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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市北区城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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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市北区城投公司)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2、...

本文目录一览:

  • 1、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 2、 新型城镇化将对新市民消费结构产生怎样的
  • 3、 什么信托产品好

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一、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

为了更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在借鉴IFRICl2的基础上,于20xx年8月7日出台了解释第2号。本文以解释2号为基础,对解释2号未涉及的则借鉴IFRIC12的规定,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一)建设期的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在建设期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

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借款费用的归集、基础设施特许权的确认和计量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1.基础设施的属性及其会计处理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如何确认投资形成资产的属性,决定着投资成本的计量和摊销方法,进而影响到项目运营收入和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下,项目公司经济活动的实质可以描述为通过投资建设自创取得了项目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或收益权,并未从合同授予方取得基础设施的控制权或者所有权,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合同授予方,项目公司无需对基础设施做出会计处理。

2.建造服务的收入及费用确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模式下,项目公司是服务的提供者,先后向政府提供了建造服务、运营及维护服务。因此,在建造期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3.特许经营权的确认和计量由于相关的资产不属于项目公司,所以项目公司对所建成的基础设施不能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特许合同约定,在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相关资产。如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20xx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指出:本报告期末,长期应收款较期初增加353万元,主要是由于解释第2号发布后公司将子公司浙江奉化填埋场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基础设施支出确认为金融资产所致;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即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工程。

4.借款费用的归集如项目公司取得一项无形资产,则该特许服务权是在项目建成并经合同授予方验收合格后授予的,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全部投入,应视为取得专营权的完全(外购)成本予以资本化。因此,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即计人无形资产的成本;否则,则应费用化,即计人当期损益。解释第2号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非自有资产的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上。至此,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如下:一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二是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中的无形资产。

(二)运营期的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在运营期涉及的主要会计处理有: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收入确定及相关费用的摊销、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等。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政府偿付资产的处理根据解释第2号规定,在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中,合同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2.收入及费用的确定项目公司在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取得收入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运营、维护的收入和相关费用。同时,除了确认正常的运营、维护费用外,根据特许合同形成的特许权的不同属性,分别作如下摊销:一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将无形资产在特许期内按直线法摊销;二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金融资产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3.修缮基础设施的合同义务的处理如果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有以下义务:(1)改良基础设施达到特殊服务目的要求;(2)在服务特许权结束和移交之前,保持基础设施一定的使用状态。为完成上述义务,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即当上述义务成为项目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流出的经济利益能可靠地计量,项目公司应将上述义务的支出确认为预计负债。

(三)特许权结束期由于本文只讨论特许权结束后,项目公司无偿交付相关的基础设施。所以项目公司在特许权结束后,与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及费用均已确认完,只要按正常的程序进行清算处理即可,本文不再阐述。

以下结合案例分析项目公司对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

案例1: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一)合同主要内容:A公司从某政府获得一项特许合同,主要协议内容如下,A公司在2000年~2009年内修建并运营一条高速公路,其中修建期为2年,运营期为8年,在运营期内A公司应按规定标准维护和运营公路,相应地A公司每年从政府无偿获得2000万的补偿,并且A公司在2007年末要对进行路面重铺,在2009年末,政府收回高速公路运营权,协议中止。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实际利率每年为6.18%、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0.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长期应收款     5250(万元,以下略)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确认财务费用335万(5000x6.7%);同时,确认长期应收款约10824万(5250x2+5250×0.0618)。 至此,项目公司将此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24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39万(250+5250×0.0618-5000×0.067)。具体分录如下:

借:长期应收     5574

投资收益     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335

2.运营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用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长期应收款。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x20%)和投资收益。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投资收益     23

贷:长期应收款    1211

营运收入     20

银行存款     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2:合同授予方提供给项目公司一项无形资产

(一)合同主要内容:案例1的基本情况不变,除将“从政府每年取得2000万元的收入”改为“A公司预计将会在2002年至2009年每年收取金额相同的使用费2000万元”外。

(二)主要假设:

1.所有现金流动发生在年末;

2.建造成本每年5000万、营运成本每年100万、重铺路面成本1000万(根据A公司测算);

3.借款利率每年为6.7%;

4.A公司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核算应收对价,其中建造服务的应收对价为成本的105%,运营服务为120%,路面重铺为110%。

5.无形资产按直线法摊销;

6.重铺路面义务每年预提费用如下:2002年至2007年分别提取120万、140万、150万、170万、200万、220万,合计1000万。

(三)案例分析:根据特许协议主要内容,A公司应把这项特许权界定为一项无形资产。

1.建造期(2000至2001年)的会计处理如下:2000年末,A公司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5000×0.05),确认建造费用5000万(假设在年末发生,所以无利息)即:

借:在建工程      5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000

2001年,A公司同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250万,资本化财务费用335万(5000×6.7%);同时,确认无形资产10835万(5250×2+5000×0.067)。至此,项目公司将此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以10835万元列报。利润表上,A公司2001年确认的利润为250万。具体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      10835

贷:在建工程      5250

主营业务收入      250

银行存款       5335

2.营运期(2002至2009年)的会计处理2002年,高速公路开始投入使甩A公司按合同每年从政府收取2000万的补偿收入,同时按直线法摊销无形资产,每年应摊销1354万(10835/8)。利润方面有营运利润(100×20%)和财务费用。具体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预提费用       120

贷:无形资产摊销     1354

营运收入       20

银行存款      792(营运成本100+财务费用692)

在营运期间,每年都作如上的会计处理,具体各分录的数字见表2。

案例说明

(一)关于利润:上述案例1和案例2为简单起见,假定协议期限是10年,项目公司已收项目不变。实际中,协议期限会更长,收入会逐步增加,净利润会逐年增加。

(二)关于资产属性不同对会计处理的影响:比较案例1(金融资产)和案例2(无形资产)可以看出,项目公司取得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其会计处理的异同如下: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建造服务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但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如2000年,案例1和案例2都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建造服务收入5250万元,并同时确认建造服务成本5000万元;2001年,案例1将借款费用335万元计入当期损益,案例2将其资本化到无形资产中。

2.后续运营期间,项目公司都按照运营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但其收入是不相等的,并且案例1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案例2分摊无形资产成本。如2003年,案例1采用成本加成法确认运营收入120万元,确认运营成本10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确认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669万元;案例2按照收费金额确认运营收入2000万元、运营成本100万元、重铺费用120万元、借款费用692万元,并同时摊销无形资产1354万元。

3.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的差异。一是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确认,随后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如案例1中,2000年按公允价值确认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2001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324万元,同时2001年发生长期应收款5250万元,因此,2001年末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10824万元。二是无形资产按照建造基础设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一切支出进行初始计量,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摊无形资产。如案例2中,2001年末,项目公司确认无形资产成本10835万元(含借款费用335万元),并在2002~2009年每年按直线法分摊无形资产1354万元。

4.无论应收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还是无形资产,项目公司的净收益合计皆为783万元。

二、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概念

1.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起源及概念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领港公会特许私人投资灯塔并获得一定期限向过往船只收费的许可权。特权期满后由政府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

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也称BOT)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或给予一定的补偿,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又派生出BOO(build-own-operate)、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 transfer)、BLT(build-lease transfer)等。

2.相关法规根据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的不同形式,涉及准则层面的规定有:《国际财务报告解释性公告第12号——特许服务权安排》(2006年11月颁布,要求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以下简称为“tFRIC1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解释层面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以下称“解释第2号”)。

3.涉及的相关主体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这一方式涉及的主体有八个,分别如下:合同授予方(政府)、项目发起人、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债权人、建筑商、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营商。本文将建筑商和运营商合称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视角来解析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项目的相关处理。

4.涉及的主要期间从定义上看,基础设施特许权经营涉及的主要期间有:建设期、运营期和特许权结束期。

三、特许经营权的会计问题

(一)建造期间的收入确认

建造期间,负责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公司主要的会计问题是能否确认收入。由于项目公司对所建造的基础设施没有处置权,且未获得使用寿命内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因此,项目公司建造基础设施不是自建固定资产,而是对外提供建造服务,理应确认劳务收入。更何况基础设施是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企业的,建造合同的合同价格代表公允价值,是计量收入的可靠依据。所以,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与建造服务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二)建造基础设施形成的资产确认

1、确认为无形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项目单位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的,就形成一种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应将此项特许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且,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确定应予资本化的金额。

2、确认为金融资产及其条件

按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费用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将此项资产确认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无论特许经营权合同如何规定,所建造基础设施都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虽然用于经营的基础设施能为合同投资方带来收益,但合同投资方不拥有其产权,没有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并在约定期结束后就不再拥有经营的权利。而且,由于基础设施在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无条件移交给政府,如果项目公司按预计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使用寿命通常长于合同期限,移交时基础设施无偿转移,显然已经没有价值补偿,但账面却仍有大额固定资产净值将无法消化。很明显,这是对资产性质的认定出现了偏差。

(三)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后的收入确认及计量

如果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经营服务,且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相对的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1、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特许经营权代表一种收益获取权。运营方提供服务给社会公众,并向公众收取通行费。通行费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流入企业,能够可靠计量,所以,运营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确认运营服务收入。

与运营服务收入相配比的成本的重要构成内容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特许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能够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是当合同终止时,所建的基础设施就会无偿交给让渡方,所以其价值应当分期摊销。如果基础设施预计的使用寿命长于特许经营权的年限,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权的年限进行摊销。

2、确认为金融资产有关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采用特许经营权方式经营的基础设施,很多项目由政府决定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在此种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不能向公众收费,由政府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每年向其支付补偿款。如果政府不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替代项目本身应有的经营收入,特许经营权项目就不具备商业价值,无法运作实施。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和通常情况下政府为扶植或鼓励某项产业的发展所支付的补贴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属于提供建造劳务和融资所取得的投资回报;后者属于所获得的无偿性经济支持。对于特许经营权下的政府补偿款,应当合理划分,确认相应的收入。

(1)运营服务收入的确认。对于运营服务收入,由于没有直接向公众收费的权利,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的规定,应当从让渡方支付的回报补偿款中按照公允的成本毛利率予以确认。

运用公允成本毛利率,能客观地体现运营成果。实际工作中,由于BOT项目类别相差较大,例如:公路、隧道、桥梁的运营养护成本,与电信设施的维护成本就有较大差异,同时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因素等也往往会对特许经营权收费产生影响,因此,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中对于项目收益的预测,充分调研行业数据,合理确定公允成本毛利率。

(2)金融资产投资收益的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长期应收款,作为金融资产,采用实际利率法核算。长期应收款按公允价值初始计量,按实际利率法确定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初始确认的金额加上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额的累积利息减去还款额。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作为金融资产形成的投资收益入账。

①采用项目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涉及公共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其合同期限一般都较长,通常在15~30年左右。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转移是逐期进行的,资金回笼期相应也比较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是长远的。所谓内含报酬率,就是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它揭示了方案本身可以达到的具体报酬率,是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的收益能力,反映其内在的获利水平。因此,内含报酬率作为实际利率,能够反映较长期限内金融资产的实际价值。

②当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内含报酬率应视合同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修正。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不承担相应的利率风险,内含报酬率就不会变化。相应地,企业就只能通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稳定项目收益;如果BOT合同条款中,政府补贴款的数额与贷款利率高低挂钩,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相应地增加或减少政府补偿,那么据此计算的内含报酬率也应相应修正。

③由于内含报酬率系根据预测的现金流量进行估算的,当实际发生的现金流量与预测的现金流量发生较大差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含报酬率进行重新测算并修正。

(3)区分服务收入与投资收益的原则。首先预计运营收入,即需要预计运营成本和运营服务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然后根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计算项目内含报酬率,确定投资收益。

具体计量步骤如下:

①确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

②根据测算的成本毛利率及公共设施测算的运营成本数据,得出运营期内各期运营收入;

③年政府回报补偿-年运营服务收入=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

④年长期应收款回收额=年金融资产还本及收益额-年投资收益。年投资收益根据实际利率与长期应收款净值计算取得。划分和计算步骤如图1所示。

(4)案例。某城市大型施工企业通过投标竞得政府授予的建设运营隧道18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总投资13亿元,其中:自筹资金2.9亿元,项目贷款10.1亿元。建设期为3年,经营期15年。该隧道不对外收费。政府每年年末支付1.5亿元作为回报补偿款。假定运营行业的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为30%。经营期结束后,基础设施无偿移交政府。

①各期运营收入计算如表1所示。

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项目公司在基础设施建造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根据确认的总投资)130 000(万元)

贷:在建工程130 000(万元)

第二,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确认各期营运收入(以第1年为例):

根据公允成本毛利率确定运营收入为1 734×(1+30%)=2 254(万元)

借:应收账款2 254(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 254 (万元)

第三,项目公司各期末收到政府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15 000(万元)

贷:长期应收款12 746(万元)

应收账款 2 254(万元)

第四,项目公司发生运营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按实际发生数)

贷: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等

第五,项目公司确认借款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按贷款合同计算)

贷:应付利息

②各期现金流量测算及内含报酬率计算如表2所示。

根据上述现金流量,得出内含报酬率为4.79%。如果不使用电子计算机,内含报酬率要用若干个折现率进行逐步测试,使用内插法进行计算,直至找到净现值等于零或接近于零的那个折现率。

确认投资收益的有关会计分录如下:(以第1年为例)

借:长期应收款6 226(万元)

贷:投资收益6 226(万元)

(四)与基础设施有关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1、建设期间的借款费用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运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费的,项目在取得该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该无形资产的成本。

对于按合同规定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有权从政府或其授权单位收取补偿的,项目公司在取得该金融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2、运营期间的借款费用

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营期内发生的借款费用,均在发生当期计入损益。

(五)结束语

总之,特许经营权的方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如何在新的会计准则背景下,更合理地把握项目实质,通过恰当的会计核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项目的效益,需要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总结。

【主要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服务特许协议. 2006-11.

[2]关于企业以特许经营权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财办会[2004]26号).

新型城镇化将对新市民消费结构产生怎样的

新型城镇化要解决三大问题

新型城镇化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将不再是钢筋混凝土的简单堆砌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而是农民市民化的转型;不再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割裂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而是城市生活方式向农村的推进;不再是工业化被动牵引下的人口候鸟式迁移,而是通过移民化人口迁移集聚来推动工业产业布局;不再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而是打造绿色生态和智能科技的新宜居城镇。

刚刚在北京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围绕提高城镇化质量,因势利导、趋利避害,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主动调控、寻求中长期增长新动力的阶段,对扩大内需具有乘数效应的新型城镇化被寄予厚望。

当前,新型城镇化需要解决三大问题。

一、 城市土地扩张要与农业人口转移相结合,不能单一的扩张城市、大搞建设。

(一)要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这是重要的任务。

因为过去我们在推动城市的过程当中,简单地称为要地不要人的城镇化,所以我们的城镇化率看上去过市中区城投2023年收益权项目了51%,但实际上人口的市民化只有35%左右,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也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

这个差异意味着什么呢?城镇化和市民化有不到20%的差异。这样一个差异证明我们违背了城镇化本来的一种普遍遵循的规律,因为城镇化的这个概念指的主要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的过程,当然主要向城市转移的过程,这是中央在十八大,也就是过去长期提出来,要实行新型城镇化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

(二)把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整个全过程,也就是我们要建设一个美丽的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

简单地说就是四个词,新型城镇化主要指的是一个是集约,另外一个是职能,第三就是要低碳,第四是绿色。这八个字可以概括新型城镇化本质的特征。

二、城镇化要与产业转移相结合,实现产业在城乡间、地区间合理布局。

(一)建立一个农业生产企业化、农民生活现代化和农村生态自然化的一个美好的城镇布局。

建国60多年来,我们一直靠农民的牺牲、农民的奉献支撑了共和国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今天我们确实应该回过头反哺农民来支持农村的发展。这样一个提法早在2005年以后一直在提,但是真正落在实处的不是很多。中央出台了九个一号文件,一直在解决“三农”问题,但是“三农”问题从基础地位到重要地位到全党全国的重中之重,这反映出农民在贫穷的程度上面严重性更大,农业在困难的问题上面也出现了很多瓶颈的制约,农村在不稳定方面出现了更多的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思考,之所以出现农民贫穷、农业困难和农村不稳定的状况,主要是基于我们对农民的权益关注不够,因此,我们确确实实需要关注2.5亿的农业转移人口如何市民化的问题,但这个落脚点、这个空间的落点一定在县城和重点镇,我觉得这是我们这个国家在转变治国思维的时候必须加以考虑的,这是一个纲举目张的措施。

“城镇化”这个概念对于生活在城市的人来说,意味着生活状态的改善,意味着环境好了,住房空间大了,而过去的城镇化对于农民来说,却意味着田没了、房子拆了,然后进了城市以后,权益得不到保障了。对于2.5亿农民工来说,未来的城镇化如何提高质量? 

当我们关注了农民的地位问题之后,接下来我们再关注农民的出路和发展问题。未来农民城镇化之后,怎么把发展农村经济放在城镇化的过程中?

其实我们从珠三角、长三角这些发达地区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些地区之所以发达,实际上主要在于镇域经济、小城镇经济发达,称为速耕经济的发展,其实通过小城镇的集约和绿色增长实现民营经济的发达,称为草根。

实际上真正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如果以县城和小城镇为重点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建立一个农业生产企业化、农民生活现代化和农村生态自然化的一个美好的城镇布局,这恰恰是我们这个国家在过去长期以来,我们去弥补城镇化的偏颇的时候所必须考量的一个最重要的判断。

怎么能够保证未来在城镇化的过程中能够确认城镇化跟农业、农民是有关系的?

实际上城镇化的其中应有之意,把农业人口转移为市民化,农业人口集中以后,实际上我们这里又得到非常直观的经济利益,可以节约耕地,现在每家农户大概有6分地到1亩2分地的宅基地,如果全国2.5亿农户家庭,可以节约的耕地在1.5亿和3亿亩耕地,可以实现农业经济的发展。

(二)城镇化面临哪些问题和挑战?

城镇化虽然带来了大量的投资和消费需求,拉动了经济增长,为农村居民脱贫致富创造了条件,但也带了诸多问题。除上面提到的给城镇的交通、环境、就业、教育、医疗等造成压力外,过快的城镇化还给农村地区带来耕地流失、拆迁补偿低、老人和留守儿童多、农地撂荒等诸多问题。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城镇化和三农发展的关系。

长期以来,为集中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中国采取了城乡户口分离的户籍制度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这两项制度不仅严重束缚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限制了城镇化的进程。事实上,目前统计意义上的城镇化率只是按城镇地区常住人口(即居住超过半年)所计算的比例,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率。这也是为什么政府提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即农民工)市民化的原因。

要解决农民工市民化问题,就必须克服三方面的权利缺失:一是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二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三是土地财产权的缺失。

为克服农民工作为城镇居民的权利缺失,目前城乡分割的管理体制必须打破,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此,必须尽快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为他们建立人事档案,使他们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培训等方面拥有和城市群体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

为克服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权利缺失,就必须构建稳定的劳资关系、合同关系和工资谈判协商制度,加强农民工的劳动所得保护和合法权利维护。

为克服农民工的土地财产权缺失,必须尽快改革征地制度,使农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民最主要的财产是农村的建设用地,不是耕地。很多地方把耕地和建设用地不加区分,不仅造成了耕地流失,也大大低估了建设用地的价值。必须通过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山地、草场等资源的确权、登记和颁证,赋予农民土地等资源完整的、有法律保障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城镇化所需资金哪里来?

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钱从哪里来?由于资金需求巨大,仅以地方财政投资显然难以完成。有关研究发现,中国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建立适应城镇化资金需求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融资方式仍以银行贷款为主,不仅难以满足巨大的资金需求,而且最终还款来源还是土地收入。如果不能解决城镇化中的资金需求问题,不仅可能会出现大量城市贫困人口,还会使城市病得更加严重,并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降低城镇的生活质量,丧失城镇化的本来含义。

我认为,有三方面工作可做:一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应尽快在公共服务等领域明确建设标准、降低准入门槛,让更多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形成多元投资主体。二是通过调整国有资本配置,提高收租分红比例,把收租分红收益投入社会公益领域,也可为人口城镇化创造有利条件。三是允许有还贷能力的县发行城投债,也就是平台债,并考虑适时推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私募债。

三、大城市要与中小城市及城镇协调发展。

(一)中国需要怎样的城镇化?

长期以来,有关中国的城镇化模式引发了广泛讨论。是以大城市、特大城市为主?还是以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为主?或者是大、中、小城市(城镇)并存?可是说目前仍未取得共识。当然,大城市有大城市的好处,如人口众多有利于产业多元化发展尤其是服务业发展,产业集聚可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产生规模效应等。但特大城市也带来诸多问题,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房价高企、社保水平跟不上、工作生活压力大等。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省各地之间的差异明显,城镇化应因地制宜,大、中、小城市(城镇)并存发展。当前特别要大力发展那些劳动力吸纳程度高、产业发展多元化并有地方特色、房价负担得起的二三线城市。

考虑到中国目前正处于人均5000-6000美元的上中等收入国家发展阶段,在这一特殊时期,经济的发展不能再延续过去的粗放式、高投入、低效率模式,必须依靠科技创新、产业结构升级和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新增长模式。与此相适应,中国的城镇化也应该摒弃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房地产开发、大挖大建、不顾城市资源和环境承受力的粗放式特征,而代之以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就业机会多的新型城镇化。

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关系问题上,应该是工业化特别是新型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发展。一个城市,必须发展若干具有当地比较优势的产业,才能支撑人口的增加和可持续发展。否则,单纯依靠房地产或单个产业的单兵突进,一旦经济下滑,单个产业失去比较优势,新城有可能人去楼空,变成“空城”、“鬼城”。从这个意义上说,城镇化只能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实行新型城镇化,要适当控制大中城市的发展规模。

在我们国家现在要解决城镇化的根本问题,特别是要实行新型城镇化的话,大中城市的发展要适当地控制规模,全国大中城市主要指的是287个地级以上的城市,其中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会城市,4个沿海开放城市,所谓副省级城市,这36个城市应当适当地控制规模,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关于这36个城市是不是应该考虑以稳妥为主,这些城市不再扩大规模,而且要更加注重提升质量,过去这些大城市主要是三分管七分建,是不是可以倒过来,七分管理三分建,让这些城镇真正成为进入这个城市所有人的城市,而不仅仅是居住在这个城市的居民人口的城市,这就是说农民工进城的问题。

其实农民工进城的问题,说到底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出路和地位问题,现在有2.5亿农民工,这是一个巨量的群体,他们的利益不容忽视。

在过去的十年里,我国的城乡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城镇人口数量第一次超过了农村人口。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目前我国的城镇化率已经超过了50%。十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有大批农民工涌入城镇。目前,全国农民工的数量已经超过了2.5亿。从某种角度看,他们已经离开土地,但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历史问题是,这2.5亿人目前却仍然无法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公共服务体系。当股市再为城镇化这部中国经济新引擎兴奋时,2.5亿农民工目前的现状则更是中国下一步城镇化建设中必须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农业人口不能顺利向城市转移,一方面阻碍了中国工业化质量的提高,对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消费质量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农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使得商品价格主导的物价上涨压力始终不能消除。

虽然中国的城镇化发展很快,但“市民化”速度相对较慢,超过1.5亿农民工离土离乡到城市打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什么信托产品好

新华信托-华锦166号.文山市保障性住房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推荐理由如下:

1、政府项目:政府划拨81亩土地用于保障房建设,总投入3.52亿,其中1.52亿由政府拨款,2亿由新华信托募集;

(政府拨款1.52亿相当于给信托资金2亿做了安全垫)

2、还款来源充分有保障:保守预计销售收入3.98亿,2倍覆盖本金,目前项目建设进度完成80%,16年前可以全部销售完毕;

3、风控措施完善:抵押项目土地评估价值5.1亿,抵押率仅为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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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产品类型: 政信类

个人观点

这是一个中规中矩的政信项目,但融资方的资质是亮点。

1.文山城投:文山建设局100%控股国企,净资产38.8亿,资产负债率10.37%,2014年3月13日发行公司债(14文城投 代码124541),主体评级AA-,评定:稳定。

2.文山城投是当地最大的国有企业。在城市建设方面具有垄断优势,并获得政府在资本金及资产注入土地收益返还等多方面的大力支持。

3.文山目前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蓬勃期,受文山州政府委托,文山城投对市政道路周边土地进行整理,可为公司带来持续性经营收入。

4.文山州政府下文批复,在2014年至2016年将价值不低于25亿元的经营性资产注入公司。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作者: linbin123456本文地址: http://www.ccbca.org.cn/zhai/28316.html发布于 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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