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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助推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续上期)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应用于相关单位后续品牌建设,质量改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等能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人员专业培训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材料真实性)
申报单位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一经查实,将取消一切资助资格,追缴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
(一)本办法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二)在满足上述政策支持条
件的同时,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本区其他资助政策,若符合本区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给予支持。
(三)单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金额应考虑其对地方的综合经济社会贡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产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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