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租越来越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重要运营模式。但是伴随而来的,是新型盗窃行为的出现,即进入合租住户房间进行盗窃。该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入户盗窃,尤其是对于盗窃财产价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而言,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实务中,通常的观点是认为合租住户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符合刑法上对“户”的要求,即具备封闭性的场所特征和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的功能特征,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合租住户的房屋内盗窃应认定为入户盗窃。笔者认为,对此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对刑法意义上的“户”进行实质解释,区分情况进行认定。
对于陌生人之间合租关系的处理。陌生人之间的合租关系,主要体现在合租住户之间的关系是完全“隔离”的,与陌生人社会实质上是相同的。住户之间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具有较强的戒备,例如互不来往或者极少来往,外出时房门紧锁,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租住者房间。此时,虽然两者属于合租,但是从实质上而言,两者不存在除空间距离较近以外的任何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合租者房间进行盗窃的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对熟人之间合租关系的处理。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同学、同事之间合租的情况。此时,应当结合交往习惯、房间开放程度、双方关系等予以实质认定。例如,甲与乙系大学同学,双方交往密切,为考研而合租两室一厅。双方的卧室平时相互开放,且甲乙之间可以经常自行进入对方的房间。那么,此时甲和乙之间虽然是合租关系,且甲与乙的卧室之间是有物理隔离的,但是从心理上和双方情感关系上而言,甲和乙不符合陌生人社会的特征,也不符合“户”的场所特征,若甲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乙的卧室行窃,则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当然,即使是熟人之间的合租,倘若双方之间互有约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对方房间,房间钥匙仅一个人掌握,或者从行为方式上而言,甲与乙之间在心理上仍符合陌生人社会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
综上所述,合租关系在现实中极为复杂,需要结合双方的关系、进入房间的难易程度、双方生活的模式等综合予以认定,防止机械理解,造成处罚不当。
邱鹏宇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