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以投票方式征询意见的业主大会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答复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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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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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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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又一答复:
《物业管理条例》在最初设计时,在表决这个问题上,基本上是照抄了一般议会的表决方式:
1. 设计最低到会人数。只有大于和等于该人数时,会议才有效。即才能“开会”;
2. 设计决议通过人数。只有投同意票的人数大于等于该人数时,决议才有效。
这种议会会议和表决的制度设计,分会议有效和决议有效两个门槛。
一般都是:到会人数占全体应到会人数的50%以上时,会议才有效。且投票同意的人数占到会人数的50%以上时,决议才通过。比如我们国家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人大一般议案的表决,都是这样的。
而《物权法》设计的思路完全不是议会会议的模式,而是“共同决定”的模式。它只规定了某个决议的同意人数占全天业主的百分比(如“双过半”和“双2/3")。在这种情况下,会议有效,其实就画蛇添足了。因为,做出决议根本与会议是否有效无关,只与投同意票的绝对数量占总业主人数有关。
因此,只要参加某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人数即投票(无论其投的是”赞成“、“反对”或“弃权”)人数不超过全体业主的半数,就一定不会产生有效的决议!会议有效、无效,其实都无意义了。毕竟会议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要做出决议的,没有决议产生,有效的会议又有什么意义呢?
以上解释表述不知道是否说清楚了。如果有任何问题咱们可以继续切磋!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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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阿拉作为一个业主的态度和希望是:
按照物业管理法要求,尊重艺泰安邦花园的原设计和规划风格,不要破坏艺泰安邦的原设计风格原则,不要再在小区里搞水泥地了!上海的新建马路都要求用渗水材料,难道我们还要一块一块的增加水泥地?
那将弄的小区原有风格不伦不类没点品味格调了,美丽的环境将慢慢化为乌有。
物业管理需要审美的素养支撑,如果自己不懂、不理解,那就请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来帮助,不要太随意太任性。艺泰安邦是全体业主的,是大家的,是一个花园,不是一个农村农民家的庭院。
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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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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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6-12-31
- 引用: 杀月在2016-12-31 20:55:17写道:
- 5楼
现在都投否决票,如果业委会不理睬强制执行后怎么解决?邦邦太大了,人上一百形形色色,到时候需要一半人到场太难了,人数不到一半就不能弹劾居委会了,那么他们做的任何模棱两可的事情就那么过去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再说说他里面提及到的两个表决,一个小广场能解决小区中老年人跳舞的问题么?这个我觉得有难度,而且这个问题本身就感觉有坑,我不同意。第二个问题,停车标志线,等划上后,路就窄了啊....
小区2000个地下停车位闲置空空荡荡,地上车挨车密密麻麻,人车都行路难。作为管理者视而不见,不能解决这个奇葩现象、这个在外人看来是笑话的问题,还配做管理者吗?这些人不应该自动辞职吗?
非得让上级政府介入才解决吗?非得要媒体来评介才解决吗?
希望业委会先解决地下车库问题,降低租金、完善地下车库管理恐怕是必须的,以吸引业主进入地下车库停车。
希望广大业主邻居最近都到地下车库去看一下,那里是我们的防空设施,也需要我们提前熟悉,免得到紧急需要的时侯摸不着北。每座楼的地下都应该能够直通地下防空洞设施的。危机防范意识是对现代人素质的要求之一。
任何理由都不是借口,忽视突出的急于解决的民生问题,绝对不符合当前形势要求。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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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1-03
我们都知道,在BB这样的大型密集型居民人数众多的住宅区,做居民工作不易。
但是,你主动做了,自愿做了,就要自觉按照法律把工作做好,而不是偷懒,想办法混,更不是利用大型小区的特点,欺上瞒下......。
最好是怀有一颗为业主不辞劳苦热心服务的心,有为小区更美丽、更安全、更和谐宜居、更有秩序、更绿色而努力,同时还需要各个方面的能力,尤其是法律知识、文化素养。
阿拉没看见过艺泰安邦花园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阿拉看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海市示范文本,2015年版]》,没有“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已经送达的表决票在规定时间内不反馈或者不提出同意、不同意、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的字句。这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希望业委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法律行事,做守法模范。否则,违法,会导致艺泰安邦花园秩序的混乱。
也希望业委会以后再做这样的“公告”时,附注上参加决定的人数、同意、不同意、弃权的人数,最好也附注上同意、不同意、弃权业委的姓名,给广大业主以知情权、民主的可信性、决策的透明度,增加广大业主对业委会的信赖度。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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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1-03
业委和业委会主动接受广大业主监督,是必须的,是小区和谐的象征之一。
业委主动和广大业主沟通接触,了解广大业主的要求,也是必须的,也是小区和谐的象征之一。
为大家做事情忌讳的是自作聪明,闭门造车,擅自做主。这是中国长期官本位封建思想下的遗留习惯。包括部分业主中也有这种思想,但这是要不得的思想,是必然导致做事失败的思想。大家的事情一定要民主解决,这也是法律要求的原则。政府都在要求依法办事,将来一切要求执行以道德为标准、以法律为底线的公众行为会更多。
情痴西子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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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1-03
BB的占地面积,只相当于一个大约100多户的中等村庄,而我们却是4377户的密集型住宅小区,人口密度(艺泰安邦包括体育公园在内是0.362平方公里)是41436人/公里!居住人数估计(现在没有绝对准确的统计数字)15000人左右。而宣桥镇的公开常住居民数字大约才是50000人,人口密913人/g2!
我们的绿化平均到每户和每个人身上就能看出有多么可怜!
而我们现在的“文化”物业,每年都要用除草剂把原来开发商种的各种草消灭掉!无非是打药比人工除草的费用低啊。现在许多地方黄土裸露,没草了,物业的绿地维护经费就省省掉了。
谁考虑广大业主的需要?
我们小区空气当中的含氧量是需要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来补充的,我们空气当中的毒素(比如汽车尾气一氧化碳、氧化氮)需要绿色植物来吸附解毒的。绿色多了不仅是环境好看的问题,还是关系到BB人健康的大问题!
萱草_qq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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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7-01-03
绿化改停车场,物业可劲造吧,就不怕遭天谴
一位邻居看到了一个业委会的通知,问我是否合法。
她传来的样张如下:
![](//img11.soufunimg.com/album/2016_12/31/M21/06/2D/wKgBKlhnSguIJ4AgAADnkLnBgxYAAJprgGjNO0AAOeo736.jpg?t=1)
问:
关于以投票方式征询意见的业主大会形式,必须超过半数的业主参与,本次投票表决才有效吗?
我们小区有假设有4377户,某次收集的有效投票只有600张,这样的投票有法律效应吗?
谢谢
答:
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据此,显然,业委会以上通知中所用的计票方法的结果是无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