税务、拍卖、展览、绩效评价、建筑物清洁、摄影、安全、运营、信息技术咨询、专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广告、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项目纳入省级定点采购范围。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无特殊情况,应优先选择定点采购实施。在共享省级定点采购库的同时,各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参照省级定点采购供应商标准,分别负责本级定点供应商的入库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定点采购的组织形式为政府集中采购。

(九)网上竞价。对协议供货、电子卖场、定点采购无法满足采购需要的小于60万元的服务、工程项目,可通过网上竞价方式采购。

四、关于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一)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投资预算小于2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电子卖场、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

(三)投资预算小于100万元的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

(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规定,投资预算大于等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投资预算小于400万元的施工项目,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规范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行为。

五、关于特殊政府采购项目实施

(一)关于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省属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小于60万元)的,应优先选择电子卖场、协议供货采购;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大于等于60万元)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要优化和完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采购组织形式为“部门集中采购(科研)”;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选择评审专家,并执行相关评审专家回避制度;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科研仪器采购项目,可按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单位内部会商机制,将内部会商意见随采购计划一同上报政府采购监管平台备案后实施;鼓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对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进行查重,避免重复购置。

(二)关于哈外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驻哈尔滨市所属市辖区外的省直预算单位执行省级《目录》和限额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含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并通过新政府采购网完善采购计划。可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采购。在驻地或临近市(地)、县(市、区)采购中心实施采购项目出现的举报和投诉,由驻地或临近市(地)、县(市、区)财政部门受理。《目录》内大于等于60万元,因特殊要求需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须经省财政厅批准。省财政厅将完善网上审批程序,使预算单位非必要不跑路、不邮寄。

(三)关于长期服务类项目续约采购实施。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运维、车辆租赁、商务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较上年增幅小于等于10%的,可采取续约方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续约条件和要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续约后,合同总期限应小于等于3年。对上述需续约的项目,应在上次合同到期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关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

六、关于保留市县制定本地2021年版《目录》采购限额标准自主权问题。考虑到大部分市(地)、县(市、区)财力水平不同,允许各市(地)、县(市、区)在不改变我省2021年版《目录》规定的集中采购项目的前提下,在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标准基础上(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6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不应低于200万元),根据本地财力状况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七、有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和解读,切实发挥新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入领会制定新版《目录》及标准的重要意义,加大宣传、解读和落实的力度,引导预算单位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在编制2022年政府采购部门预算时,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按照《目录》规定项目和标准细化采购预算,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加快采购实施、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积极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按照《目录》及标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我厅已于年初通知省本级预算单位(含驻哈以外的省级预算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全省各级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停止使用旧版政府采购网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使用新版政府采购网(http://hljcg.hlj.gov.cn)开展采购活动。对于公开招标、竞磋、竞谈等有过程的采购活动,除涉密项目外,必须全部在新版政府采购网上实施,接受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监控,开展四方当事人信用评价。各市(地)、县(市、区)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应最迟于2021年底前,停止使用旧版政府采购网和旧版电子卖场(网上商城),使用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网和电子卖场( http://hljcg.hlj.gov.cn/mall-view/以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成本和政府采购质疑率、投诉率,压缩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滋生空间,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按时完善内控制度,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不断规范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内部权力运行,严防廉政风险,控制法律风险。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和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

(四)切实做好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驰而不息地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全省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要根据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完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附件:黑龙江省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一览表(2021年版)



 


 


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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