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新政 低谷用电便宜1毛7
2017年11月03日 14:04
来源: 齐鲁网
原标题:山东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新政 低谷用电便宜1毛7齐鲁网济南11月3日讯(记者 王春令)记者3日从山东省物价局官网获悉,1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
原标题:山东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新政 低谷用电便宜1毛7
齐鲁网济南11月3日讯(记者 王春令)记者3日从山东省物价局官网获悉,11月1日起,山东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采暖。以用电量最多的第一阶梯为例,即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高峰用电时段每度电比原来贵0.03元,用电低谷时段每度电比原来便宜0.17元。
(省物价局官网通知截图)
根据通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即“一户一表”用户实施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电峰段为8:00至22:00;谷段为22:00至次日8:00。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上,峰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3元(含税,下同);谷段电价降低0.17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7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0.05元、0.3元。
本通知所指采暖期,是指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为便于操作,按照电网企业12月至次年4月抄见电量执行。采暖期峰段由14个小时减少至12个小时,谷段由10个小时增加至12个小时。即峰段8:00至20:00,谷段20:00至次日8:00。采暖期谷段电价由降低0.17元调整至降低0.2元。即第一档峰段电价为0.5769元、谷段电价为0.3469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加价标准不变。
通知称,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并由电网企业免费更换峰谷电能表(抄表周期调整为“单月抄表”)。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以年度为周期,一年内不应调整。
[责任编辑:李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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