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2016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异同点对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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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异同点对照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33号)及释义
主要变化
第一章总则(6条)
1总则(3条)
/
/
2参考文件
删除
/
3术语和定义(3条)
删除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7大条21款)
4评审要求(6大条43款)
内容有增减
第三章评审方式与程序(新增6条4款)
/
新增6条4款
第四章附则(新增2条)
/
新增内容2条
附件4条: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面审查工作程序;
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远程评审工作程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
/
增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
1.总则
/
第一条依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1.1为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质评审,制定本准则。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1要求一致,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容,强调“依法实施”,“资质认定评审”修改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
第二条在**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在**境内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遵守本准则。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2要求一致,删除了“向社会出具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内容,增加了“告知承诺核查”的内容。
/
2参考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31880《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7020《合格评定各类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
GB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22576《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要求》;
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删除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2参考文件”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
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3术语和定义
3.2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1资质认定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资质认定评审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评审补充要求所进行的审查和考核。
保留了2016版评审准则和释义的“定义”的内容,其中定义的主要变化如下:
1.“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中增加了“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
2.“资质认定”的定义中,增加了“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内容,检验检测机构前增加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限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在原有的“资质认定评审”中增加了“技术”两个字,强调了“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的内容。
因组织机构调整,定义中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1.3**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评审准则基础上,针对不同行业和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制定和发布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评审准则一并作为评审依据。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1.3定义要求一致,除了“**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部门名称调整外,增加了“***有关主管部门”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内容,强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的A+B的评审方式和“依法”行政许可的要求。
第五条〔告知承诺现场核查〕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新增条款,
/
依据《163号令》“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增加了告知承诺现场核查。
第六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
新增条款,依据《163号令》“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增加了第六条“评审原则”。
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4.评审要求
将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评审要求”修改为“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七条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包括:
对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审查。
/
/
第八条(2.8)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要求一致。
(一)(附件42.8.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4.1.1检验检测机构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要求一致,附件4内容与“**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
(二)内容要求一致。
3)检验检测机构是法人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企业法人注册经营范围不得包含生产、销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2)验检测机构是其他组织(包括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4.1.1【条文解释】: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具有有效的登记、注册文件,其登记、注册文件中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条文解释】1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二、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一)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其他组织包括:
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3)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当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
附件42.8.1*3)为新增内容,强调“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地址应与资质认定申请书一致,且登记、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
4)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当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并明确法律责任。
4.1.1【条文解释】:
3、非独立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所在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对最高管理者进行授权。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1【条文解释】3的要求一致,增加了“明确法律责任”的内容。
/
4.1.2检验检测机构应明确其组织结构及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和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
删除
(二)(附件42.8.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以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3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强调以公开方式进行自我承诺。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自我承诺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
4.1.3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同
(一)
(三)(附件42.8.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公正准确、可追溯。
4.1.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不受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和可追溯。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1.4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了“建立和保持维护其公正和诚信的程序”的内容。
6)检验检测机构或其所在法人组织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并识别、消除与其他部门或岗位可能存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的风险。
4.1.4【条文解释】
2、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公正、诚信地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与检验检测委托方、数据和结果使用方或者其他相关方不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关系。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层和员工不会受到不正当的压力和影响,能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1.4【条文解释】2要求一致,表述略有不同。
(四)(附件42.8.4)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4.1.5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1.5要求一致,删除了“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删除了“技术秘密”的要求。
7)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并实施必要的保密制度和措施,使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秘密、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附件42.9)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内容一致。
(一)(附件42.9.1*)检验检测机构与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其人员建立劳动或录用关系,明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和工作关系,使其满足岗位要求并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1的要求一致,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39号令》中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求一致。
8)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均应当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附件42.9.2)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和工作经历、资质资格、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工作需要。
4.2.1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管理程序,对人员资格确认、任用、授权和能力保持等进行规范管理。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5的要求一致。
/
4.2.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
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删除。
9)检验检测机构具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
4.2.1【条文解释】
2.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为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出具正确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所需的技术人员(检验检测的操作人员、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质量、技术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1【条文释义】2的要求一致。
删除了技术人员包括的“操作人员和结果验证或核查人员”的内容,管理人员中删除了对管理人员的解释,增加了“授权签字人”。
4.2.2检验检测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提升客户满意度;运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遇;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
10)检验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符合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4.2.1【条文解释】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结构和数量、受教育程度、理论基础、技术背景和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等应满足工作类型、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需要。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1【条文释义】2的内容一致。
11)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技术活动范围。
4.2.3【条文解释】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
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以覆盖检验检测机构不同的技术活动范围。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3的【条文解释】要求一致,表述略有变化。
1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3【条文解释】:
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
13)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符合管理体系任职要求、授权条件,具有任职文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4.2.3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全面负责技术运作;质量负责人应确保质量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保持;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3,4.2.4内容一致,强调符合审查结果的要求。
(三)(附件42.9.3)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4要求一致,删除了“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增加了“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与《39号令》中第七条要求一致,“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
14)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同等能力是指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4.2.4检验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2.3【条文解释】:
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c)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2.4的要求一致,同等能力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3【条文解释】内容一致。
15)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的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的工作经历和教育背景与授权文件规定的签发报告范围相适应,授权签字人的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4.2.4【条文解释】
2、授权签字人应:
a)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其相关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b)具备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掌握所承担签字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的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c)熟悉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审核签发程序,具备对检验检测结果做出评价的判断能力;
d)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签发报告或证书的职责和范围应有正式授权;
e)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2.4【条文解释】要求一致,强调“授权文件明确规定授权签字人签字范围,授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或证书”。
第十条(附件42.1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4.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3内容一致。
(一)(附件42.10.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3.1要求一致,删除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16)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
新增内容,强调工作场所应“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的要求。
17)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
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4.3.1【条文解释】
5、工作场所性质包括:
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4.3.1【条文解释】5要求一致。
明确了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二)(附件42.10.2)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3.1和4.3.4的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了将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的要求。
18)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3.2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删除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的相关要求。
19)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使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与2016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4.3.3的要求一致,表述有变化。
20)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
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对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的使用和进入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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