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印发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分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请执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财综〔2011〕128号文颁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部颁2011

定额》),为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能够正常有序的推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部颁2011定额》预算编制规定中明确,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包装费+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运输保险费。结合我市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对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规定如下:

(一)对于水泥、钢筋、砂、石料及标准砖材料预算价格=(材料信息价+材料人力运输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材料信息价采用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预算编制期对应区县的材料信息价(材料信息价含材料原价、除人力运输运杂费外的所有运杂费、运输损耗费);材料人力运输指最近的汽车下车点至材料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材料堆放地的人力运输工作,其综合运输距离要求设计单位必须在预算说明中按照实际情

况进行综合测算和说明,不得虚报运距。在确定运距时应注意:一是规划的新修与整修田间道按汽车可直接通达情况考虑,不计算人力运输距离;二是人力运输距离在20m以内的不计算人力运杂费,人力运输距离上限为500m;三是注意合理选定材料分仓库或相当于分仓库材料堆放地的位置,计算人力运输距离不超过汽车下车点至工程实施点距离。人力运输运杂费按制定的《主要材料人力运杂费标准》进行计算(详见附表);采购及保管费率按2%计算。另外,我市土地整治项目碎石容重统一取1.5t/m3,特细砂容重统一取1.4t/m3。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工程建筑安装材料价格根据编制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相应信息价格作为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计算(不再计算运杂费及采保费)。对于《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必须附相应询价证明资料,综合考虑材料原价、运杂费和采保费后作为材料预算价格。

二、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2011]440号)文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装工程的税金综合税率。调整后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费率为: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8%;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3.41%;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综合税率为

3.28%。

三、由于未公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参照其他行业,我市在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时不可预见费按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三项之和的8%计算,初步设计预算阶段不可预见费仍按《部颁2011定额》中的3%执行。

附表:主要材料人力运杂费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表:

主要材料人力运杂费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2002年12月20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2002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程序、征收标准及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的管理,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的实现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征收等别不尽合理的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效率。为进一步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确保其应收尽收,经研究,决定部分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征收等别调整是根据《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部分市、县和城市辖区的征收等别进行的必要调整,与等别相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 二、为减少等别调整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管理工作的影响,这次征收等别调整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3年1月1日前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前的征收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2003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调整后的等别和与等别相对应的征收标准收缴。 三、除征收等别调整内容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仍按《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2002年12月20日附件: 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一等:上海市二等:北京市上海市黄浦区三等:广州市深圳市 四等: 天津市 重庆市 河北:石家庄市辽宁:大连市沈阳市江苏:常州市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浙江: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福州市厦门市山东:济南市青岛市 湖北:武汉市 湖南:长沙市广东:汕头市珠海市深圳市保安区 四川:成都市 五等: 北京:通州区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 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7.13 【实施日期】2017.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的通知 (环办土壤函[2017]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有效组织技术水平高、管理严格规范的实验室参加详查工作,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共同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经过三部委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严格筛选,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以下简称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确定了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其中138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较好的实验室(包括8家二噁英检测实验室)面向全国推荐、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95家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一般的实验室以及地方因行政区域内农用地详查任务繁重、相关部门能力不足而推荐的第三方实验室,由推荐该实验室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使用。现发布实验室名录(见附件1-3),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省级质控实验室的作用,依托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队伍,加强对详查各工作环节、各参与单位质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详查工作质量。国家级质控实验室要根据详查工作的统一安排,加强对各地详查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详查工作要自觉接受国家级质控实验室的指导监督。 二、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承担本地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的检测实验室的管理,慎重选择、严格要求。要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分工,加大频次,确保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定要求完成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省级质控实验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检测实验室外部质量控制数据进行分析,对检测实验室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 三、质控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泄露敏感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实验室,以及工作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水平存在严重问题的实验室,一票否决、坚决退出,不得再承担详查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6】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促使矿山企业合理负担其资源与环境成本,理顺资源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就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煤炭等行业的矿山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再全面推开。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在所有矿山企业普遍推开。 二、地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机构对试点矿山逐个进行评估,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根据上述要求,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提出达到矿山环境治理及生态恢复目标的具体措施。在此基础上,地方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依据新矿山设计年限或已服役矿山的剩余寿命,以及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由矿山企业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 三、各地要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预提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四、对本通知发布前的矿山环境治理问题,各级政府要制定矿区环境治理和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附件2: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人员聘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的一项用人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自2005年12月1日起,中心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度。根据聘用合同期的长短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相应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障、岗位管理、人事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聘用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维护中心和受聘人员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中心设立非常设性的聘用工作组(简称“聘用

组”),负责招聘、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工作的实施,提出聘用意见,报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聘用组由人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人处室主要负责人、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聘用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受聘人员由中心统一管理。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管理。中心对受聘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根据聘期长短分三类管理: 第一类:聘期为二年及以上的,参照现有职工进行管理; 第二类:聘期为一年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第三类:聘期为六个月以内的,实行协议管理制度。 第七条受聘人员享受与中心现有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如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和职称评审,阅读有关文件等。党员、团员、工会会员自觉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受聘人员自行解决户口、住房、住宿、交通等,并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九条受聘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信息。一旦发现有欺诈、瞒报行为,中心可单方面随时解聘。 第二章招聘 第十条第一、二类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土资厅发〔2009〕69号 2009年8月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部政府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部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在国务院办公厅的指导下,在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监察局、信息中心、中国国土资源报社、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组成,办公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信息中心负责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部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登录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以及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组织研究制定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设立部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并协调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部提出的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部机关各司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四条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部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本单位产生(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建立健全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保证部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司局和单位的,由本单位与有关司局和单位进行沟通、确认;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与有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不再使用。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 交件人收件人 申请人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 话 委托代理人电 话 序号申请文件名称页数备注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委托 代理 人 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 (名 称) 地址 法定 代表 人 职务 及电话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及 理 由 (本栏写不下可另附页) 附证据材料份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 _____________(委托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权属争议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代理。委托的代理事项和权限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文号)(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我局(厅)已受理,特此通知。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目录 前言 (1) 1 范围 (2) 2 引用和参考标准 (2) 3 定义 (3) 4 网络建设原则和基本程序 (4) 5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 (5) 6 内部局域网建设 (7) 7 网络测试……………………………………………………… 10 附录A: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域名命名规则 (13) 附录B:基本测试项 (15) 附录C:选择测试项 (19)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前言 实现国土资源政务管理、调查评价和社会服务三个主流程的信息化,需要建设覆盖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四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确保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高效实用、稳定安全和易扩展,本着“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建网指导思想,按照技术合理,方便实用,便于理解,易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范,为国家和省及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网络建设和网际互联提供指导。 本规范主要包括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内部局域网建设和网络测试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提出。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周俊杰、李晓波、叶兴茂、咸容禹、刘志刚、祝孔强、贾光宇 本规范于2002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 本规范由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标准 全国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范 Norm for building information network system of Land and Resourc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全国国土资源信息主干网网际互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内部局域网建设以及网络测试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指标。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全国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包括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和国土资源部直属单位。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和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亦可参照使用。 凡本规范未包括的技术标准、技术要求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执行。 2引用和参考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 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 GB/T 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GB50311-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ISO/IEC 11801 建筑物通用布线国际标准 YD5040-9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idt ISO 7498:1984 信息处理系统开放系统互连基本参考模型YD5023-96 用户接入网工程设计暂行规定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YD/T926.1-97 大楼通信综合布线系统 YD5051-97 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YDT838.1-4(1997)数字通信用对绞/星绞对称电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 财建〔201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将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集中资金统筹用于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重大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是指中央分成(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实际入库数确定本年度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支出预算总额。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年终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及管理; (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三)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四)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七)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遗迹标本购置; (八)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 (九)对承担中央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有突出贡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确定的与地质和矿业有关的其他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的预算管理按照各自现行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办法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调整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方面,删除1030204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和1030206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增设1030215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其下设01目“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02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和03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支出科目方面,删除2200117项“矿产资源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关于推进铁 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发改产业[2006]567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6.04.05 【实施日期】2006.04.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商务厅、环保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

号)精神,现将促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铁合金行业加快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九五”末期以来,我国铁合金工业随着钢铁工业需求的快速增长迅猛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第一铁合金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产量、消费量和出口量分别占世界的40%、30%和30%左右,但发展中始终伴随着生产能力过剩、工艺装备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集中度低等问题。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国家发改委公布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两年多来,各有关方面贯彻宏观调控措施,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铁合金行业投资规模大幅下降。2005年投资比上年下降近70%,在建和拟建项目生产能力均比上年同期下降40%左右。二是产量增幅大幅度回落,出口量明显下降。2005年铁合金产量虽然比2004年增长16%,但增幅下降20.6个百分点,全年出口同比下降20.6%。三是淘汰了一批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2000年以来,淘汰5000千伏安以下电炉生产能力111万吨。现有生产能力中,25000千伏安及以上特大型电炉比2000年增加1.36倍;5000千伏安及以上电炉生产能力占总电炉生产能力的81%,比2000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 但目前结构不合理矛盾仍然非常突出:一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我国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1570家,生产能力2213万吨,主要分布在贵州、内蒙、广西、山西、甘肃、四川、湖南、宁夏、云南等煤炭、电力、锰矿等资源比较丰富的中西部地区。2004年,铁合金产量867万吨,出口219万吨,进口40万吨,国内消费量688万吨。2005年铁合金产量1067万吨,出口174万吨,进口37万吨,国内消费量930万吨。目前铁合金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仅48%,并且仍有在建项目161万吨,拟建项目123万吨。二是工艺装备技术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现有电炉生产能力中,符合新建项目准入条件的25000千伏安及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指标编制总说明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估算指标编制总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估算标准》(以下简称估算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 一、编制目的 1、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提供依据。 2、为国家编制重大工程项目规划提供依据。 3、为国家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入库备案提供依据。 4、为国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项目预算提供参考。 二、编制主要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2--2000。 2、《灌溉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1999。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 4、《水土保持综合治理规划通则》GB/T15772--1995。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05)。 6、土地开发整理典型设计资料及其它标准。 三、编制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 估算标准考虑了全国不同地域和立地条件的客观实际情况,紧密结合近几年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目实施的实际资料,同时考虑发展的需要与相关行业间的衔接,使研究的成果切合实际。 2、综合原则 土地开发整理具有跨行业、多学科和技术组成复杂的特点,估算标 准覆盖面广,综合性强。 3、典型原则 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选定具有典型代表作用。

4、简明适用性原则 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征、设计参数、工作内容,编制估算指标及全国各地调整系数,做到齐全完整,简明适用。 5、时效性原则 根据各省提供的2006年第一季度材料价格,反映当前全国各地的造 价水平。 四、指标层次结构 本估算标准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道路工程、其他工程四部分组成。指标层次构成见表(1-1) 表(1—1)指标层次构成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湖南省补充编制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82 第三章项目划分 82 第四章费用构成 83 第一节概述 83 第四节其他费用 84 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85 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85 第二节工程施工费单价编制 88 第三节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编制 89 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92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新的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土地整治工程投资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 [2011]128号),结合湖南省近年土地整治工程自身行业特点,制定本编制规定。它是编制和审批土地整治工程设计预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的指导性标准。 二、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负责进行编制,编制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资料,合理选用定额、费率标准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三、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四、本规定由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三章项目划分 第三部分其他费用

第四章费用构成 第一节概述 湖南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费用由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第四节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拆迁补偿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及乡村协调费。 四、竣工验收费(G) 指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项目验收费、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 1.竣工测量及工程复核费(G):竣工测量费是指土地整治工程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所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财综[2009]2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9.04.22 【实施日期】2009.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 (财综[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2002年,国家制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对于抑制建设用地快速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各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已不尽合理。为保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等别与各地实际情况相适应,决定对部分地区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5月1日(含)起,各地依法获得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均统一按照本通

知附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计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附件2同时废止。 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调整后,每个征收等别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仍继续按照财综〔2006〕48号文件附件1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虹口区黄浦区静安区卢湾区普陀区徐汇区杨浦区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崇文区东城区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西城区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区海珠区荔湾区萝岗区天河区越秀区)深圳市(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 四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几年来土地开了整理项目预算执行的实际清况,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由《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三部分构成。 二、中央投资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按照本《标准》进行编制;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四、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试行)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试行)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试行) 2005年4月21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央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一、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及附件组成。 二、预算文件的封面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编制单位须加盖印章,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员姓名须加盖印章或签字,编制日期等内容。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三、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式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中央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财务资金管理处刘喜韬二 OO七年十一月?安徽

内容提要 一、项目类型和现行管理程序二、项目费用构成及开支范三、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五、项目预算编制注意事项 2

一、项目类型和现行管理程序 (一)从申报途径角度分(主要的): 1、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 2、省/地/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 __ 自有资金 3、占一补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开垦费 4、土地复垦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一土地出让金中支农部分等 (二)从工作重点角度分: 1、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2、重大工程项目 3、一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三)从项目类型角度分: 1、单一类型:土地整理项目、复垦项目、开发项目 2、综合类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整理复垦项目、开发复垦项目等 (四)从项目性质角度分: 重大项目/I、重点项目;2、示范项目;3、补助项目

(项目资金性质——国家无偿投入的支农资金/列入部门预 /1000亿元一年)3 现阶段国家重点投资方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因此,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首要目标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土地开发整理方向和重点: ■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 ■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 ■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叠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眼于提高国家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需大力加强农田小型水利设施建设。一一重大项目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期,各地在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中,一些地方因征地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为严格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坚决防范查处强征强拆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要求 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强调征地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2011年3月,中纪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要求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国务院颁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的自觉性。但是,各地在加快发展中,用地需求猛增,土地征收拆迁任务加重,因各种原因引发的违法违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有增加趋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领会并贯彻落实好中央一系列规定要求,一把手亲自抓。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从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出发,完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措施;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的责任,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征地拆迁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 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中对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安置途径、做好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征地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拆迁中要认真执行,加强管理。实施征地拆迁,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法规范进行。征地中拆迁农民房屋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迁建安置、货币安置或实物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户生产生活用房问题。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征地前及时组织征地公告,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依法规范实施,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问题。 三、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突发事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征地拆迁前,要分析评估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提出预防和化解不稳定风险的对策措施。征地拆迁实施中要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有关沟通协调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矛盾积累激化。要建立应急预案,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1998]222号 【修改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1998.12.07 【实施日期】1998.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是培育规范土地市场的重大举措,是土地市场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管理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引导市场投资方向,促进土地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有重大意义。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合理制订土地供给和收购政策,正确引导土地需求;也有助于解决现行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交易中存在的情况不明、交易不公的问题,促进政务公开化和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重要意义,把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作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培育土地市场的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争取在近期抓出成效。 二、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内容 目前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一)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包括拟供给的新增和现有建设用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安排以及有关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 (二)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包括政府出让、出租、划拨的宗地面积、使用人情况、出让金、租金或征地补偿费、位置等内容。 (三)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包括土地供给总面积、供给形式分类情况、用地类型、土地使用者类型、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不同地区的土地供给总量、各宗地概况、类别对比、用地涉及的投资额等内容。 (四)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包括出让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宗地信息和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宗地信息包括交易面积、交易金额、交易人的有关情况。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综合信息包括交易总面积、交易总金额、交易土地分类等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 通知 重要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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