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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单位:为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的短板,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现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2日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第六次会议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和引进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重庆市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和成果转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以是在渝依法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着眼于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及未来发展关键领域的实际应用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现、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二)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前沿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柱产业核心技术等原型产品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技术研发,解决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三)提供研发服务。根据市场主体技术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研发支持与科技服务等应用技术支持。(四)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多元化投资主体,构建专业化转移体系,完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积极开展科技型企业的孵化和育成,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第三条 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围绕我市大数据智能化、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人工智能、大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依托园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择优打造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为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地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我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有关规定开展。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分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渝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投资主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二)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在职研发人员不低于1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100万元。(四)能够持续运营,具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五)具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市场服务能力。其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上一年度市场化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六)申报单位应满足《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科研诚信分值要求。第八条 满足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申报条件的单位,进一步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有清晰的发展定位。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应按照高水平技术、高层次团队、全球化视野的要求,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有明确、聚焦的发展方向和任务。(二)有固定的科研场所。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在渝科研用房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三)有稳定的人才团队。机构负责人和科研带头人一般应为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机构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常驻研发人员(市外柔性引进人员每年为渝工作时间3个月及以上视同为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20人且占机构总人数的40%以上。(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一般不低于600万元。(五)掌握核心技术,并具有较强市场服务能力。在上述重点产业领域取得1项以上可自主自控的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市场化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已孵化2家及以上科技型企业。第九条 市科技局定期接受单位申请,组织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申报认定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登录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申报指南、标准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书填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交纸质申请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推荐。受理申报材料的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出具推荐函,提交至市科技局。(三)评审论证。评审论证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和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评审方式、组织评审论证并得出评审论证意见。(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对通过评审论证的申报单位提出认定意见,并公示。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按照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五)审定发布。通过评审和公示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由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后正式发布。第十条 申请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二)诚信承诺书。(三)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四)申报单位的最新章程与管理制度。(五)单价十万元以上的用于科研的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六)其他必要的材料。第三章 扶持政策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授牌。对首次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首次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二)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类型新型研发机构,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后,可享受《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扶持政策。(三)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照《重庆市科技创新券专项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纳入创新券接券机构,推动创新券资助对象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服务。(四)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人才(团队),符合相关规定的优先支持其申报“重庆英才计划”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在有条件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中按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定试点,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特殊人才畅通职称认定“绿色通道”。(五)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和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减免关税等优惠政策。(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参照《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享受相应扶持政策。(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重庆市市级科研项目可获得优先立项支持。第四章 考评管理第十三条 在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满前,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主要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纳入国家、重庆市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统计情况、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第十四条 绩效评估工作主要分四个阶段:自评阶段,专家评价阶段,综合评价阶段,结果公示及运用阶段。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一)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其中,评估结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逐年递增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最高按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支持;评估结果在排名前30%,且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递增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最高按三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经费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所获经费以科研项目形式予以支持。(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根据评估实际情况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其中首次参加绩效评估的,视情况退回财政支持经费。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如有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市科技局,重新进行资格审核;如有企业注销行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市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 综合监督第十六条 本办法全流程按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科研诚信管理,申报、认定、绩效评估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均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参与申报的单位和已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出现失信行为的,市科技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等措施;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分清责任,主要责任主体从重处理,次要责任主体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确有实据证明无过错的,免于处理。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终身追责:(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三)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培育管理、经费支持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自本方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2022-11-14

重庆市万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区“星创天地”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重庆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8〕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区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       第三条  “星创天地”主要功能包括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创业培育孵化、创业和实用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传播创新文化等。       第四条  鼓励各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打造区域特色和品牌。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区科技局负责万州区“星创天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星创天地”发展指导和宏观管理,开展“星创天地”的备案、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星创天地”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星创天地”的运营,并接受监督。第三章  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万州区“星创天地”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本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具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网络信息平台、研发设施设备等软硬件条件,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完善,能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研发、检验测试、培训、创新创业等公共空间和服务。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集成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人员,协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疑难问题。       (五)具有较好的支撑保障机制。落实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技术参股、利益分红、股权转让等利益共享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第八条  备案程序。区科技局定期开展备案工作,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由实施主体自愿向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等。区科技局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查验、办公会审议等程序确定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为重庆市万州区“星创天地”,并授牌。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区科技局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星创天地”发展,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支持“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农高会等各类赛事和展会活动。鼓励“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依托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 “星创天地”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  深化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保险、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星创天地”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种子基金、科创基金、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加大对“星创天地”的资金投入。       第十二条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和鼓励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等,为“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  提升智能化水平。引导“星创天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切实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第五章  监测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开展“星创天地”动态监测,掌握“星创天地”的孵化能力、示范推广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第十五条  建立“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机制。区科技局对“星创天地”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奖励补助。        第十六条  “星创天地”的绩效评价程序:    (一)万州区备案“星创天地”对照“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专家对“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合格数的20%),经区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评价优秀的“星创天地”,区科技局加大扶持力度,可优先推荐市级“星创天地”备案;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整改期6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万州区“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新备案为区级“星创天地”,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并填报国家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开展软硬件维修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资金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对“星创天地”责任主体备案过程中的严重失信行为按照《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依法处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万州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2022年5月13日起施行。     

2022-11-14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政〔2017〕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3日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支持和精准服务,制定的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应优先支持纳入信息库的企业。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 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20分)    B. 25%(含)-30%(16分)    C. 20%(含)-25%(12分)    D. 15%(含)-20%(8分)    E. 10%(含)-15%(4分)    F. 10%以下(0分)    2. 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6%(含)以上(50分)    B. 5%(含)-6%(40分)    C. 4%(含)-5%(30分)    D. 3%(含)-4%(20分)    E. 2%(含)-3%(10分)    F. 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 30%(含)以上(50分)    B. 25%(含)-30%(40分)    C. 20%(含)-25%(30分)    D. 15%(含)-20%(20分)    E. 10%(含)-15%(10分)    F. 10%以下(0分)    3. 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 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 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 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 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 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 没有知识产权(0分)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十条 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填报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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