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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23户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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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先生、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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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

分公司对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23户债权

资产公开竞价转让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23户债权资产

一、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7,027,038.37元。其中:本金30,000,000.00元,利息16,710,921.87元,其他债权316,116.5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144号两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41.96平方米)设定抵押;2、夏凤霞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面积126.44平方米)设定抵押;3、徐佳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189.6平方米)设定抵押;4、徐佳以其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公寓(面积97.7平方米)设定抵押;5、徐建国以其名下位于贺兰县居安西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营业房(面积311.99平方米)设定抵押;6、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吴忠市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29号楼101-103铺及105-116铺合计15套营业房及其对应土地(建筑面积合计1833.87平方米)设定抵押;7、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及其对应土地(面积287.96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为徐佳、夏凤霞、徐建国、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现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2022年3月25日。营业期限为2000年12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200万元,股东徐建国认缴出资额1200万元;注册地: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营业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债务企业主要收入来源为钢材销售,目前已停止经营。该公司有分支机构一家为西夏分公司,状态为已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注册资本208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琴,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

2、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8日,注册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昆仑钢材市场11-38号,注册资本158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安,经营范围为钢材、木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窗及附件、办公用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劳保用品、服装鞋帽、水暖配件、消防器材、化妆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文体用品、电工电料、工矿材料、家具、灯具、针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

3、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注册地址为宁夏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5-39号,注册资本15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李莉,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工产品、石材、五金交电、水暖器材、矿产品(除专控)、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水泥、砂石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状态存续。

4、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28日,注册地址为宁夏永宁县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1-31号,注册资本6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5、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为吴忠市利通区南一环南侧、南环路北侧,注册资本24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夏凤霞,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经营;房屋信息中介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理货;搬运装卸;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俱、灯具、窗帘的销售;场地、房屋租赁;市场经营管理;物业管理;餐饮、住宿****(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该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6、夏凤霞,女,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7、徐建国,男,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8、徐佳,女,汉族,现住银川市金凤区。

9、夏凤琴,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0、张文明,男,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11、刘安,男,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2、夏凤莲,女,汉族,现住银川兴庆区。

13、李莉,女,汉族,现住银川市兴庆区。

14、李军,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253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对债务人所欠 2530万元债权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银川市聚盛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350万元、利息1,421,061.75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6日),并承担自2017年10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分别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3)若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一号楼31号房(证号:永房权证水宁字第20113870号),为其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100020161200006、NY010010100020170100003、NY01001010002017020000l)涉及的160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20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若仍不足以清偿的,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7020240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7)第20931号】、144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8009594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9)第22006号】,为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5I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佳以其名求与黄伟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13号楼8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24309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银国用(2006)第08756号】,为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1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徐建国名下与夏凤霞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居安西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的房产(证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17262号),为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18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对被告徐佳名下与汤涛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33997号),为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最高额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夏凤霞名下与徐建国共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14978号),为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Y010010100020160800019、NYOl0010100020161100003、NY0010100020161200005、NYOl0010100020161200006、NY0l0010100020170100003、NY01001010002017020000l)涉及的2330万元借款在最高额151万元范围内;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47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2017年12月1日,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所欠470万元债权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7)宁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70万元、利息384979.28元(暂计算至2017年12月l日),并承担自2017年12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若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有权对:1、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43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7020240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7)第20931号〕、144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8009594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9)第22006号〕在最高额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2、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黄伟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凤凰花园二期B区I3号商业楼8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6024309号)及其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06)第08756号〕在最高额149万元(含本数)范围内,3、被告徐佳名下与被告汤涛共有的位于永宁县望远镇兰花花国际公寓十二号楼830号房(房产证号:永房权证永宁字第20133997号)在最高额20万元(含本数)范围内,4、被告徐建国名下与被告夏凤霞共有的位于贺兰县居安西路明珠花园2号楼12号房在最高额218万元(含本数)范围内,5、被告夏凤霞名下与被告徐建国共有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建发商业广场5号楼5号营业房(房产证号: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7014978号)在最高额151万元(含本数)范围内,6、被告宁夏凯悦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昊忠市利通区利通南街东侧南一环南侧凯悦国际建材商贸城二十九号楼lOl铺、102铺、103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1ll铺、112铺、l13铺、114铺、115铺、l16铺(房产证号分别为:吴忠市房权证市区字第00l09491号、00109492号、00109493号、00l09495号、00109496号、00l09497号、00l09498号、00109499号、00109500号、00109501号、00109502号、00109503号、00l09504号、00I09505号、00l0950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抵押担保人有权向被告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徐建国、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张文明、银川市申华物资有限公司、刘安、夏凤莲、银川市聚鑫达物资有限公司、李莉、李军、宁夏聚盛隆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项目已进入到执行阶段,司法评估已完成,等待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4,103,329.34元。其中:本金7,451,890.57元,利息6,550,215.77元,其他债权101,223.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李铎、李佳明名下住宅(抵押物已处置);担保人:宁夏东港火锅超级广场(有限公司)、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康华新智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李铎、李佳明、汪清录、陈廷敏。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2438万元,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17456。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用设备、服装的销售,家具制造及销售企业股东:李铎,占股比例:85%,李佳明,占股比例:15%。经营期限:2034年10月24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东港火锅超级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雷帅,注册资本8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新华东街建发东方红广场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882392514。公司经营范围:中餐、火锅、酒、饮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广宁,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63209523R。注册资本2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其空气源热泵的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3、宁夏康华新智门业家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李佳明,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源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6842192481注册资本8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家具、门窗、橱柜、装饰材料生产及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4、李铎,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

5、汪清录,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陈廷敏,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7、李佳明,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经司法评估全部成功拍卖,收回拍卖款项134.38万元(扣减本金);

2、李铎、李佳明名下的位于银川市永宁县黄河书院的房产全部被宁夏银行保全,李铎、李佳明名下还有6套银川市永宁县黄河书院的房产,分别抵押在他行,宁夏银行对其实施了保全,李铎名下房产证号分别为灵武市房权证临河镇字第00038402号、第00026004号、第00041545号,面积分别为1148.28㎡、1099.66㎡、1148.28㎡,李佳明名下的房产证号为灵武市房权镇临河字第00040361,00038561,00041547号,面积分别为707.05㎡、1021.88㎡、1067.54㎡,经灵武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李铎名下房产被5家法院查封,宁夏银行顺位保全第四位,银川中院、金凤区法院、吴忠中院对以上房产做了保全,3套房产预估价值2700万元,均价为8000元/㎡以上,三家法院标的不超过2200元,余值剩余500万元;李佳明名下3套房产被8家法院查封,宁夏银行顺位为第5位、第6位,3套预估价值2200万元,预计没有余值赔偿。

 该项目已进入到执行阶段。现处于终本状态。

 

、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3,691,746.28元。其中:本金6,420,000.00元,利息5,618,254.28元,其他债权73,49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1413号、金凤区北京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金凤区上海中路北侧尹家渠以西韦司德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设定抵押;担保人: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张凯鹏、魏威。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27日,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凯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842054525,注册资本1800万元,股东:张凯鹏,占股比例98.89%,张正朝,占股比例1.11%营业期限为2009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经营范围:钢材、装饰材料、机电产品、电子产品、橡胶制品、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农业机械的销售;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魏威,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03007,注册地址: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60号燕宝钢材市场C-112号,经营范围:钢材及其制品、建筑装饰材料、保温材料、机电产品、水暖配件、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机械设备、百货、劳保用品的批发、零售。(以上均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2、张凯鹏,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3、魏威,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727388.9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并支付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2)被告张凯鹏、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魏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3)若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对被告张凯鹏、曹莉提供抵押的在张凯鹏名下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最高额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位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4号商业楼A1-09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09039299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西夏区字第201113329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3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二期18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3019703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14822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西夏区黄河西路北侧建工佳苑B区11号楼1413号公寓(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西夏区字第2014061650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西夏区字第2014077168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金凤区上海中路北侧尹家渠街以西韦斯德商务中心1-3号楼1303商业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84211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16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金凤区北京中路鲁能陶然水岸18号住宅楼1单元6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7235号,他项权利登记证号:房他证金凤区字第2015084210号),在最高额债权数额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曹莉在其与被告张凯鹏的共同财产范围内,被告张全红在其与被告魏威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告宁夏凯逸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签订的编号NY01001023002015110001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项目处于执行阶段。

 

、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475,082.38元。其中:本金7,200,000.00元,利息4,226,748.38元,其他债权48,334.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金凤区北京中路观邸4-2-1101室(面积156.25平方米);2、金凤区亲水大街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面积52.98平米)、2909室(52.66平方米);3、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担保人:洪跃辉、刘宏彬、石炜。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洪跃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710607237M,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320万元,其中,洪跃辉出资1670万元,占比71.98%;张金霞出资650万元,占比28.02%;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新昌东路158号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公司经营范围:装饰净化设备、通风设备安装;建筑幕墙装饰工程设计、施工;金属门窗的制作、安装;玻璃精加工,装饰材料、工矿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洪跃辉,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2、刘宏彬,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3、石炜,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100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支付利息175433.96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6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1号)、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2、27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75万元,支付利息360839.91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6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1号)、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3、225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225万元、支付利息418731.74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6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1号)、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4、51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51万元、支付利息93768.37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6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1号)、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5、69万元债权诉讼情况

经审理,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宁0104民初1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借款本金69万元,支付利息91554.73元(截止2018年9月2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8年9月2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洪跃辉对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徐安萍在其与被告洪跃辉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鸿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商务中心A号楼13层房屋(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06013789号)、被告刘宏彬及郭风菊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8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1号)、银川市金凤区亲水大街东侧银川万达中心3号公寓2909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372号)、被告石伟及陈学华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官邸4号楼2单元1101室房屋(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506884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600万、25万、26万、6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石伟、陈学华、刘宏彬、郭凤菊有权向被告宁夏鸿日建筑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偿。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持有的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1,346,007.03元。其中:本金7,000,000.00元,利息4,298,411.03元,其他债权47,596.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1、杨静以其名下坐落于西夏区西夏建材城95号商业楼130号(面积74.48平方米)设定抵押。2、杨萍以其名下坐落于金凤区正源北街紫云华庭288号楼2单元502室(面积144.77平方米)设定抵押。担保人:夏建云、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徐建国、徐佳、夏凤霞、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萍、杨静、张文明。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6日,法定代表人:夏建云,注册资本1680万元,股东夏建云出资960万元,占比57.14%,杨静出资720万元,占比42.86%;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西夏区黄河东路燕宝建材市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50813801X。公司经营范围: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徐建国,注册资本12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丽景南街昆仑建材市场13-36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27585。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企业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2、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0日,法定代表人:夏凤琴,注册资本208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宁夏望远现代金属物流园6-57号,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29224。公司经营范围: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批发零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的、凭审批手续经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但实际已停止经营。

3、徐佳,女,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4、夏凤霞,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夏凤琴,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夏建云,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7、张文明,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8、徐建国,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9、杨萍,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10、杨静,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819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整,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216460.94元,共计3216460.94元,2017年12月2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银川市金凤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在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夏建云、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权人宁夏银行新城支行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2)4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820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整,截止2017年12月1日的利息482709.93元,共计4482709.93元,2017年12月2日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银川市华匀商贸有限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对被告杨萍、杨鹏所有的登记在杨萍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房屋及被告杨静、夏建云所有的登记在杨静名下的位于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银川市金凤区紫韵华庭28B-2-502室在9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建材成95号商业楼130号商业房在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夏建云、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夏凤霞、徐佳、银川市盛硕物资有限公司、夏凤琴、杨静、张文明、徐建国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债权人宁夏银行新城支行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已终本执行。

 

、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75,090.48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567,888.48元,其他债权7,202.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鲁维云、鲁海兵。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1日,注册资金2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鲁海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317707389F,注册地址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7号,经营范围:劳务派遣(不含外派),劳务分包、劳务输出、货物装卸服务,该公司成立以来,主要与甘肃大唐景泰发电厂签订了货物装卸服务合同。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7490760XJ,法定代表人鲁维云,注册地址位于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5号,经营范围煤炭运输、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2、鲁维云,男,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

3、鲁海兵,男,汉族,住宁夏青铜峡市。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宁03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按合同利率约定自欠息之日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二、被告青铜峡市庆洋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鲁维云、鲁海兵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创世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2018年7月12日,因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照(2018)宁038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2年4月6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8)宁0381执104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64,808.70元。其中:本金1,189,867.78元、利息1,174,940.92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冯云、黄润霏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荣福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331日,工商注册号:640205200004120,住所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变电所旁),法定代表人冯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冯云,占股比例77%;黄润霏,占股比例23%。经营范围为碳化钙、氰胺化钙、建材、机电产品、焦炭、白灰、莹石粉、硅石、砂石、煤矸石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冯云,男,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2、黄润霏,女,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石惠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6,298.8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2月21日),并支付2014年2月21日后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作出(2015)石惠执字第333号《执行裁定》,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333,407.18元。其中:本金1,496,854.84元、利息1,825,596.84元、其他债权10,955.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619日,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9756,住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新新家园24-3号,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股东:范之勇,占股比例90%;范亚飞,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月15日,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7332,住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明,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登记状态:办理吊销,未注销。

2、康建明,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范之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6,854.84元、利息124,381.03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552,911.02元。其中:本金260,625.00元、利息289,226.52元、其他债权3,059.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东贸彩色包装印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810日,注册号:640100200046064,注册地址:银川市北安巷7号运祥小区4-1-2-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孟庆和,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76万元股东:孟庆和占股比例71.71%,王永祥占股比例19.74%,韩永郝占股比例8.55%经营范围:包装装璜印刷品印制;文化用品生产、销售;机械设备及配件、纸及纸制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塑料制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4174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1,268.69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5,134.87元。其中:本金155,470.00元、利息255,543.87元、其他债权4,121.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冠城工贸有限公司、魏义保、张建国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浩新特油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017日,工商注册号为640100200018314,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福宁城4楼一层10A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魏义保,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330万元股东:魏义保占股比例59.09%;刘建明占股比例40.91%。经营范围为润滑油、润滑脂、锅炉燃油(不含轻质燃油)、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汽车配件、锅炉配件、五金、交电、消防器材、劳保用品、棉麻日杂、日用百货、家用电器、计算机、办公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冠城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119日,工商注册号641100200033021,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法定代表人贾世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银川市西夏区工业园区光明路南,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化工产品、机电产品、工矿产品、水暖配件、五金交电、有色金属、矿石销售;氧气、乙炔、氮气的生产、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注销。

2、魏义保,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张建国,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1)金民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4,967.40元、利息6,518.70元(利息计算至2011年7月21日),并支付自2011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3,232,175.00元。其中:本金1,447,122.44元、利息1,775,356.06元、其他债权9,696.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康建明、范之勇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金源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115日,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7332,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南侧丽景北街东侧塞上凝聚力6号营业楼1-2层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康建明,注册资本500万股东:康建明持股比例50%,李建英持有比例50%。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橡胶制品、管件管材、门窗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起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619日,工商注册号:640100200009756,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新新家园24-3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范之勇,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起重机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工具、电气设备及元件、电线电缆、保温材料、劳保用品、机电产品、消防设备、仪器仪表、橡胶制品、焊接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环保设备、检测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2、康建明,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范之勇,男,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出具(2013)兴民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497,122.44元、利息124,403.07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二、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982,602.52元。其中:本金459,947.22元、利息512,907.30元、其他债权9,74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康明、李涛、胥文歧、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嘉新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57489789XT,住所贺兰县恒安北街吉顺恒通综合楼A座1-8号营业房,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兴彬,注册资本503万元股东情况:李涛占股比例80.12%;李敏占股比例19.88%。经营范围:货物配送、装卸仓储、搬运货运;信息咨询服务;轮胎、润滑油、汽车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办公用品、砂石料、化工原料、电动工具、机电设备、建筑材料、日用百货、包装材料、钢丝绳、阀门、轴承、管道配件的销售。经营状态: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37日,工商注册号640121200009436,住所永宁县黄羊滩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登记状态:吊销。

2、李涛,男,住银川市兴庆区。

3、胥文歧,男,住宁夏西吉县。

4、康明,男,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宁0106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59,947.22元、利息104,934.12万元,并以本金459,947.2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5‰的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继续计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债权暂未强制执行。

 

、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的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07,512.88元。其中:本金160,625.00元、利息243,494.38元、其他债权3,393.5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塞上龙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823日,工商注册号:640106200003517,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良田乡保伏桥村,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李若冰,注册资本100万:李若冰占股比例75%,李若霜占股比例25%。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及咨询服务;形象策划;礼仪庆典;工艺礼品、计算机耗材;演艺器材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宁夏广恒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818日,工商注册号640000200041742号,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樊春林,注册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50号建设大厦十层,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个人经济担保、担保咨询服务;机动车辆保险、财产保险、话务运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吊销,未注销。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2)金民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65,811.86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12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208,550.00元。其中:本金500,000.00元、利息518,850.00元、其他债权9,70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保证人康明、胥文歧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抵押人朱燕、康明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热点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37日,工商注册号640121200009436,住所永宁县黄羊滩农场场部(银巴路三叉路口东),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胥文歧,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胥文歧占股比例90%,康丽娟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蓄产品收购、建材销售、煤炭批发经营、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水暖配件、电子产品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康明,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2、朱燕,女,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3、胥文歧,男,汉族,住宁夏西吉县。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宁0106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0日),并支付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全部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债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执行案件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十五、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681,012.30元。1、合计1,078,460.80元、其中本金499,914.18元、利息569,047.62元,其他债权9,499.00元;2、合计602,511.50元、其中本金300,000.00元、利息296,182.50元,其他债权6,36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2笔债权担保方式均为保证,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高永霞、张斌、刘会芳、王建军为该上述2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216日,注册号:640100200037762,注册地址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占股比例60%,刘会芳占股比例40%。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3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694337029X,注册地址宁夏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2、王建军,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3、刘会芳,女,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4、高永霞,女,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5、张斌,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499,914.18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914.18元、利息60015.41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六、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71,759.80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156,154.80元,其他债权15,605.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413日,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20031223注册地址银川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3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81516J,注册地址银川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陈虎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4、姚国平,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陈萍,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刘爽,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0,547.26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473,150.27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3,439,270.27元,其他债权33,880.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注册地址银川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姚国平占股比例62.11%、陈萍占股比例37.8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2、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81516J,注册地址银川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3、陈虎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4、姚国平,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陈萍,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刘爽,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272,447.65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八、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42,554.87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127,606.87元,其他债权14,948.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刘爽、姚国平、陈萍、陈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嘉裕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35981516J,注册地址银川燕宝钢材市场C-7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虎,注册资本600万陈虎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仪器仪表、电子产品、百货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辰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注册地址银川黄河路194号95A-1室,注册资金950万,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线电缆,电器产品及配件、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水泥、水泥制品、仪器仪表、保温隔热材料、装饰材料、管道阀门、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银川金凯隆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13日,注册地址宁夏永宁县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6-7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刘爽,注册资本2000万,刘爽占股比例100%。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五金焦点、钢材、金属材料、化工产品、日用百货、服装、家用电器、机械设备、汽车、冶金产品、炉料、碳素制品、焦炭销售、汽车装潢。登记状态:存续。

3、陈虎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4、姚国平,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陈萍,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刘爽,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4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71999.33元(截止2016年5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5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执行案件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十九、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10,943.01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095,046.01元,其他债权15.574.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5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596206009A,注册地址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胡清健占股比例90%,周小龙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1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738399821,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宽,注册资本101万。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2、胡清健,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张宽,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张宪华,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96.04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案已经由我公司于2022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2笔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715,646.97元。其中:本金799,937.34元、利息899,840.63元,其他债权15,86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军、刘会芳、高永霞、张斌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特嘉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3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694337029X,注册地址宁夏望远兰花花国际公寓12-427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斌,注册资本1000万元张斌占股比例99%,杨风普占股比例1%。经营范围:瓷砖、装饰材料、焦炭、钢材、金属合金、木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的销售**。该企业目前登记状态为存续。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邦威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6日,注册号:640100200037762,注册地址永宁县望远金属物流园6-62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资本500万,股东王建军占股比例60%,刘会芳占股比例40%。经营范围:钢材、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橡胶制品、服装鞋帽、洗涤化妆品、针纺织品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王建军,男,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3、刘会芳,女,汉族,住银川市西夏区。

4、高永霞,女,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5、张斌,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300,000.00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31,237.50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本金499,937.34元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宁0104民初11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499,937.34元、利息60,018.16元(截止2016年11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两债权判决后,原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均处于执行终本状态。

 

二十一、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8,910,559.00元。其中本金4,850,000.00元、利息4,060,559.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以上债权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铎、李佳明、陈廷敏、黄昌俊汪清录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康华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2277817456,注册地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1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李铎,注册资本金2438万元股东:李铎,占股比例:85%,李佳明,占股比例:15%。经营范围: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文化办公设备、服装的销售;家制造及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银晨散热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8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63209523R,注册地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6号,法定代表人陈廷敏,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散热器、热水器、不锈钢制品、家用壁挂炉、声测管的制造;散热器内防腐系统专用设备研究、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建筑材料、分水器、阀门、水暖配件、五金交电、燃气热水器的销售;太阳能光热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空气源热泵的安装。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2、宁夏东港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3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丕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574854320P,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和信创展中心1号楼副楼1-3层办公301室,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经营范围:餐饮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3、李铎,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4、李佳明,男,汉族,住银川市金凤区。

5、陈廷敏,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黄昌俊,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7、汪清录,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暂未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存续。

 

二十二、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110,849.37元。其中: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094,953.37元,其他债权15,896.00元,以上利息及其他债权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其他债权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胡清健、张宽、张宪华为该笔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恒合百业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0738399821,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八一小区3号楼1单元102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宽,注册资本101万张宽占股比例60%,张宪华占股比例40%。经营范围: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制毒及危险化学品)、通讯器材、日用百货、橡胶制品、机电产品、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卫生洁具、铁合金、金属材料(不含危险品)、冶金材料、钢材、五金工具、劳保用品、汽车(不含乘用车)及配件、润滑油、棉麻日杂、办公设备、计算机及辅助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化妆品的销售;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鑫路元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2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596206009A,注册地址贺兰县朔方南街一品尚都B区13号楼5号营业房,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胡清健,注册资本300万,胡清健占股比例90%,周小龙占股比例10%。经营范围:照明器材、各种灯具、电线电缆、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润滑油、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及设备、办公用品及设备、电力设备及器材、阀门管件、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及配件、安防产品、通讯设备、消防设备、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劳保用品的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新能源、节能技术推广;燃气采暖设备、锅炉设备的销售。登记状态:吊销,未注销。

2、胡清健,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张宽,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张宪华,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笔债权已由原债权人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7)宁0104民初3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债务人偿还原债权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21803.40元(截止2017年2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2017年2月2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保证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2年8月,我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三、宁夏金峰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拟对持有的宁夏金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41,314,470.63元。其中:本金15,999,998.00元,利息25,048,127.63元,其他债权266,345.00元,以上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3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人为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峰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1月17日,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平罗县太西镇;法定代表人:石峰,注册号:640000400001284,经营范围:靛蓝、兰碳及橡胶制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涉及许可的凭许可经营);染料、助剂等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设备、配件的生产和销售;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其中股东宁夏冠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股东香港均泰贸易公司认缴、实缴出资50万美元。登记状态为吊销。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1、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

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8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号:640122200008546,注册地址银川兴庆区南薰西街370号3层。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秦云认缴出资额20万元;股东周增诚认缴出资额80万元。经营范围:橡胶原料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润 滑油、仪表仪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销售;营业期限:2009年08月21日至 2019年08月20日,企业状态为注销。

2、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

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05月19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东路13号,工商注册号:640122200007545,法定代表人周增诚,注册资本:100万元,营业期限自2009年05月19日至2019年05月17日,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橡胶制品、电器、机械设备及器材、轴承、标准件、五金工具、水暖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日用百货、润滑油、仪器仪表、农副产品(以上均不含专项审批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吊销。

3、石峰,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贾莉娣,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秦大伟,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6、郝哲,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四)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1、200万流动资金借款(2012.7.24)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7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29418.76元(至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对宁夏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04执2067号之一,经查明,石峰、郝哲、宁夏金峰染料、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源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2012034122、2012034121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130546、130545、2008015283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0.18-2019.10.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2012.8.30)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于2015年11页3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73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剩余本金200万元及利息618314.53元(至2015-5-28)及2015年5月29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贾莉娣、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秦大伟对宁夏金峰染料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04执2066号之一,查询秦大伟名下有产权证号为2012034122、2012034121的房产,贾莉娣名下有产权证号为130546、130545、2008015283的房产,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三年(2016.10.18-2019.10.18)。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700万元银行承兑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5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802500元(至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2、被告石峰、郝哲、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执179号之一,经查明,石峰、郝哲、宁夏金峰染料、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秦大伟和贾莉娣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但其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部分房产法院已另案处置,且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其他房产不便处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判决书(2015)银民商初字第114号,判决:1、金峰染料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1552500元(至2015-4-13)及2015年4月14日至履行之日的利息(利率标准执行日万分之五)。2、被告银行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贾莉娣、秦大伟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峰、郝哲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宁夏金峰染料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16)宁01执178号之一,经查明,石峰、郝哲、宁夏金峰染料、银川安然商贸有限公司、贺兰九天源橡胶有限公司名下均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秦大伟和贾莉娣名下无银行存款、土地和车辆登记信息,但其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部分房产法院已另案处置,且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债权,其他房产不便处置;被执行人银川民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李相德名下虽有财产,但二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丽景支行达成协议,正在履行其在该行的借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十四、处置式: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转让。

二十五、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二十六、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202331日至2022328

二十七、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二十八、竞买时间及网址:202332910时起至2023330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用户名: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

二十九、挂牌价格:1350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1万元的整倍数。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债权具体情况及竞价规则、竞买须知、竞买标的瑕疵说明、竞价参与方式、日程安排请投资者登录京东资产处置平台(网址及用户名同上)或与我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有效期内,我公司受理对上述资产处置的书面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书面举报。与本次竞价有关的所有沟通函件,均须以书面形式直接交付我公司。

 

受理公告事项联系人:刘先生徐先生  电话:0951-5699123

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姜女士         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31


竞买须知

竞买须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定于202332910时起至202333010时止(延时除外)在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京东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zcpm.jd.com/;户名: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竞价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各竞买方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买须知》,竞买人应认真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本次竞价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竞价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竞价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拟处置的资产为金融不良债权,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平台自有内容与本须知不一致的,以本须知为准。

一、本次竞拍项目的转让方: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

二、竞拍标的物: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持有的银川市聚盛物资有限公司等23户债权资产,债权总额180,148,405.27元,其中:本金余额94,192,252.37元,利息合计84,917,207.40其他债权1,038,945.50元。债权截至日期为2022731日。

三、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至5分钟。

四、竞价时间202332910时起至202333010时止(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京东网络电子竞价系统时间为准)。

、起拍价1350万元;保证金:3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或其整倍数。

、签约及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竞价成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地址: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9-12层)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转让协议》(确认成功与否,以双方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为准),若买受人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后果。若交易双方届时均未在所通知的时间内履行转让协议签约手续时,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交易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自行解决。

买受人在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支付全部成交价款买受人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支付至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银川新华支行;账号:29128001040012143)。

、保证金规则:

(一)参与本次竞价,需足额缴纳竞价保证金,未足额缴纳者不得参与竞价。

1.线上支付保证金时:竞价前竞买人的银行账户中应有足够的余额支付竞价保证金,同时确定银行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及银行限额能否满足一次性支付保证金。

特别提醒,资产竞价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可能导致其起始价、保证金、竞价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情况,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合理预估可能支付的金额,避免出现付款当天银行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

竞买人在对竞拍标的物第一次确认出价竞买前,按京东系统提示报名缴纳保证金,系统会自动冻结该笔款项。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指定账户。竞价未成交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2.线下支付保证金时:竞买人向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足额缴纳保证金后,由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在京东网录入竞买人相关资料后,完成竞买人竞买资格申请。

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竞得者向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缴纳扣除保证金金额后的竞价余款即可。竞价未成交的,由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退还保证金,期间不计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归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所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竞价成功后,竞买人未在成交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全额支付竞价成交价余款的;

3.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4.竞买人出现下列恶意炒作及市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的行为;

5.竞买人不符合竞价公告中“竞买人应具备条件”的。

、债权文件交割:有关转让标的交割事项按《资产转让协议》有关约定进行。

、违约责任:

   (一)竞买人应在竞价成功后,应在  10 个工作内与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付清转让价款,逾期签约或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可将竞拍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标的再行公开竞价出售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拍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再行竞价出售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若竞买人在竞价程序、协议签署、价款支付、债权交割等任一环节未能按规履约,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均由买受人承担,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买受人需按《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到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瑕疵披露:

合格竞买方参与本次竞价会,视同对转让标的已进行过尽职调查,且知悉转让标的所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及其可能存在的瑕疵,并且自愿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由此所产生的纠纷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在此声明,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以下瑕疵、缺陷或风险,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在此提示风险如下,请竞买人自行把握竞买风险

(一)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对按原《借款合同》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法律政策导向的不确定性,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二)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三)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转让给竞买人的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

2.竞买人实际接收的标的资产金额与本次资产转让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本金、利息可能与本次资产转让的金额不完全一致;标的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5.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6.标的资产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

7.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8.担保物、抵债资产(含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占用、被国家收回注销、置换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9.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10.存在部分抵押物已出租或者被占用的情况。

11.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12.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资产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3.竞买人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标的资产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4.转让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资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转让方移交的标的资产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5.标的资产项下的抵押担保资产范围可能是部分标的资产,剩余标的资产无抵押担保,同时标的资产可能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存在被其他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司法拍卖,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情况。

16.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四)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展开了商业调查,签约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获得。竞买人在此进一步确认,在其充分认识上述风险后,并经审慎后作出参加竞买标的资产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标的资产。

、重要提示

(一)本次竞价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按规定报名,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方可进入竞价程序。

(二)进入竞价程序后,若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并竞价成功,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三)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或资产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除外)。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理解了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发布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本竞买须知第九条瑕疵披露所列示的内容。

8.竞价结束后,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将对最终竞得者进行身份识别,经识别不符合竞买资格者,本次竞价作废,另行组织再次竞价。

(四)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当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而请求长城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鉴于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在从相应银行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结资产转让活动,同时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有权直接做出资产转让活动中止和终结的决定:

1.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方提出争议情形时;

2.资产转让申请提交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后,未实际在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履行交易程序的;

3.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出现违反各项交易规则、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妨碍正常交易秩序的;

4.交易双方及相关主体因纠纷争讼,由转让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或法院)做出中止和终结决定的。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有关文件。

    、本竞价须知由长城资产宁夏分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31

 


标的物介绍

附件下载:
附件1.聚盛23户竞买须知.doc
附件2.债权转让协议 .docx

本次拟处置债权户数23户。截至基准日2022731日,债权总额为18,014.84万元,其中本金9,419.23万元,利息8,491.72万元、其他债权103.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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